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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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违约责任(7)

2.请求权竞合说

请求权竞合说认为,某一行为同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可产生两个请求权,即违约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权利人可选择其中之一行使,也可以同行使两项请求权。请求权竞合说又可分为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和请求权相互影响说。

(1)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该说认为,权利人可以选择行使违约请求权或侵权请求,如果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即可达到目的,另一个请求权随之消灭。否则,权利人还可以继续行使另一个请求权。例如,提起违约之诉,权利人获得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后,不能再提起侵权之诉。但是,违约之诉不能达到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权利人还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请求权相互影响说。该说认为,基于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产生的两个请求权可以相互作用,合同法的规定可适用于侵权行为产生的请求权,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违约行为产生的请求权。例如,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关于请求权的诉讼效、责任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范围等规定,在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中可以相互适用。此学说为德国的通说并为判例所采纳。

3.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该说认为,同一行为虽然同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只产生一个请求权,不能产生两项独立的请求权。但该请求权有两个法律基础,即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债权人可以依据对其有利的基础关系行使权利。这一学说为某些德国学者所倡导。

(二)处理责任竞合问题的立法模式

由于各国理论对责任竞合存在不同的观点,因此,立法模式亦不统一,主要有以下三种立法模式:

1.禁止竞合模式

该模式以法国民法为代表。法国民法不承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在违约场合,只产生违约责任,权利人只能寻求违约救济。

2.允许竞合模式

该模式德国民法为代表。依据德国民法,权利人基于双重违约行为产生两种请求权,并有权选择行使,但不能使两项请求权均获得实现。

3.限制选择诉讼模式

以英国为代表。英国法承认责任竞合,但解决竞合的制度只适用于某种诉讼制度,主要涉及诉讼形式的选择权,不涉及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竞合问题。而且,英国法对这种选择之诉还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

(三)我国立法的选择

我国法律承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行使请求权,而且权利人只能在两项请求权之间择一行使。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枛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同损害了债权人的人身权益,债权人应当选择侵权之诉。因为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不涉及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而在履行利益大于被侵害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即履行利益之外的利益),从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债权人应当选择违约之诉。例如,张女士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20万元,但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将该套房屋的地下室为通水管房告知张女士。张女士入住后,发现所购房屋的地下室为通水管房,每隔30分钟发出机器运转声和流水声,致使张女士的生活遭受很大影响,尤其是睡眠不足,记忆力下降,出现间断、无规律头痛现象。

房地产开发公司虽为此多次进行检修,但仍未得以改善,张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是房屋存在严重瑕疵使人身权益受到损害,存在违约(加害给付)与侵权的竞合。如果张女士提起侵权之诉,须证明房开公司的行为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是噪音是否超标。侵权行为成立的,张女士获得的赔偿是治疗头痛、提高记忆力的医疗费及补助费用。如果提起违约之诉,张女士只需证明房开公司交付的是不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标的物存在瑕疵,构成违约。张女士有权请求房开公司退房,返还房款20万元和利息以及装修费用。可见,本案选择违约之诉,对张女士更为有利。

【本章小结】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具有相对性、任意性、补偿性等特征。违约责任不同于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责任以及债务不履行责任。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分为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的形态包括明示违约与默示违约。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主要有:

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要求提供适当的担保、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等待履行期届满后要求毁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实际违约可以分为不履行合同与履行不符合约定。不履行合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

履行不符合约定包括迟延履行、受领迟延、不完全履行。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构成不完全履行,对方有权拒绝受领、要求补正、请求减少价款或报酬。因不完全履行导致根本违约,受损害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一般的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与债权人过错。

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和定金责任。在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如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应适用完全赔偿规则、合理预见规则、减轻损失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我国《合同法》主要对约定违约金作出了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加以调整。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适用。

我国法律承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受害人有权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行使请求权。

思考与训练

1.什么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有哪些基本特征?

2.什么是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有哪些基本特征?有哪些具体表现形态?

3.什么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简述每种归责原则的内容。

4.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简述每种责任方式具体含义。

1.2007年2月10日,李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一份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装修公司为李某装修一套房屋,总价款5万元,合同履行期限为2007年3月1日至6月1日,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合同签订后,装修公司未在合同上盖章。

2007年2月20日,李某从装修公司处取回加盖了章的合同,但装修公司已在合同上注明“此合同作废”,表明不愿装修李某的房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装修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问:(1)装修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2)李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2.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协议,约定甲公司承租乙公司的一台压路机,费用为每天300元,自2004年4月1日起至机械用完送回,使用费在送还机械一次结清。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将压路机交给甲公司使用,直到2004年6月1日,甲公司将机械交还给乙公司。甲公司占用压路机共计61天,其中施工40天,停工21天。甲公司只愿支付40天的使用费,乙公司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61天的使用费,共计183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审理查明,甲公司在租赁乙公司机械施工期间,由于施工现场出现群众占路事件,导致甲公司被迫停工,但甲公司未将该事件及通知乙公司。

问: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说明理由。

3.某晚,张某乘坐出租车回家,在行驶途中与司机李某发生激烈的争吵,李某在情急之下将张某杀害。李某因此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事后,张某的父母亲将出租车的车主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向自己赔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赔偿抚慰金等费用。

问:张某的父母应该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理由是什么?

推荐读物

1.王利明着:《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张广兴、韩世远着:《合同法总则》(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任尔昕、霍吉栋:《论合同法中的严格责任》,《甘肃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