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禁婚亲的适用
收养成立后,养子女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与养父母及其亲属发生亲属关系,结婚法有关禁婚亲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亲。收养关系为法律拟制血亲,适用禁婚亲的考虑,应是为了维持基本伦理及亲属辈分的考虑。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亲属适用禁婚亲规定,不因其彼此是拟制血亲而有所不同。
养子女与其自然血亲的父母及其亲属之间,虽因收养成立终止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仍须遵守禁婚亲规定。收养成立改变仅仅是法律关系,彼此的自然血缘关系如故。从优生和伦理两方面考虑,养子女与原有亲属之间,凡在法律禁止相互结婚的亲属等级之内的,相互不能结婚。
第四节 收养的解除
收养制度是以保护被收养人利益为宗旨,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原则上不宜解除,特别是在被收养人未成年时,解除收养关系违背收养法律保护儿童利益的价值目标。但是,养亲之间关系严重恶化难以共同生活的,强制维持收养关系可能难达成保护儿童利益需求。因此,因收养成立的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依法设立,也可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解除有两种情形:依收养当事人的协议解除和因收养当事人一方请求依法解除。依法解除收养关系,需履行法定程序。
一、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一)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养父母与成年的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必须达成解除收养的书面协议。在养子女成年之前,协议解除收养须征得收养人、送养人同意。
年满10周岁以上的养子女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解除收养依法应征得本人同意。养子女未满10周岁,但有意思表示能力的,也要听取他(她)对解除收养的意见。被收养人已成年后,解除收养应征得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送养人的同意并非必要。
当事人双方合意终止收养的,除了双方都同意终止收养关系外,当事人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就与解除收养有关的财产和生活等问题,一并达成协议。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二)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凡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根据《收养法》第28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9条和第10条规定,当事人应持身份证、户口本、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自申请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准予解除收养登记,受理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二、单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一)单方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收养关系当事人双方未能就解除收养达成协议的,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应当查明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事实和理由,保护合法收养关系、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他们达成解除收养的协议;在调解无效时,应当依法作出裁判。
(二)准许单方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事由
根据《收养法》第26条第2款、第27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方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以准许: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收养在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形成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养父母甚至必须承担抚养、教育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养父母不履行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甚至有虐待、遗弃等侵害行为,侵害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允许送养人、被收养人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又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这是概括规定事由。养子女已成年,收养法律保护儿童的目标已经实现。养父母有权要求养子女履行赡养扶助义务。然而,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相互关系确因故恶化,以致双方不能继续维持彼此关系的,无论是由于何方的原因,依法可以准许解除。
三、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
收养解除是消灭亲属关系的重要民事行为,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依据我国《收养法》第29条、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包括身份丧失、财产关系变化。
(一)身份关系的效力
从养父母及其亲属方面看,收养关系终止的,因收养成立而发生的拟制直系血亲和拟制旁系血亲关系及拟制姻亲关系随之消灭,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拟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除。养父母对养子女不再负有抚养教育、保护义务,无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收养关系终止的效力不溯及既往。
从养子女一方而言,收养终止,原养子女不再是原养父母的子女,不再对原养父母承担赡养扶助义务,也无继承原父母遗产的权利。
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的亲属关系是否恢复,区分该养子女是否成年而有别。被收养人未成年的,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由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原养子女与原养父母一方的亲属,原属于拟制直系血亲和拟制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人之间,不再受禁婚亲规定约束,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在收养成立之前就属于禁婚亲范围之内的亲属的除外。但是原曾有拟制直系血亲、拟制直系姻亲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不宜相互结婚。
(二)财产关系上的效力
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在财产关系上不溯及既往。养子女、养父母既得财产,可以继续保有。但养父母支付的抚育费、对养父母的赡养费存在追索的可能。
(1)经养父母抚养成年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仍应当给付赡养费。
(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致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有权要求养子女补偿其收养期间为养子女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其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养父母无权要求生父母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复习提要】
收养是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原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行为。我国现行收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平等自愿、不违背社会公德。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收养人无子女、年满30岁、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儿童的疾病;被收养人应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得不到父母抚养;送养人则因其与被送养儿童的关系不同而需具备各不相同的条件。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为特殊收养关系,其成立条件有所放宽。收养须经登记机构审查登记,始受法律保护。收养关系一经依法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其权利与义务同于自然血亲父母子女;与收养人的亲属产生相应亲属联系;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原有亲属丧失亲属身份。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课后练习】
1.你是否知道中国内地每年依法成立多少件收养?有多少件收养关系被依法终止?
2.法律规范收养,其目的和功效何在?
3.根据“保护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原则,你怎样分析评价我国现行《收养法》关于收养成立条件的规定?
4.为什么已有子女的人只能收养福利院的儿童?
5.成立收养有哪些程序法上的要求?
6.收养关系成立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7.是否应该允许撤销收养?
8.为什么要规定单性男性收养女童时年龄须相差40岁以上?
9.某女4岁时由他人收养,与养父母共同生活到21岁。其养父母因养女的恋爱对象无工作无收入,不赞同他们继续往来,养女因此与养父母时常发生激烈争吵。为此,养女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则不同意。如果你是审理此案的法官,你的裁判结论会是什么?为什么?
10.中国现行《收养法》是否存有不足?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