书城教材教辅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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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违约责任(2)

4.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并不能提供担保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赔偿的范围应根据毁约的损害确定。例如,某顾客在酒店预订了一桌新年酒席,后来却无正当理由取消了预订,使得酒席闲置。酒店的老板即有权要求顾客赔偿酒店的利润损失。如果顾客提早取消合同,酒店再将酒席订购给了其他人,顾客承担的赔偿数额可以相应减少。

5.等待履行期届满后要求毁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对方当事人也可以不立即主张先期违约的责任。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毁约方仍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实际违约的责任。但债权人要承受可能全部丧失诉权的风险,因为在合同履行期间内若出现了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债务人的责任即可免除。

在英国有一个典型的案例。被告在俄国港口租用原告的船,并承诺在45天内往船上装货。但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前,被告明确表示不可能提供货物装船,建议原告离开。原告不同意,执意留在港口并希望被告实践承诺。这,在45天的期限结束前,英俄之间的克里木战争爆发,在敌方港口装货构成违法,被告即以此作为充分的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合同目的落空,原告却无法得到救济。

四、实际违约

所谓实际违约,又称届期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关于实际违约的形态,学者有诸多不同的分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实际违约可以分为不履行合同与履行不符合约定两类。

(一)不履行合同

所谓不履行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实施合同义务的行为。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

1.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或称不能履行,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例如,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中,该特定物已经丧失;或者买卖的标的物为法律所禁止的流通物。

依不同标准,履行不能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永久不能与一不能。永久不能,是指合同债务永无履行的可能。一不能,是指合同债务仅是暂没有履行的可能,待阻碍事由消除后,仍可以履行。

(2)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自始不能,是指自合同成立起,债务即不可能履行,故又称原始不能。例如,某幅名画的买卖,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该幅名画已被焚毁,交付名画的合同自成立根本不可能履行。嗣后不能,是指合同成立后,发生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又称为后发不能。自始不能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嗣后履行不能,除非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否则可以产生违约责任。

(3)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全部不能,是指合同债务全部不可能履行。部分不能,是指合同债务部分不可能履行。

(4)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事实不能,是指合同债务在事实上不可能履行。

如标的物毁损灭失、债务人丧失提供劳务的能力。法律不能,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能履行,如出售的标的物为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2.拒绝履行

所谓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已届至,当事人有能力履行债务而拒绝履行。构成拒绝履行,须具备以下要件:①须债务人向债权人明确表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拒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债务人将应当交付给债权人的特定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即是以默示的方式表示拒绝履行合同。如果当事人未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则构成迟延履行,而不是拒绝履行。②拒绝履行的表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如果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则构成预期违约。③须当事人有能力履行合同。若当事人无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则构成不能履行,而不是拒绝履行。④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

在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构成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作出后,非经债权人同意,原则上不能撤回。如果债务人重新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履行已成为不必要而拒绝受领,并请求赔偿损失。

(二)履行不符合约定

所谓履行不符合约定,指当事人虽然有履行行为,但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迟延履行、受领迟延、不完全履行。

1.债务人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属于不符合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广义的迟延履行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与债权人受领迟延;狭义的迟延履行仅指债务人迟延履行。我们采用狭义的概念。

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有两种情形:①提前履行,即在期限届满前履行债务。债务人提前履行的,应经债权人的同意。除非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债权人有权拒绝。②债务人迟延履行,又称迟延给付,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已届至,当事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或虽已履行但超过了履行期限。

(1)债务人迟延履行的构成要件是:①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

合同履行期限已到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债务人超过履行期限履行债务的,均构成迟延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明确约定了履行期限,债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即可构成履行迟延。如果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或约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能随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间。此,债权人要求履行具有催告效力,若债务人在债权人给的准备间届至仍未履行的,构成迟延履行。②须债务人有能力履行。如果履行期限届至,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的,构成履行不能,而不是迟延履行。③债务人没有表示不履行。合同期限届至,若债务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不履行合同债务,则构成拒绝履行,不是迟延履行。④债务人迟延履行没有正当理由。如果债务人迟延履行有正当理由,如行使抗辩权、不可抗力等,则不构成迟延履行。

(2)债务人迟延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①继续履行。在债务人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②债权人拒绝受领。迟延履行后债务人再履行合同,对债权人已无利益,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并要求其赔偿损失。③债权人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④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债务人迟延履行构成违约,须支付违约金,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⑤对迟延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负责。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但债务人能证明即使没有迟延履行,损害也会发生的,即可免责。例如,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在6月1日前向甲方提供货物,但乙方因资金周转困难,直至6月15日才向甲方发货。不料,运输途中路经的地段山洪暴发,货物全部毁损,乙方应承担甲方的损失。再如,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届满后未及向出租方返还房屋,期间遇地震,房屋倒塌。依据风险负担原则,即使承租人未迟延交还房屋,仍不可避免损失的发生,债务人可以免责。

2.债权人受领迟延

所谓债权人受领迟延,又称债权人迟延,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未能及接受或没有为其提供必要的协助。债务的履行,因给付内容的不同,有无需债权人受领或协助,债务人即可单独完成。例如,不作为债务(保密义务)。但大多数情况下,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积极配合。例如,服务类合同中,债务人替债权人理发,债权人应亲自到场并作出必要的指示;鲜活物品的买卖中,买受方应及受领标的物,以避免货物价值的减损;家政服务类合同中,债权人应允许债务人进入自己的居室等。受领迟延是一项违约行为,债权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然而,受领是债权人的权利或义务,各国立法与学理并不统一。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是《合同法》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其中的“协助义务”实际上包括协助履行的义务。故有学者认为,债权人受领迟延是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我们认为,债权在本质上体现为利益和自由,受领是债权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债权人受领迟延属于权利的不行使,因而债务人不能强制债权人接受其债务的履行。但是,债权的滥用对债务人有失公允,因此,债权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的责任基础是对不真正义务(间接义务)的违反,即是说债权人对自己的利益负有照顾的义务,对此义务的违反,将使债权人遭受权益的损失。受领迟延责任的内容多体现为消极的减免债务人的义务,对债权人并无积极的制裁。总之,债权人受领迟延的责任是法定责任而非债务不履行责任,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1)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构成要件。①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果债务人能够独立完成债务的履行,无需债权人的受领或协助,则不存在受领迟延。②债务已届履行期。合同约定履行期限的,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提出履行,债权人拒绝的,构成受领迟延;如果未约定履行期限,债务人可以提出合理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债务人履行,债权人拒绝的,构成受领迟延。③债务人已提出履行或已实际履行债务。例如债务人通知债权人前来领取货物或者已将货物送至目的地。此,标的物处于可受领状态,债权人需给予必要的协助或加以受领,如准备存放货物的场地和设施、前往领取货物等。如果债务人没有使标的物处于可受领状态,就不可能有受领迟延的发生。④债权人不为受领或不能受领。债权人不为受领表现为拒绝受领或不提供必要的协助。债权人不能受领是指由于债权人自身的原因,在客观上无法受领,如债权人未能找到合适的场地、设施或债权人外出等。至于债权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则在所不问,只要有受领迟延的事实即可。

(2)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主要有:①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情况下,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可以减轻,仅须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如由于债权人受领迟延导致履行不能的,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免除,债务因此消灭。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受领迟延后发生履行不能,除非债务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债务人不但免除自己义务的履行,还可以请求债权人为对待给付。例如,卖方如约将货物运送至合同约定的地点,但买方受领迟延,卖方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后仍然无法避免货物灭失。此,卖方交货义务免除,但买方仍需支付卖方相应的货款。②风险负担自受领迟延起转移给债权人。一般风险负担自交付发生转移,但受领迟延的情况下,风险则由债权人承担。例如,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迟延受领工作物,则工作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定作人负担。③停止支付利息。对于计息的金钱债务,从迟延受领起,债权人不得请求债务人支付嗣后利息。④债权人承担因迟延受领所支出的额外费用,如保管费、提存费用、运费、处理不宜保存标的物的费用等。⑤债权人赔偿因受领迟延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例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将鲜荔枝送到目的地,但债权人迟延受领,导致鲜荔枝变质,价值减损。再如,装修公司已为债权人调制好特种涂料,因债权人迟延使其性能变化而不能使用。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3.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前述预期违约、履行不能、拒绝履行及迟延履行,均系债务人应为而不为,其消极的不履行债务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而不完全履行则是债务人不应为而为之,由于履行的瑕疵,致使债权人受有损失。这种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形态,在德国称为积极侵害债权,在日本称不完全履行,在我国台湾称不完全给付。

不完全履行是一个相当抽象、概括的概念,学者对其范围的界定争议较大。

我们认为,不完全履行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量的不完全履行。量的不完全履行包括两种情况:①债务人仅部分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例如,债务人交付标的物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债务人仅提供了部分的劳务等。我国《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②债务人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履行了义务。例如,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多于合同约定的数量;债务人提供了额外的劳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