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要点】学习本章重点掌握借款合同的有关内容,了解和掌握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借款合同的种类、借款合同的订立,贷款人、借款人的义务。
第一节借款合同概述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支付借款给他人的一方为贷款人,接受借款并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一方为借款人。
借款合同是消费借贷合同的一种。消费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将一定数量货币或实物借给借用人处分,借用人依照约定返还同种货币、实物的合同。即意味着消费借贷合同的标的物除了货币以外,还包括实物。借用人返还的货币或实物,已经不是原物了,而是同种物。这是借贷合同区别于借用合同(使用借贷)、租赁合同的标志。我国《合同法》只对消费借贷合同中的以金钱为标的的有偿借贷合同作了规定。
《合同法》将借款合同按照贷款人的不同分为两类:①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即金融机构和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签订的借款合同;②自然人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这两种合同虽然同为借款合同,但是在合同的一些具体特点和成立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需要区别对待。特别要注意的是,《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与传统民法上的借贷合同在内涵和外延上有诸多不同之处,不能混淆。
(二)借款合同的特征
1.借款合同是以货币为标的物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只能是货币,包括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没有特殊情况,借款人也应以同一种类的货币还款。对于外国货币的借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
2.借款合同是转移货币所有权的合同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取得是货币的所有权而不是货币的使用权。在还款,只需以同种类的货币还款,没必要归还当初从贷款人处取得的那一部分特定的货币。因为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具有高度的可替代性。借款合同虽然在名义上是借款,但实际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出借人并不是依据所有权要求返还货币和利息,而是依照债权要求返还货币和利息。
3.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
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尤其是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贷款人和借款人都相互享有权利,同又相互负有义务。借款方享有使用借款的权利,同又负有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贷款方有收回贷款和获取利息的权利,同负有交付贷款的义务。但自然人之间的无息借款合同除外。
4.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
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将货币交给借款人使用,代价便是借款人到期不仅要返还本金,还要支付一定的利息。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不支付利息。《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此,借款合同就属于无偿合同。
5.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2章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借贷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并不以货币的实际交付为必要。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生效。”也就是说,贷款人与借款人就借贷达成一致后合同就成立,但自提供借款,合同生效。这里的提供借款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而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6.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的存在产生争议的,一般视为合同关系不成立。但如果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订立合同。
二、借款合同的种类
(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和其他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按照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和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又称为信贷合同。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依法成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信用合作社。民间借款合同是指自然人作为贷款人而与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缔结的借款合同。其他借款合同,是指金融机构等以外的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作为贷款人的一种借款合同。
区分的意义在于:在生效要件、订立形式、贷款利率方面均有差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实践性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我国目前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如果允许非金融企业互相借贷,一些企业就会逐渐抛弃原有业务,向金融企业转化。而金融业务,在我国是需经特许(批准)的业务。因这类借款纠纷诉到法院的,法院均认定合同无效,判令借款人返还本金,对利息不予保护。
(二)担保(抵押)借款合同与信用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按照有无担保可以分为担保(抵押)借款合同与信用借款合同。
担保(抵押)借款合同是指有担保或抵押保障的贷款合同;信用借款合同是指未设担保的贷款合同。我国《合同法》、《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等有关规定,对于金融机构贷款,应该实行担保(抵押)贷款,在例外情况下才可以实行信用贷款。对于民间借贷,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是否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三)短期借款合同与长期借款合同
根据期限的长短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短期借款合同与长期借款合同。短期借款合同是指借款期限为一年以内的;长期借款合同是指借款期限为一年以上的。借款的期限不同,利率及利息的支付期限也不同。
(四)有偿借款合同与无偿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根据借款人是否承担利息可以分为有偿借款合同与无偿借款合同。有偿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借款利息的合同;无偿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不必支付借款利息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多是有偿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多是无偿借款合同。
(五)工业借款、农业借款、基本建设借款、外汇借款、商业借款、消费借款等
借款合同根据借款的使用方向,可以分为工业借款、农业借款、基本建设借款、外汇借款、商业借款、消费借款等。以上各种贷款还可以再划分,比如,工业贷款,又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大修理贷款、技术改造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等;再如,消费贷款,又可分为不动产贷款(如商品房贷款)、动产贷款(如购买汽车贷款)。以上各种贷款在贷款利率、偿还方式上均不相同。
三、借款合同的订立
(一)借款合同的主体
借款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除自然人之间而外,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方只能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依法成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信用合作社。
(二)借款合同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197条第2款规定,借款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贷款种类
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根据贷款的用途、期限、币种等因素进行划分,针对不同种类的贷款常常实行不同的政策。因此,在合同中应当对贷款的种类作出明确的约定。
2.借款币种
币种分为人民币和外汇。合同中应当明确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人民币还是外汇。
3.借款用途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必须规定所贷款项的用途,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具体项目和范围。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政策,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应当专款专用,目的在于维护国家银行的利益,保证贷款的安全,有利于加强对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监督。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应当对贷款的用途作出明确约定。借款人一般不得违背合同约定挪作他用。《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4.借款数额
借款数额即借款数量的多少。这是借款合同必备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的总金额。如果是分期提供,还应该写明每次提供借款的具体金额和具体间。借款数额涉及国家信贷规模的订立和发放及超过限额的上报审批问题。
5.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应收利息的数额与贷款数额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