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案例】
案例1:某村村民林柯萨与戴阿如婚后共育有二子一女,依次为林甲、林乙、林丙,兄妹仨各差2岁。林甲在家与父母一起务农;林乙、林丙成年后先后均外出进城务工,打工所得收入,除日常开支外,交给父母。林甲23岁时与邻村的周小妹结婚。次年,林甲与小妹育一女。因家庭人口增多,住房拥挤,林阿萨向村里申请宅基地一块,获准。其后,阿萨将家庭全部积余4万元全部投入建房,又让林乙留在家中协助父亲,经过全家半年多的努力,终于建成二层楼房一幢,一楼二房一厅附厨房和卫生间分配给林甲夫妇及孩子居住;二层的二房一厅留给林乙将来作结婚用房。请问:该新房是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还是其中某人或者某几个人所有的财产?为什么?案例中哪些人对该房屋享有哪些权利?为什么?
案例2:万信与常舒艳夫妻婚后育有二子二女,依次为万朝鲜、万爱红、万爱苏、万抗美。万朝鲜成年后,一家人将祖上传下来的两间平房翻建成三间大新房,另附设厨房和柴火间,万信夫妻住中间,两个女儿、两个儿子各合用一间。万朝鲜准备结婚前,万信以家庭人口多住房挤为由,向村里申请了一块新的宅基地,全家老小共同努力一年,建成了二层楼新房一幢。家庭会议商定:新房一楼归万朝鲜三口小家居住使用,二楼由万抗美使用,兼将来结婚用房;万信夫妻仍住旧宅中间一间,两头各一间分给两个女儿住,等将来女儿出嫁,空房归老人使用。村里土地实行承包制后,万信以户主名义,按家庭人数承包村集体土地4.8亩(按人均0.8亩的标准)、山林7.2亩(按人均1.2亩)。万朝鲜与邻乡姑娘田某结婚,婚后育一子万斤。村里因暂无空置土地,同意未来万家两个女儿如果出嫁,女儿的土地份额转为媳妇和孙子的承包地。万爱红与邻村小伙子结婚后,搬到夫家,在夫家村庄分到了承包地。万爱苏与邻县城镇户籍的青年游某结婚后,与丈夫一起长年在邻县做小本生意,户籍未迁。万抗美农闲时外出做工。请问:本案例中,对于宅基地、承包土地和山林,哪些人享有权利?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利?为什么?
案例3:何承志与妻子乔铮好结婚时,父亲何诺果和母亲姬京珊将向单位购置的福利房送给儿子,由承志出资装修一新,用作婚房。第二年,女儿何欢畅出生。数年后,何承志因公死亡时,女儿年仅7岁,父亲57岁、母亲54岁。为财产分配,媳妇乔铮好与公婆发生争执。乔铮好认为,她与丈夫婚后居住的房屋是公婆当年送给他们的,应当归她与丈夫共有;承志名下存款2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应留作女儿抚养费;她从丈夫生前单位领回来的25万元抚恤金,应当归她与女儿共有。公婆则坚持,当年提供的房屋是他们老夫妻俩一辈子工作的福利,所有权登记在何诺果名下,当年只提供给儿子结婚及婚后居住使用,所有权没有转让;承志名下的20万元存款中大部分是儿子婚前的积蓄,因为儿子结婚前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吃住均免费;婚后收入主要用于供养孩子、一家三口日常开支,没有多少钱可以积余;抚恤金更是儿子生前单位对老人和幼女的照顾,乔铮好不宜参加分配。承志单位也说明,25万抚恤金是对承志全家人的抚恤,不是死者配偶一个人的。请问:本案争议的财产中,哪些是何承志的遗产?认定后的遗产应当由哪些人继承?怎样继承?请说明理由与依据。
家庭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共居的亲属团体。人类实行家庭制度已数千年,家庭是基本的社会组织。在近代以前,亲属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密不可分。法律对于两者调整也无显着区别。但是,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倡导个人自由、独立,亲属关系以个人主义为原则,家庭关系中承认家庭成员个人独立。
随着社会发展,人格独立、平等的原则普遍流行,反映在财产关系上,逐渐承认个人财产权独立,特别是承认已婚妇女和卑亲属的独立财产权,财产关系与亲属共同生活相分离而独立存在。反过来,独立的财产关系又体现出人格的独立。家庭财产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方面之一。鉴于本书相关章节专门讨论了父母子女、祖孙及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本章仅讨论家庭财产。
【内容讲解】
第一节 家庭财产关系
一、家庭财产的个人所有
法律承认个人独立的财产权。财产权,也称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按照本人的意思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物、有体物。物权包括所有权和定限物权两类,而定限物权又可进一步区分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及占有。作为财产权客体的财产(或者物)通常区分为动产、不动产两大类。
包括未成年子女在内的家庭成员依法可以拥有个人所有的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的所有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所有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物权法》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家庭成员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不当然形成财产共有关系。在我国,大多数家庭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家庭成员组成。但是,如果没有发生财产共有的原因,家庭成员个人所得到的财产,仍属于其个人所有。因为我国法律没有建立专门的家庭财产制度,除家庭成员对本人或家庭其他成员在共同生活或者维持家庭关系过程中所得到的财产,适用财产法的一般规定,但是,夫妻除外。不过,家庭成员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不排除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其允许利用该财产。
二、家庭财产的共同所有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区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家庭成员所获得的财产,基于法定事由或者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其他原因,可以形成共同所有。共同所有人的范围,可以是全家所有成员共同所有,也可以是家庭成员中某几个人共同所有。例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财产依法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父母、子女共同种植的林木、果树归共同种植人所有;家庭成员共同建造的房屋或其他建筑设施归共建人共有;等等。
生活中,家庭财产的共有是常见的家庭财产所有权情形。因为家庭成员在一起共同生活,相互具有婚姻、血缘关系,感情亲密,相互信任,财产的共有有较多便利条件,较少障碍或顾虑,容易形成共同所有。考虑到家庭生活的方便和需要,部分家庭财产的共同所有也有某种必要。共同所有人对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依共有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共同共有的家庭财产,所有共同共有人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对于按份共有的家庭财产,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所有的份额,对共有的家庭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家庭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之财产,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利用、收益及处分的定限财产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用益物权、建筑物用益物权。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可成为家庭用益物权的,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通过承包合同而取得的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对本集体所有的或者由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进行利用和收益。对于农村土地,原则上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经营方式。通过家庭承包所取得的权利,是用益物权。
公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国家所有而由集体使用土地之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家庭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其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权利。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经法定程序批准而准许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之地。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经本组织成员的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的土地,无偿或者廉价地提供给本村村民或者本小组居民建设住宅,以满足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所需。审批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制度。
申请获准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家庭成员共享,而非属于申请人个人独自享有。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可以转让;在家庭内部,可以继承。
四、知识产权的财产权
随着公民个人和家庭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之中,某些知识产权作为家庭财产性权益的情形增多。
知识产权是指知识产品的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域内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着作权。家庭成员个人因为发明创造、继承或者转让获得的专利权、商标权和着作权归其个人所有;数个家庭成员或者全体家庭成员在共同经营中创造、继承或者转让等途径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归这些成员共同所有或者共同使用。
第二节 家庭财产的继承和遗赠
财产继承是生者依法对死者生前所有的财产的承受。在继承关系中,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称为遗产;依法继承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继承人依法无偿取得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64条、第65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由于《继承法》规范的财产继承,只限于私人财产,且须为公民个人生前合法所有的财产;继承人须与被继承人有一定亲属身份关系,故私人财产继承涉及的就是家庭财产的继承。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属于公民个人生前合法所有的财产,在其死亡后,通过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或者遗赠扶养协议转移所有权。
一、遗产与继承
(一)遗产
遗产是指公民生前合法拥有,且在死亡时尚存在的个人财产。遗产具有三方面特征:第一,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公民生前对这些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并且在所有权人死亡时,该财产尚未转让、抛弃或消灭。第二,遗产是指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人身权利或者以特定身份为前提而享有的利益,不属于遗产,不能由继承人继承。第三,遗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遗产是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财产权利和所承担的财产义务两方面。
遗产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下列各项财产:
(1)个人生前的收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公民生前取得的工资、奖金等劳动收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其他合法收入,接受赠与、偶然中奖所得的财产等。
(2)个人生前所有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死者生前个人合法所有的私房,通常是最大宗的遗产。仅享有使用权的房屋,不构成使用者的遗产。储蓄是指公民的存款及利息。生活用品是指公民所有的满足日常生活基本需要,包括衣、食、住、行、用等各方面的生活用品。
(3)个人生前所有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林木包括依法归公民个人所有的树木、竹林、果园等,包括公民依法占有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承包地及在承包经营的荒山、荒地、荒滩上种植的归属个人所有的林木。公民的牲畜与家禽是指公民自己饲养的牲畜与家禽,不仅包括用于自己生活消费的牲畜与家禽,也包括用于商品交换的牲畜与家禽。
(4)个人生前所有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生前所收藏和所有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和图书资料,在公民死后可以作为遗产转移给继承人。
但公民在处分这些文物和图书资料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5)个人生前所有的生产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才可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法律不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不构成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