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要点】本章主要内容包括行纪合同概述、行纪合同的效力。重点应掌握行纪合同的特征,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居间合同、承揽合同、代理、信托等不同法律关系的辨别以及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行纪合同概述
一、行纪合同的概念
行纪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从事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商业交易,而收取报酬的(营业)经营活动。不动产买卖通常不在行纪的交易范围内。
行纪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欧洲中世纪已经出现专门组织,并形成了行纪制度。我国自汉代以来出现经营行纪业务的牙行,近代的信托公司、贸易货栈等都属于行纪业务的组织形式。
行纪作为一种经营活动,在行纪事务中同形成两种不同的合同关系:一是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行纪合同关系;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鉴于行纪业务对于活跃繁荣市场经济的积极意义,合同法设专章规定了行纪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对外贸易行纪合同的概念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对外贸易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商品交易业务,并收取报酬的合同即对外贸易行纪合同。目前我国在对外贸易中行之有效的外贸代理制,即是外贸行纪制度。1991年8月29日发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对对外贸易行纪合同作出了专门规定,签订对外贸易行纪合同应遵循上述法规的规定。
二、行纪合同的特征
(一)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的事务
在行纪关系中,行纪人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而是以自己的名义来为委托人办理如代购、代销、寄售等委托事务,并对自己的行为直接负责,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承担。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行纪合同与大多数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
(二)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
行纪人虽然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但办理委托事务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其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
(三)行纪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委托人应向行纪人的经贸活动支付一定报酬及其他必要的费用。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其他商事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行纪合同仅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合同也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
三、行纪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关系
行纪合同与承揽、代理、信托等合同关系都比较接近,容易混淆,应仔细辨别。
(一)行纪合同与代理
代理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直接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而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行纪合同与直接代理的区别较为明显,两者的区别是:①与第三人建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同。在直接代理中是被代理人;在行纪中是行纪人。②直接代理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行纪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③法律后果的直接承担者不同。直接代理中是被代理人,而行纪合同中则是行纪人。行纪合同与间接代理的区别也是明显的。行纪合同关系中委托人无权直接介入行纪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而主张权利,虽然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而间接代理情况下,存在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介入权以及第三人享有选择权的可能性。例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二)行纪合同与信托制度
信托制度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一种管理财产的法律关系。行纪合同与源于英美法的信托制度的区别在于:①前者为纯粹合同关系;后者为基于合同、遗嘱等基础关系上的财产管理关系,类似于大陆法中的某些他物权制度。②前者为双方当事人即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直接法律关系。在行纪合同关系中,虽然也存在与行纪人缔约的第三人,但就他们三者而言是两种法律关系;后者有信托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三方当事人直接发生统一的权利义务关系。③前者不以财产交付为成立要件,而且受托人的财产所得利益归委托人享有;后者以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为成立要件,且受托人因此取得法律上的所有人资格,同,在信托中取得财产信托所生利益的是受益人,而受益人并不一定是财产授予人。此外,行纪合同责任与信托责任也存在很大的不同。
(三)行纪合同与承揽合同
行纪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共同点是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当事人处理一定事务。但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只是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成果,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的性质是事实行为而不属于法律行为;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并且是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
第二节行纪合同的效力
一、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报酬请求权与留置权
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行纪人完成义务后,可以依合同约定或习惯请求报酬。除此之外,行纪人还可以向委托人请求寄存费用及运送费用,并可以请求委托人偿还其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费用及利息。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经过一段期,委托人还不支付报酬,行纪人有权将委托物变卖,所得价款扣除报酬后返还给委托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委托事务权
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对有关物品的处置权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对该物品进行处置,如拍卖、提存等。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同样有包括提存在内的处置该物品的权利。此外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如与委托人不能及取得联系的,行纪人也可以合理处分该物。
(二)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直接履行的义务
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委托人指定的贸易活动。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2.遵守指定价格的义务
在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在合同履行中遇有价格变更,应及与委托人协商变更。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与处置委托物的义务
行纪人对占有的代委托人进行交易所买入的物品或将要卖出的物品,应当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该物。
4.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报告和移交处理事务所得财产的义务
行纪人应及向委托人报告处理受托事项的有关情况,以便于委托人监督和作出决策。委托事务完成后,行纪人应当移交处理事务所得财产。
二、委托人的义务
在行纪合同关系中,委托人的基本的义务有两项,即及受领或处分委托物和支付报酬。由于对外贸易行纪合同的委托人都是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组织,因此,对外贸易行纪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委托人除了承担一般行纪合同委托人的义务外,还须承担以下义务:
1.依法办理委托进口或者出口商品的有关手续,并及向行纪人提供委托进口或者出口商品的有关情况。
2.未经行纪人同意,不得自行就合同条款对外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不得自行与外商修改或者补充进出口合同。
3.委托人同意的进口或者出口合同条款,不得就条款本身的缺陷所引起的损失向行纪人请求补偿。
4.按照委托协议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及向行纪人提供进口所需资金或者委托出口的商品。
5.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向行纪人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并偿付行纪人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及利息。委托人违反行纪合同,导致行纪人违反进出口合同的,应当偿付行纪人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及利息,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和违约金,承担行纪人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委托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可免除其对行纪人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但委托人应当及将不可抗力的事由及通知行纪人并在合理期间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如果行纪人不能因此而免除对外商的责任,行纪人对外商承担的责任由其自己承担。
【本章小结】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与直接代理、间接代理、信托制度、承揽合同均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应仔细辨别。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报酬请求权与留置权;介入委托事务权;对有关物品的处置权。行纪人的主要义务有:直接履行的义务;遵守指定价格的义务;妥善保管与处置委托物的义务;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向委托人报告和移交处理事务所得财产的义务。在行纪合同的法律关系中,作为委托人的最基本的义务有两项:及受领或者处分委托物和支付报酬。
思考与训练
1.什么是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有哪些特征?
2.简述行纪合同与代理和信托法律关系的区别。
3.简述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介入权。
王某委托某市新东安画廊购买着名画家赵某的一幅题为“秋”的获奖油画作品,价值50万元。双方于1999年12月25日订立了委托合同,约定分两期付款。合同签订以后,王某便向画廊汇去25万元。2000年1月,画廊经理程某与画家赵某达成一份书面购画协议,购买正在画廊展出的“秋”油画,购价40万元,合同订立以后,画廊向赵某交付5万元定金。2000年5月,因画廊经理程某涉嫌伤害罪,被司法机关逮捕,有三位债权人同起诉该画廊,画家赵某得知该情况后,遂派人前往程某家中取回油画,并提出立即退还5万元定金。王某得知该情况后,在法院起诉画廊,请求返还其已经支付的25万元购画款,并且同起诉画家赵某,要求其返还“秋”油画。对本案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依法可以起诉画廊,但因其与赵某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不能对赵某提起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油画已经交付给画廊,所有权发生移转,王某可以依据间接代理的规定请求赵某返还。
问:王某是否可以依据间接代理的规定向赵某提起诉讼?王某、画廊和赵某之间到底适用行纪关系还是间接代理关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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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房绍绅、王轶着:《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