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婚姻家庭法(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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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亲属(2)

(一)直系亲和旁系亲

根据亲属联系是否由当事亲属本人直接产生,亲系可区分为直系与旁系,这是最基本的分类方法。

1.直系亲

直系亲又可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出的两类血亲。其中,己身所从出的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的各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等;从己身出的直系血亲是指自己所生育的后代亲属,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换言之,与自己有着纵向血缘联系的亲属,均属直系血亲。直系血亲包括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

直系姻亲一般是指自己直系晚辈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血亲。如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等均属直系姻亲;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也属直系姻亲。

2.旁系亲

旁系亲包括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旁系血亲是指除直系血亲以外的出自同源的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如兄弟姐妹、姑、叔、舅、姨、堂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等。

旁系姻亲包括旁系血亲的配偶、配偶的旁系血亲、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三类亲属关系。例如,兄嫂、弟媳、姐夫、妹夫、舅母、姑父、侄媳等是旁系血亲的配偶;如丈夫的兄弟姐妹、妻子的姑叔舅姨等是配偶的旁系血亲;妻子与丈夫兄弟姐妹之配偶、丈夫与妻子的姑父、舅母等是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父系亲与母系亲

根据一个人的血缘一半源自父亲,一半源自母亲的生物学特点,亲属可以区分为父亲系和母亲系。父系亲是指以父亲的血缘为中介而联系起来的亲属。如祖父母、伯、叔、姑、堂兄弟姐妹等。母系亲是指以母亲的血缘为中介而联系起来的亲属。如外祖父母、舅、姨、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

(三)男系亲与女系亲

这是按起中介作用的亲属之性别来划分亲属的系列。男系亲是指以男子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而联系起来的亲属。我国古代的宗亲就属男系亲。女系亲是指以女子的血缘为中介而联系的亲属。我国古代的外亲和妻亲均属女系亲。

父系亲与母系亲、男系亲与女系亲,其生物学上的序列和等级完全相同。在我国现行法中,这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同的。不过,在我国古代出于男尊女卑、重父轻母的封建宗法观念,以亲属的性别为标准对亲属所做的划分。

(四)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

亲属的辈分又称辈行,是指亲属之间的世代次第。辈分按世代来划分,一世代为一个辈分。根据辈分不同,可将亲属划分为长辈亲、同辈亲和晚辈亲。依尊卑排在横排上,凡与自己属于同一个世代的,为同辈,也称同行辈或平辈,互称为兄弟姐妹;依次递升而为父母辈、祖父母辈等;之下则为子女辈、孙子女辈等。

长辈亲属,即尊亲属,是指辈分高于自己的亲属。包括父母、与父母同辈以及高于父母辈分的亲属。如伯、叔、舅、姨、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同辈亲属,即平辈亲,是指与自己辈分相同的亲属。如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等。平辈亲又有长幼之分,兄姐为长,弟妹为幼。

晚辈亲,即卑亲属,是指辈分低于自己的亲属。包括子女、与子女平辈以及低于子女辈分的亲属。如子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中国的礼俗历来重视辈分。例如,收养子女、缔结婚姻不得逾越辈分。不过,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皆为法律所允许的。

二、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亲等数越小,表示亲属关系越近;亲等数越大,表示亲属关系越远。计算亲等的客观依据是血亲联系,因此能够直接计算亲等的仅以血亲为限。姻亲以血亲的亲等为其亲等。配偶之间不计亲等。

外国法对亲等的计算方法历来有两种,一是罗马法亲等制,二是寺院法亲等制。

我国最近两部婚姻法均未采用亲等制,而以世代方法来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一)罗马法亲等制

这种计算方法自古代罗马法创设,伴随着罗马法在欧洲的传播而被大陆法系国家相继采用,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亲属计算方法。其计算方法分别按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各自计算。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规则。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以一世代为一亲等。

两个被计算亲属之间的世代数相加之和,即为其各自亲属数。如从己身往上数,父母为一亲等,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二亲等,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为三亲等,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为四亲等。从己身往下数,子女为一亲等,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二亲等,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为三亲等,玄孙子女、外玄孙子女为四亲等,以此类推。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规则。首先,找出两个被计算的旁系血亲之最近的亲属同源的长辈直系血亲,从一方往上数至该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同源之人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两边数字之和即为计算的亲属之亲等数。如,要计算自己与姑表兄弟姐妹的亲等数,首先找出自己与姑表兄弟姐妹的同源直系血亲——祖父母,从己身上数至祖父母为二亲等,再从祖父母下数至姑表兄弟姐妹也是二亲等,两边数字之和为四,那么,自己与姑表兄弟姐妹即为四亲等旁系血亲。依此法计算,旁系血亲间不存在一亲等的亲属。

关于姻亲亲等的计算,以姻亲等级从血亲为原则,即姻亲的亲等数以作为发生姻亲关系中介的一方与其血亲的亲等数为依据。如儿媳与公婆的亲等,因丈夫与其父母为一亲等的直系血亲,因此,儿媳与公婆是一亲等的直系姻亲;舅姨与外甥和外甥女是三亲等的旁系血亲,因此,外甥和外甥女与舅母、姨夫为三亲等的旁系姻亲。

(二)寺院法亲等制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方法自欧洲中世纪的教会创立,其计算方法分别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各自计算。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规则。与罗马法直系血亲的计算规则完全相同。

即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不算己身),一个世代为一亲等。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规则。与罗马法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规则有所不同,其计算方法是:首先从己身上数至同源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同源人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如果两边数字相同,则该相同数即为要计算的亲等数,如果两边数字不同,则以大数定亲等数。例如,要计算自己与同胞兄弟姐妹的亲等数,首先,自己与兄弟姐妹同源于父母,从自己上数至父母是一亲等,从父母下数至兄弟姐妹也是一亲等,两边数字相同,即自己与兄弟姐妹为一亲等的旁系血亲;又如,要计算自己与叔叔的亲等数,自己与叔叔的同源人是祖父母,从自己上数至祖父母是二亲等,从祖父母下数至叔叔是一亲等,两边数字不同,取大数定亲等数,则自己与叔叔是二亲等的旁系血亲;再如,要计算自己与叔叔的子女(堂兄弟姐妹)的亲等数,首先找出自己与堂兄弟姐妹的同源直系长辈血亲即祖父母,从自己上数至祖父母是二亲等,从祖父母下数至堂兄弟姐妹也是二亲等,两边数字相同,则自己与叔叔的子女是旁系血亲二亲等。

姻亲的亲等计算,与罗马法计算规则相似,都是以姻亲等级从血亲为原则的,即以配偶为中介进行换算。如儿媳与公婆的亲等,因丈夫与其父母是一亲等的直系血亲,因此,儿媳与公婆就是一亲等的直系姻亲;按照罗马法的计算方法,自己与堂弟是四亲等的旁系血亲,那么,自己与堂弟媳就是四亲等的旁系姻亲。

寺院法亲等制,由于其在旁系亲计算上不够科学合理,不能准确地反映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目前只有少数国家仍在沿用。

三、“代”算法

“代”是目前我国内地法律规定的表示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每部《婚姻法》在禁止结婚条件中使用“代”的概念。“代”即指世辈,一世辈为一代。因此,我国《婚姻法》是以“代”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的。一般情况下,代数越小,说明亲属关系越近。代数的计算方法分别以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各自计算。

(1)直系血亲的计算规则。从己身开始,以己身为一代,往上数至父母为二代,数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以此类推;从己身往下,数至子女为二代,数至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

(2)旁系血亲的计算规则。找出两个被计算亲属的最近之同源直系血亲,两者各自按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从己身上数至同源的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该同源人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如果两边代数相同,就以该相同数定代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则以大数定代数。例如,要计算自己与兄弟姐妹的代数,从自己上数至父母为二代,从父母下数至兄弟姐妹也为二代,两边数字相同,则自己与兄弟姐妹是旁系血亲二代;又如,要计算自己与姑姑的代数,首先从自己上数至同源人祖父母为三代,再从祖父母下数至姑姑为二代,两边数字不同,则自己与姑姑是旁系血亲三代。其余以此类推。

应当指出,我国现行的亲属计算法,在旁系血亲的计算上,借鉴了寺院法亲等制的规则,其结果不能准确地反映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说明我国“代”的计算方法有一定的缺陷。因此,我国《婚姻法》的代数计算法,虽然通俗易懂、简便易行,但不够科学合理,采用当今国际上通用的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取代我国的代数计算法已势在必行。

第三节 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必须以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作为发生或终止的原因。亲属的性质和种类不同,其发生和终止的原因各不相同。

例如,出生这一法律事实的出现,使父母与子女之间产生了亲子关系,父母或子女一方死亡,死者与生存一方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就随之终止,并由此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

亲属关系的发生,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发生一定的亲属关系。不同类型的亲属,其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有所不同。

1.配偶关系的发生

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发生。依法结婚,是男女产生配偶亲属关系的唯一原因。在我国内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了夫妻关系,因此,取得结婚证的时间,就是确立配偶关系的时间。

2.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

出生是引发自然血亲关系的唯一原因及根据。出生的法律事实一旦出现,不仅使该出生者(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与其父母形成了自然的血亲关系,而且一切与其父母具有血缘联系的人,也与该出生者形成了无法改变的自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无须当事人双方或对方认可,也不需要履行法律手续。尽管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的关系,有时须经生父认领或法律确认,但不论认领还是确认都必须以出生这一事实为依据。即便在生父没有认领或者法律没有确认以前,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实际存在的这种自然血亲关系也是不能否认和改变的。

3.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

拟制血亲关系的形成是基于法律的假设或者直接确认。由于种类不同,其发生的原因也有所不同。

养亲关系的发生原因是合法有效的收养行为。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了拟制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也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如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形成了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养外祖父母与养外孙子女的关系。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的继子女之间可以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其发生原因有二:一是基于生父(母)与继母(父)结婚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基于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的事实。即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的事实。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

4.姻亲关系的发生

男女双方结婚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了配偶关系,也随之与配偶的血亲、配偶血亲的配偶产生了姻亲关系。因此,婚姻关系的成立是姻亲关系赖以发生的基础。只有以婚姻为中介,配偶一方才与配偶的血亲或血亲的配偶成为姻亲。婚姻成立的时间即为姻亲关系发生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