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件发现机制
案件发现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前提。从惩处和治理商业贿赂的具体程序来看,发现商业贿赂案件是个关键的环节,没有发现也就谈不上惩处和治理了。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发现和暴露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通过对已经发现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件进行分析研究,我们发现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往往由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发展而来。从个案来看,发现案件是为了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有力惩处;而从长远来看,发现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是为了避免商业贿赂行为蔓延成风,是为了有效地事前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
为此,应严打“掮客”、“贿托”。商业贿赂的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存在着“掮客”、“贿托”,他们掌握着重要的关系资源,左右逢源、里外通吃,深受行贿者和受贿者的看重。这些人以“中间人”的身份将权力关系资源介绍给行贿者,实际上是帮助行贿者打通了行贿通道。然而目前法律对这些“穿针引线”的“掮客”、“贿托”却还没有给予更多的关注。对此,鉴于“权力掮客”是商业贿赂得以形成的关键角色,司法机关应就如何对其进行打击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从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角度来看,这些“掮客”、“贿托”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口。
鼓励利益相关者敢言。行贿者通过贿赂等手段,取得工程承包、规划许可、企业资质等方面的市场竞争优势,用较小的代价换取诸多市场机会,非法获取比贿赂成本高得多的商业利润。迫于市场“潜规则”,很多受到不正当竞争损害的企业,敢怒不敢严,面对商业贿赂只能自认倒霉。而这些在被商业贿赂扭曲的竞争条件下失利的企业,对内幕细节的知情度往往也会高于其他人。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的线索,应非常重视这些利益相关者,尤其是要重视那些遭受到不正当竞争的损害方。一方面注重从这些知情的企业那里了解不正当竞争的情况,收集各种信息,加以分析,为发现商业贿赂案件打下基础;另一方面也要鼓励这些企业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来遏制这种不正当竞争的产生和蔓延。
加强监管者的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专门机关,在规范经营者行为、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担负着艰巨的任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如下方面重点做好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一是要集中力量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二是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三是要结合工商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逐步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具体包括下面这些工作:加大对不正当交易、限制竞争、非法经营、无证经营等行为的整治力度;突出中央确定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治理重点领域和行业,坚决打击在市场交易中给予、收受回扣和假借促销费、广告费、科研费等各种名义的商业贿赂行为;突出抓好商业贿赂大案要案的查办;进一步健全“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经营动向;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包括企业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的信用档案。企业内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监管,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使用资金、会计程序和工作流程,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把企业内控机制和文化建设结合起来,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制定从业人员行为规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建立企业自律自查自纠机制,督促企业遵循市场竞争规则,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安排,为发现商业贿赂提供制度保障。为了有效发现案件线索,要重点加强以下几项制度建设。一是完善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信访举报系统的作用,动员群众和知情者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拓宽举报渠道,扩大案件线索来源。必须严格举报人保密制度,推行举报人奖励制度,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特别是要尽快出台和完善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二是完善侦查检察制度。完善商业贿赂侦查网络,抓紧查办已经掌握线索的商业贿赂案件,充分利用发现的案件,加大“案中案”、“窝案”的挖掘整理,从案件中发现新的线索。三是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大行业、企业内部的自查自纠,完善业务流程和程序的监督管理,发现案件线索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坚决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三)廉政危机管理机制
商业贿赂也是一种社会危机。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与权力的不正当使用有着复杂的联系,使党和政府公信力受损,危及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处理不当极易引起政治上的危机;商业贿赂行为破坏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恶化了我国的经济的环境,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后劲和国际竞争力,处理不当极易导致经济上的危机;由于商业贿赂行为发生在社会生活领域,毒化了社会风气,处理不当极易导致社会成员丧失是非标准、价值观念扭曲,产生社会危机。因此,无论从商业贿赂对社会整体价值和行为准则的威胁及对社会影响的范围来说,还是从商业贿赂治理的成效对经济社会进一步的发展来看,商业贿赂行为都是一种危机事件。
为此,应加强商业贿赂危机的事中管理。对于已经发现和掌握线索的商业贿赂案件,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查处,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增强震慑力。商业贿赂的事中管理要关键在于控制其损害,最大限度地降低商业贿赂可能造成的危害。同时各级政府要建立沟通渠道和信息通道。一方面要与存在商业贿赂现象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沟通,努力争取他们的配合,降低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成本和潜在的危害。另一方面要和社会大众进行沟通,应当设立专门的信息披露机构和发言人,把党和政府治理商业贿赂的政策、举措以及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地向社会发布,增加社会公众的知情度。这样做可以增加企图进行商业贿赂的部门和个人的成本,也可以增强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增强公众对治理商业贿赂成效的正向评价和信心。
加强商业贿赂危机的事后管理。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忠于事实真相,反对为了完成任务指标或工作业绩而搞刑讯逼供或主观办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办案的质量。要保证涉案单位的工作秩序。对于重点排查的单位,不能大造声势,不能造成人心恐慌和人人自危。对于个人发案的单位,要努力维护该单位的声誉,对案件的宣传要履行审批程序,掌握宣传尺度,防止媒体炒作。对于整体涉案的单位,应与该单位的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沟通包括财产查封、人员双规等在内的重大事项,极力维护单位的工作秩序和稳定。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对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者,特别是顶风作案、屡教不改者,要依法从严惩治,坚决严厉打击,做到该严则严。对于在行业领域内带有普遍性、涉案人数众多的案件,要坚决处理首要分子、主犯及主要责任人,打击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讲清政策、指明出路,防止不分轻重主次、打击面过宽,从而做到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通过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探索和研究,党和政府要尽早建立包括危机预防、危机监控、危机处理、危机管理以及危机决策一系列机制在内的反腐治腐体系,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加强失信惩处力度。失信惩处是商业贿赂危机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是对失信行为进行打击,守信行为进行奖励的工作机制。具体说来,失信惩处机制应着眼于:一是惩罚失信行为,加大失信者的失信成本;二是奖励诚实守信者,拉大市场对失信和守信的态度反差;三是主动出击,建立起发达的征信评级体系,规范企业和个人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七、当前治理商业贿赂的功能性对策
功能性治理对策旨在解决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发展问题。功能性治理对策在于转变政府职能,建设一个强政府、强社会的职能模式。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是反腐倡廉和治理商业贿赂能力提高的过程,政府职能转变的成效将直接为反腐败和治理商业贿赂奠定思想基础和制度基础。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和运用政府职能转变的思路来丰富治理商业贿赂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