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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 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与制度创新(11)

关键词:畜产品安全;法律规范;政府管制;经济手段

一、畜产品安全问题的经济学特征

(一)畜产品安全问题中的外部性问题

外部性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产生的:一个人或厂商的行为不仅使行为人得到好处(或坏处),而且可使其他的个人或厂商也得到好处(或坏处)。畜产品安全问题中存在的外部性问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生产、销售安全畜产品的厂商对消费者和生产、销售不安全畜产品的厂商产生的正外部性。对消费者而言,生产、销售安全畜产品的厂商所提供的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安全畜产品,不仅可以解决消费者的饥渴问题,还会给消费者带来消费安全畜产品的信任感、愉悦感等正外部性。对生产、销售不安全畜产品的厂商而言,由于长期生产、销售安全畜产品的厂商所提供的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安全畜产品,在广大消费者中产生了信任感、愉悦感,因此,当消费者不能准确区分安全畜产品和非安全畜产品时,提供不安全畜产品的厂商就可以次充好、以假乱真,获取不法利益。提供不安全畜产品的厂商由此获得的不法利益,就是提供安全畜产品的厂商对提供不安全畜产品的厂商的正外部性。二是提供不安全畜产品的厂商对消费者和提供安全畜产品的厂商产生的负外部性。对消费者而言,生产、销售不安全畜产品的厂商所提供的非安全畜产品,不仅不能达到安全畜产品的正常食用功能,而且会给消费者带来身体健康的损害、生命安全的威胁、心理上产生的不信任甚至是恐慌等负外部性。对提供安全畜产品的厂商而言,这将影响提供同类安全畜产品的厂商的生产和销售,从而损害提供安全畜产品的厂商的合法利益,导致出现负外部性。

(二)畜产品安全问题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信息不对称现象,是指交易双方占有的有关交易的信息不均衡,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占有较少的信息,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经济学研究表明,存在市场交易的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畜产品作为特殊的商品,其生产、销售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更为突出。根据经济学中搜寻品、经验品和信任品之间的划分,畜产品质量也可相应分为搜寻品特性、经验品特性和信任品特性。消费者可在消费之前就了解的相关信息特征,可称之为畜产品质量的搜寻品特性;在消费之后才能了解的特征称之为经验品特性;在消费之后也无法了解的有关安全和营养水平等方面的特征称之为信任品特性。

对畜产品的搜寻品特征,消费者可以凭经验直接从市场上获得,除了假冒商品外,出现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较小。而畜产品的经验品特征、尤其是信任品特征则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如农民知道养殖过程中兽药的使用情况,而畜产品加工企业和消费者却不知道;畜产品加工企业知道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各种添加剂、营养剂的使用情况和加工质量控制过程,而畜产品销售者和消费者却不知道;畜产品批发零售商知道畜产品在储运和销售过程中的质量保障情况,而广大消费者却不知道等。

当市场上充斥劣质畜产品时,厂商知道他所出售的畜产品的质量,而消费者并不知情,消费者只能从市场平均的质量信息去观察,他也只愿意根据所观察到的平均质量支付相关产品的价格。这样一来,质量高于平均水平的厂商就会被迫退出交易市场,甚至转而生产低劣的畜产品,市场上只剩下质量低的厂商,结果是市场上出售的畜产品质量日渐下降,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进一步下降,更多的较高质量的厂商退出市场,如此反复进行下去的结果是只有低劣的产品能够交易,造成“劣品驱逐良品”的现象。

二、法律规范、政府管制、经济手段与畜产品质量安全

(一)法律规范与畜产品安全

一般来说,如果一定时期的相关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地鼓励提供安全优质的畜产品,并对实施这种行为的生产者给予奖励,则市场上将普遍提供质量安全水平令人满意的畜产品;反之,如果提供质量不安全的畜产品生产者不能受到应有的监督与惩罚、制裁,而又能获得丰厚的收益,则市场上将普遍供给质量安全水平偏低的畜产品。

从经济学的观点看,畜产品生产者可一般性地界定为“逐利的理性经济人”,为了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生产者存在着机会主义行为,他们必然会利用包括法律规范在内的一切可能利用的空间,但是,生产者的行为方式总是要受到相应制度的约束与限制,在法律的框架下,畜产品生产者会不断地在自身利益最大化和遵循法律之间做出选择。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或是遵循法律,主要取决于法律规范和法律执行力在多大程度上改变人们的利益。

如前所述,由于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不对称,普通的消费者要想证明畜产品生产者的生产过程中,存在行为不当现象和畜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其难度很大,且成本高昂。

正因为如此,违法者即使提供了不安全的畜产品也不容易被发现(特别是那些具有隐性的安全问题),也就意味着其受到法律处罚的可能性较小。与此同时,普通的消费者即使证明了畜产品安全存在问题,但由于诉讼成本高,并受到相关知识技术的庞杂和搜集证据难度的局限,而收益可能是有限的,因而缺乏对畜产品安全问题提起诉讼的动力。因而,畜产品生产者即便真的向市场提供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被发现的可能性也很小,受到法律处罚的可能性更小。

当发现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如果生产者因此遭到的严厉惩罚,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那将会极大地提高生产者提供质量不安全畜产品的机会成本,使其行为从经济上变得无效甚至是成倍的负增长直至倾家荡产,从而使其侵害消费者生命安全的举动减少或停止。

而当惩罚程度太低时,无疑会助长一些畜产品生产者见利忘义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且起到了无言的号召性作用,使更多的人效仿追逐。

(二)政府管制与畜产品质量安全

畜产品安全问题的特性使得政府管制和执行力显得十分必要和具有不可替代性,但不容回避的是,现实实践中仍存在着政府失灵的问题。政府对畜产品安全进行管制,需要巨大的运行成本作支撑。政府在某种程度上是经济人,也是有限理性的,也要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在制定、运行相关的畜产品安全监管制度时,也要考虑成本收益,如果管制收益大于规制成本,那么政府将进行规制;规制成本大于规制收益时,政府就有不进行规制的动机。

因此,可能会出现为了政府某个集团的利益而忽视个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甚至直接损害个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且,由于政府的行政组织庞大,缺乏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监管机关与被监管的企业之间存在着一种经济学上的监管博弈。监管机关的监管是有成本的,而企业为追求超额利润进行造假,监管机关与企业进行着一种“猫捉老鼠”的监管博弈。政府公务人员可能在理性经济人的支配下,导致政府权力异化,出现权力设租、寻租现象,使畜产品的供给违背初始目标。与此同时,政府若既作为畜产品安全监管的供给者,又同时履行监管者的角色,在没有相应的竞争机制的压力下,在监管成本的约束下,政府缺乏畜产品监管制度供给的创新动力,导致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之间失衡。在制度不均衡的情况下,产权难以界定清楚,社会资源会产生巨大的浪费,增加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

(三)经济手段与畜产品质量安全

通过对畜产品安全问题的经济学分析可知,畜产品质量的信息状态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消费者具有产品质量的完全信息;第二种情况是消费者购买前信息不完全但购买(消费)后可得知;第三种情况是消费者无论购买前和购买后都缺乏完全信息而生产者具备;第四种情况是购买前后消费者和生产者都缺乏完全信息。在第一和第二种情况下,安全畜产品能够通过市场调节,而不是政府监管的办法来获取。在第三种情况下,可以通过使用标签的方法来解决,但需要对标签内容作强制性规定,这就是市场与政府共同起作用。因此,透过优质优价,将会引导畜产品提供者生产、销售高质量的畜产品,同时,也可以利用经济处罚的手段规范畜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为。给优质畜产品以优价,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能确保生产者进入良性循环,更能让消费者得到物有所值的安全、品质保章的利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作为履行职责,加速共同构筑起利于国民的,安全、优质畜产品的“绿色通道”。

三、立法、管制与市场的组合是国外促进畜产品质量提高的普遍做法

(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世界各国提升畜产品安全水平的根本保障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畜产品安全监管顺利推行的基础。各国政府高度重视畜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把加强立法、严格执法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

美国从1906年第一部与畜产品有关的法规——《畜产品和药品法》开始,一个世纪来,政府制定和修订了35部与畜产品安全有关的法规,如《联邦畜产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令》、《公共卫生服务法》、《畜产品质量保护法》;《联邦肉类检查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1996年美国农业部畜产品检查署颁布了《美国肉禽屠宰加工厂(场)畜产品安全管理新法规》,以提高肉禽制品的安全程度,使该行业持之已久的现代肉禽加工安全性监测体系行之有效。同时建立以HACCP 为基础的加工控制系统与微生物检测规范、致病菌减少操作规范及卫生标准操作规范等法规的有效组合应用,以减少肉禽产品致病菌的污染,预防畜产品中毒事件。

欧盟为统一并协调内部畜产品安全监管规则,30年来陆续制定了《通用畜产品法》、《畜产品卫生法》等20多部畜产品安全方面的法规,形成强大的法律体系。欧盟还制订了一系列畜产品安全规范要求,主要包括动植物疾病控制、药物残留控制、畜产品生产卫生规范、良好实验室的检验、进口畜产品准入控制、出口国官方兽医证书规定、畜产品的官方监控等。

2000年初,欧盟发表了《畜产品安全白皮书》,提出了80多项保证畜产品安全的基本措施,以应对未来数年内可能遇到的问题。白皮书包括畜产品安全政策体系、畜产品法规框架、畜产品管理体制、畜产品安全国际合作等内容,是欧盟及其成员国完善畜产品安全法规体系和管理机构的基本指导。

加拿大在1997年3月通过了《畜产品监督署法》,在农业部之下设立一个专门的畜产品安全监督机构——加拿大畜产品监督署,统一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管、产地检查、动植物和畜产品及其包装检疫、药残监控、加工设施检查和标签检查等。关于乳、肉卫生方面,农业部依据强化畜产品安全计划,自1996年起推动了屠宰场、食肉制品、乳制品等的HACCP管理制度。

(二)强有力的政府管制是畜产品安全的组织保障

组织畜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需要有一套精简高效的组织体系。20世纪3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相继对其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组织体系进行了几次调整,减少了多头执政、多部门相互推诿扯皮的效率低下的现象,即使有部门需要合作,都通过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在权利、义务、利益对等原则下,确定合作规则,共同致力于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有力地提升了质量安全管理的效率与水平。

职能整合、统一管理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畜产品安全监管的一个显着特征。不少国家纷纷将畜产品安全的监管集中到一个或几个部门,并加大部门间的协调力度,以提高畜产品安全监管的效率。

如欧盟为统一监控畜产品安全,恢复消费者对欧洲畜产品的信心,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初正式成立了欧盟畜产品安全管理局(FSA),对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进行监控。欧盟畜产品安全管理局由管理委员会、咨询论坛、八个专门科学小组和科学委员会等部门组成,该局对欧盟内部所有与畜产品安全相关的事务进行统一管理,负责与消费者就畜产品安全问题进行直接对话,建立成员国畜产品卫生和科研机构的合作网络,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决策性意见等。

1998年,美国政府成立了总统畜产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美国的畜产品安全工作。

该委员会的成员由农业部、商业部、卫生部、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环境保护局、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美国政府畜产品安全的管理特点是职能互不交叉,一个部门负责一个或数个产品的全部安全工作,在总统畜产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实现对畜产品安全工作的一体化管理。目前,美国的畜产品安全系统主要涉及六个部门,即卫生部的畜产品药品管理局(FDA)、农业部的畜产品安全检查局(FSIS)、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环境保护局(EPA)、商业部的国家渔业局(NM FS)、卫生部的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CDC)等。其中,FSIS 主管肉、禽、蛋制品的安全,FDA 负责FSIS 职责之外的畜产品掺假、存在安全隐患、标签夸大宣传等工作;APHIS 主要是保护动植物免受害虫和疾病的威胁,EPA 主要维护公众及环境健康,避免农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加强对宠物的管理;NMFS 执行海产品检测以及定级程序等,CDC 负责研究、监管与畜产品消费相关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