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反腐败研究(第七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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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关于切实维护和保障党员权利促进党内民主建设的思考(1)

刘中 尹鹏 高勇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紧密结合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如何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是当前党内民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内容,也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维护和保障党员权利是党内民主建设的基本要求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内民主的基本要求是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让广大党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共同参与党内事务管理。党员的民主权利集中体现为全体党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党内民主建设的基本要求和基础性工作。

(一)这是由党员的主体地位决定的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是党的主体。所有党员在党章面前一律平等,在党内政治生活中一律平等。每个党员和党组织都有按党章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参与、决定和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党内民主的精髓和核心,是实现党内民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离开了党员民主权利的充分行使和切实保障,发展民主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发展党内民主必须首先切实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引导、保护、发挥好党员的积极性。

(二)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出现了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格局多样化、社会生活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形式多样化,党员、干部的来源也出现了多样化的趋势,党员的民主意识逐渐增强。在这种情况下,要有效地统一全党意志,保持党组织强大的凝聚力、战斗力,必须尊重党员的利益,进一步维护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只有以维护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为基础,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才能最大限度地把民众吸引到自己周围,集中党员和党的支持者的智慧,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程度和执行决策的效率,有效防止权力滥用、遏制消极腐败现象,肩负起时代赋予党的历史使命。

(三)这是对苏联共产党兴衰历史的经验总结

20世纪八九十年代,社会主义运动遭受重大挫折,特别是执政74年、拥有2000万党员的苏联共产党一夜之间垮台,丧失政权,令人痛惜。痛定思痛,苏共亡党失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党内民主变异,党员的民主权利缺失,广大党员没有机会和能力决定党的前途和命运。在十月革命爆发到列宁逝世的一段时间里,尽管国内外形势相当严峻,但苏共党内的民主气氛还是相当浓厚的。随着苏共成为执政党,斯大林及其以后的领导人置党章规定于不顾,忽视党内民主建设,坚持实行高度的集中制,肆意践踏和剥夺党员应当享有的民主权利,家长制、一言堂、独断专行的现象盛行,最终导致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执政党轰然垮台的悲剧。事实证明,党内缺乏民主,完全依赖集权的强力,可以维持一时的执政,但不能持续长久执政。党员的民主权利得不到维护和保障,共产党一定会出问题。以苏共亡党为鉴,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维护和保障党员的权利,这是我们肩负的重大任务。

(四)这是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是一种资源配置手段,更是一种平等、民主的价值观念,它所体现的是市场主体自由交换的理念,是一套鼓励各种利益主体自主发挥积极性的系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民主、平等理念深入人心,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意识和愿望不断增强,这就客观上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切实维护和保障党员参与管理党内事务的民主权利。如果行使民主权利的渠道不.通,将会挫伤党员的积极性。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需要一个团结和谐的党来领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党组织长期缺乏党内民主,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称,就难以激发党员和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

因此,党内民主建设首先必须切实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二、在维护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以贯彻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改革体制机制,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内民主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目前党内民主状况与应对挑战、完成新任务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据调查,在维护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尽管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实现党员民主权利提供了制度框架和保障,但在落实党员主体地位,维护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上,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知情权——不完整

党内民主,在于党员拥有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党内事务,除属于国家安全机密外,都应该是公开的、透明的。但是一些单位的党组织大搞神秘化,上层的事对下隐瞒、封锁,普通党员只有听命服从的义务。有的以忙于业务为借口,不及时甚至根本不向党员通报情况;有些单位认为普通党员对党的情况了解多了会“闹事”不利于稳定,不愿意向党员通报情况;还有些单位虽向党员通报情况,但把“公开”视为迫不得已的应付,为的是向上级好交差,向群众好交代,搞“小问题大公开、大问题小公开、实质性的东西不公开”。基本上是事中神秘,事后通报,并且简而又简。这些造成普通党员对党内事务知之甚少。

(二)参与权——渠道不.

党内民主,在于党员在纪律规范内享有言论自由、参与议政的权利。一些单位领导干部出于小集团或个人私利的需要,限制党员参与决策的权利,在决策中虽然也搞了民主形式,但有其名无其实;少数领导干部唯我独尊,大权独揽,独断专行,对应由集体讨论的问题不研究,应由集体决策的问题不讨论,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一些领导干部缺乏民主执政的能力和创新意识,不善于集中民智,对党员参加政策讨论有所顾忌,认为党员提出不同意见是不服从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意见是不团结,搞宗派,往往把与中央保持一致简单演化为不要讨论,不要创新,一有不同认识就紧张,党员的意见和建议难以正常表达。

(三)表达权——流于形式

党内民主,在于党员拥有自由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当前一些地方党员的表达权存在着形式上得到保证,而实际上被剥夺、被利用的现象。最突出的表现是在选举中。比如,候选人提名多为自上而下的组织提名,而缺乏自下而上的党员或党代表提名的渠道,广大党员提名、推荐、酝酿候选人的权利无法实现。再如,差额选举范围小,大多为走形式,差额比例往往确定为法定最小值,或推举个别素质与其他候选人有较大差距者为被差额者,更有甚者提前召开支部会议暗示选举中的被差额者,保证组织“意图”实现。

在选举程序上,有的单位为贯彻组织“意图”(实际上是个别领导人的意图),选举时不投票、不举手,而是采取鼓掌通过的办法,或采取领导一票相当于群众多票办法,确保选举“意图”实现。不认真对待选举结果,个别人在代表会上通不过、选不上,而过不了多久,就通过上级委任制,使其就位。

(四)监督权——难以行使

党内民主,在于党员能够对其他党员包括党的干部拥有监督(包括检举控告)的权利。目前党员监督权的行使很难,基本不起什么作用。一方面,有些党员领导干部要么把下级监督视为不和谐、不稳定因素,认为监督妨碍决策,影响效率;要么认为监督限制人、约束人,是“看的盯着干的”、“没事的找有事的”、“少数人跟多数人过不去”,不让监督,害怕权力受损。另一方面,在监督主体方面,有的党员担心监督会影响团结,不愿监督;有的害怕打击报复,不敢监督;有的受制于人,不便监督;有的方法简单,不会监督;有的干脆放弃监督权,认为有权力就会有腐败,谁的权大谁就说了算,而自己又不了解内情,位卑言轻,因而“难以监督”、“监督不了”。此外,一些党组织不能认真对待党员群众的监督,特别是检举、申诉、控告,要么推诿扯皮,要么敷衍塞责,要么不及时给予党员满意的答复,影响了党员对党组织的信赖感,挫伤了党员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党员不敢监督、不愿行使检举、申诉、控告的权利。

长此以往,这可能会导致广大党员主体意识的丧失、平等意识的变异和责任意识的虚化。一些党员不把自己放在主体地位上,简单地将党的组织作为党内政治生活的唯一主体,过分依附党的主要领导人员,凡事等靠要,主动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不高,缺乏对党的事业负责任的主人翁意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一些干部受到压制,而部分领导干部则高高在上,当特殊党员,党内关系也因此简单化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党内民主制度失去了相应的运作主体;没有权利也就不承担义务,有的党员在党内生活中随大流,唯领导和上级是从,不敢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在非正式场合说一些不负责任、不利于党的话;对党内事务既漠不关心也缺乏信心;对党内腐败现象听之任之,视而不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