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言
近年来,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领域滋生蔓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规则,诱发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毒化社会风气,损害人民的切身利益,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依法治理商业贿赂,是我国走向经济全球化、建设廉洁政府的需要,也是解决国内经济社会问题、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本文运用政治学理论视角来研究商业贿赂及其治理对策,旨在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政策思路参考。
一、当前商业贿赂的性质分析
本文从广义上来界定商业贿赂,认为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过程中为牟取商业利益而发生的一切贿赂行为。这个定义以“商业”特定性来界定商业贿赂,注重贿赂行为发生的领域。这样,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扩大至经营者、国家工作人员、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私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跨国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等等。商业贿赂的客体扩大至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社会经济秩序、国家廉政制度和法律法规等等。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商业贿赂者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他们的行为完全出于自愿性行为意愿。
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强调,只要行为者之间发生贿赂关系,不管贿赂行为实际发生的时间处于商业交易过程之中或是过程之外,都构成商业贿赂犯罪。从当前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治理策略安排、政策安排、参与成员、工作机制等来看,中央提出的治理商业贿赂,无疑指的是广义上的商业贿赂概念。
商业贿赂在本质上是一种腐败。从最简单的意义上说,腐败是权力的滥用,腐败的要素是公共权力、私人利益和滥用。在理论上,腐败一般以公共领域的问题出现,它的外延远远大于商业贿赂,不仅包括发生于政治领域中的不良行为,而且包括发生于经济领域、文化领域、社会领域中的不良行为;而商业贿赂更多的是发生于市场领域中的一种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以私人领域的问题出现。但从当前我国商业贿赂发生的特点及其滋生蔓延的根源来看,商业贿赂就是一种腐败。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及整个政府部门的廉政程度有密切关系。换句话说,市场活动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的普遍存在往往与政府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有关。
从发生领域来看,商业贿赂与腐败一样都是发生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交接处,因为在这个领域,司法监控最薄弱、行为也最难界定。具体来讲,商业贿赂是一种寻租型腐败。租金是指政府权力的干预行为所产生的超额收入,而谋求这种权力以取得“租金”的活动则被称为“寻租活动”。政府部门为了提高租金,则会利用公共权力进行“设租活动”。为了获得稀缺资源,经营者纷纷进行商业贿赂活动,以疏通关系,“购买”政府特权。在寻租性腐败中,核心是权力的效用性,中介是贿赂,贿赂主体是官员和经营者。
寻租性腐败是当前商业贿赂的最典型形式。
商业贿赂是一种垄断型腐败。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健全,一些政府部门仍掌握着某些产品、资源和服务供应上的垄断权。
这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便可以利用垄断优势对市场准入、生产许可、技术认证、商品检验等实行限制,要求经营者付费后才能享受服务,从而他们可以坐享其成,四处敛财。一些经营者为了获得更多的审批事项和服务,或为了加快行政审批速度,被迫向垄断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展开贿赂活动。这种腐败的核心在于权力的垄断性,中介是贿赂。
商业贿赂是一种牟利型腐败。一方面,一些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直接利用公共权力参与市场经营活动,从事违法经济活动,以获取巨额非法收入。另一方面,某些官员的亲属,本来就在经商,官员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为他们提供市场资源或要求其他经营者为他们提供市场机会。从表面上看,官员亲属的经济行为属正常交易,官员本人也没有滥用职权,但实际上,是借助公共权力的影响力来达到牟利的目的。这种腐败的核心在于权力的影响力,中介是商业利益。牟利型腐败在当前中国具有迷惑性和隐蔽性。
这三个腐败类型有一个共同的表现形式:权钱交易。权属于公共领域,钱属于私人领域,交易则是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非法利益交换。因此,当前反腐败主要是要治理商业贿赂,不治理商业贿赂,就不能真正取得反腐倡廉的工作成效。这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反腐倡廉的工作形势的。
二、当前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主要原因
根据政治生态学,每一种政治现象和政治行为的发生和发展都是一定系统因素的产物。同理,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产生,不仅与政治系统、经济系统和社会文化系统等外部因素有关,而且与商业贿赂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价值取向、文化观念及政治意识等内在因素有关。
(一)政治原因分析
政府规制失败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客观政治原因。与世界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我国政府规制制度仍保留着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行政垂直管理的某些特征,即在表面上我国的政府规制制度和手段具有现代性,但在实质上仍未完全摆脱传统规制的思维模式、权力结构和心理惯性,特别是关于政府规制的法律体系仍不健全,官场潜规则仍在一定程度上主导着行政行为,由此为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留下了滋生蔓延的空间。可以说,当前中国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滋生蔓延与政府规制失败有着直接的关系。
我国政府规制缺位主要表现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简言之,政府规制缺位就是“政府该管的没管”。具体而言,政府规制缺位表现之一在于规制立法滞后。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政府规制要发挥作用,首先应适应市场经济对法制发展的客观要求,建立合理的法律框架。但我国政府规制体制改革似乎遵循着一种“先改革后立法”的模式,往往是在深入研究某个社会问题后才列入立法议程,这种思路虽有利于总结经验教训,但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和成本,包括改革成本、协调成本、反腐败成本等,这显然为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政府规制缺位表现之二在于执法体系落后。由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职权分散于多个监督检查部门,缺乏一个统一的权威性机关,加上各个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存在着职权交叉现象,规制过程就会产生职权不明、执法尺度不一、重复执法、相互推诿责任等不良现象。政府规制缺位的直接后果是结构性商业贿赂的产生。结构性商业贿赂是指发生在法律制裁边缘和行政监管边缘的商业贿赂行为,其实质是利用法律空白、立法滞后和政府规制落后等现状所从事的一种腐败行为。
政府缺位领域主要有医疗市场、房地产市场、土地市场、金融市场等,而这些领域恰恰都是当前商业贿赂高发领域。一些不法分子就是利用政府规制体制的不完善,钻营法律空子,从事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谋取非法利益;一些不法分子则以小搏大,以小额罚金换取继续经营权,换取巨额利润。
我国政府规制越位主要表现为行政垄断,简言之就是“政府管了不该管的”。所谓行政垄断,是指政府规制机构与规制之下的企业在构成利益共同体的基础上,相关企业凭借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垄断市场的地位,并谋取垄断利润。其实质是政府与企业形成一个合谋联盟,政府成为个别企业的利益代言人,而不是完全代表公共利益。特殊利益集团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也具有相当影响力,它们总是想方设法参与政治活动,影响政府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不啻被某个利益团体“俘获”了,成为它们的代言人,也就是说,政府部门与规制下的企业实际上形成一个特殊利益集团或分利集团,他们共同垄断了市场利润和社会福利。
从政府角度看,在政府过程中存在着官僚主义现象,行政管理部门纵向管理层次多,横向管理职能交叉,人浮于事,效率低下。
在决策上,政府官员利用手中公共权力的垄断性地位,可以有意拖延办事时间,增加办事程序,设置办事障碍,阻止特殊利益集团外的企业进入市场。这种现象为政府官员的寻租活动提供了可能,使政府规制行为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反而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消极力量,增加了经济活动的成本,降低了经济活动的效率。
从社会角度看,政府规制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根据奥尔森理论,消费者利益集团由很多个体所组成,消费者作为个体存在着一种“搭便车”心理,即使政府规制对消费者群体造成了恶劣影响,由该群体来分散承担成本,但只要对个体影响不大,消费者个人就会缺乏参与社会监督的动力,不会参与集体行动。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发生,使得商业贿赂行为者更加肆无忌惮。
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边界不清晰,也是诱发商业贿赂问题的政治因素。在我国,存在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对于这些国有资产的管理缺乏有效的所有权代理机制。也就是说在这种条件下,导致了在很多国有企业中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边界不清晰。如果我们的党政干部轻视了国家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或者忽视了这种界限,就很可能在国有资产的改革与重组过程中,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商业贿赂交易。
(二)经济原因分析
新旧经济体制的彻底转换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正是这个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的背景,给商业贿赂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机会。从经济方面探寻商业贿赂可以归结为“寻租理论”。经典寻租理论认为,腐败的根源在于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管制。在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尚未建立之时,政府官员对微观经济活动拥有巨大的干预权力,这种行政权力在妨碍市场竞争的同时,创造了少数有特权进行不平等竞争的人凭借权力取得超额收入的机会。主要表现在:
一是行政权力市场化与商业贿赂。所谓行政权力市场化,是指行政权力变成一种可以交换的商品,遵循市场交换原则,在政治市场和经济市场上进行非法利益交易。就其实质而言,行政权力市场化是行政权力的经济化,是经济力量对政治力量的“俘获”,是市场交换原则对政治规范和原则的渗透和扭曲。当行政权力失去有效制约,转变成类似市场上的商品时,就会成为商业行贿者竞相争夺的目标。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是一个自然选择的过程,而是国家“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因此政府对国家资源的配置起着主导性作用。一些掌权者利用信息优势、权力优势、话语优势等条件垄断了相当一部分资源的配置权,不愿轻易地放弃一直所掌握的经济控制权和审批权,并利用一切机会来获取经济利益。
一些市场经营者便投其所好,以经济利益为诱惑,来换取掌权者手中的权力。这个“交易”过程,其实是市场经营者寻租的过程,所寻的租金是行政权力市场化后的利润。可见,行政权力市场化的受益者是寻租者和设租者,权力的真正所有者——全体公民则得不到任何利益。从当前商业贿赂发生的案件来看,官商勾结就是权力市场化的典型表现。
二是行政权力的资本化与商业贿赂。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腐败现象的根源在于公共权力与私人利益的交易。从内在运动过程来看,是公共权力转化为商品,再转化为资本的过程,这种资本是一种特殊的市场资本。这种权力资本具有垄断掠夺性、寄生腐朽性、欺骗性和虚伪性。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种资源的分布是不均匀的,权力资源与经济资源、社会资源之间就存在着相互转化的可能性。行政权力资本化的目的是实现价值增值。“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在这种投机心理的支配下,掌权者将为了实现权力腐败资本的最大化,把权力作为资本投入市场,以换取经济利益,并占有别人的劳动成果和社会价值。
当前,受到行政体制改革的限制,行政权力在一定范围和领域内仍具有相当大的垄断权,往往控制了信息资源、生产要素、资本要素和人才资源,人为造成各种资源的稀缺性。一些市场经营者为了获取行政权力的资源作用权,往往以公司董事、大股东或高级职位为诱惑条件,让掌权者成为其公司一员,分享公司利润。掌权者所获得的利益不一定是财物或金钱等实物形态,还可能是“期权”或“股权”等虚拟形式,可以在事后随时索取或直接转化成他们可资利用的私人产权。从当前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所查处的案件来看,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身居要职的“一把手”之所以腐化堕落,其背后原因在于权力“参股”和参与“股份制改造”、“圈地运动”,从而成为行贿经营者的庇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