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婚姻家庭法(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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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监护(3)

监护人监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主要有下列几方面内容:

(1)制作被监护人的财产清单。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首先应当进行财产清点、登记造册,制作财产目录。

(2)财产管理义务。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使用,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义务,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3)禁止财产受让。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各国民法规定监护人不得受让被监护人的财产,不得代理被监护人与自己为民事行为。

(4)财产报告义务。监护终止前的财产报告、清算及财产返还义务。

二、对成年病人的监护职责

对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同样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方面,内容大致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事务相一致。

对成年人的监护事务主要包括:照顾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保护监护对象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为被监护人医治疾病、疗养身体作出妥善安排;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三、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监护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其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否则监护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监护人监护职责的规定与监护责任制度相配合使监护的功能得以实现。

(一)失职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即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不法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或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监护人的上述行为可能导致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的后果,如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二)代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责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导致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其理论依据在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管理责任,负有教育保护、监管的义务。对被监护人的一切行为应尽良好的注意,不使其侵害他人。如果被监护人不法侵害他人,就说明其监护人有怠于其注意力所致。因此,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实际生活中,有时监护人已竭尽职责,仍不能避免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损害。在此情形下,如果仍要监护人对此承担完全责任,也失之过严。因此法律又规定“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样规定,比较全面合理。

(三)第三人责任

为保证监护人职责的履行,第三人不法侵害监护关系的,监护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与监护责任制度相配合,维护被监护人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实现监护的功能。但我国《民法通则》未明确规定具体的监护监督机关。监护监督机关即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负责对监护人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机关。监护立法这一缺失,致使我国对监护活动没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和监督。鉴于居(村)民委员会就设在被监护人的住所地,便于及时了解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情况,迅速采取行动予以干预,可以考虑扩大居(村)民委员会在监护中的职责。

第四节 监护的变更、撤销和终止

一、监护的变更

监护关系设立后,可以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变更。

监护的变更是指监护人因某种事由而不再或不能继续担任监护人,而由新的监护人继任。从监护关系和被监护人角度看,这种变更只是监护人的更换,是监护关系中监护权主体的变更。监护变更的前提条件是被监护人尚需继续监护,但监护人因发生某些事情不能继续履行监护职责,需要变更监护人,由新的监护人继续对被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故监护的变更,也即原监护关系消灭,新监护关系确立。

变更监护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监护人死亡。监护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监护人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人因疾病、伤残、经济极度贫困等不能实际履行监护职责或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上情况均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协议变更。《执行栀民法通则枛意见》第15条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按此规定,如果有监护资格人之间达成新的协议,确定由新的监护人代替原监护人,亦属于监护变更,法律应予许可。

(4)指定监护下的变更。对于指定监护,监护人在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凡经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的监护人,在更换时应按原指定程序进行。未经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重新指定而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5)被监护人被收养,养父母替代生父母成为监护人。

(6)成年被监护人由配偶担任监护人的,因离婚而引起监护人变更。

此外,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监护人辞职制度。生活复杂,从情理上讲,监护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应当准许。借鉴外国相关立法,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监护人辞退监护义务的,为引起监护变更的事由。

二、监护的撤销

监护的撤销即撤换监护人。监护人的撤换,是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这里的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可以是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也可以是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还可以是被监护人。第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第三,须由人民法院撤销。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应依特别程序作出判决,在作出撤销原监护人的资格的判决时,应同时指定新的监护人。

三、监护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是指依法设定监护的客观情况已经消失,监护关系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从而导致监护关系消灭。关于监护的终止,我国《民法通则》未有规定,使得我国的监护制度不够完整,应加以补充与完善。参见外国立法例,引起监护终止原因有以下几种。

根据被监护人的人身状态,监护终止有三个事由:被监护人已成年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被监护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成年精神病人已治愈,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此外,我国必须尽快完善监护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从形式上看我国采用广义的监护概念。然而目前这种亲权与监护不分的大监护制度不利于全面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我国应当分设亲权与监护两种制度,并系统完整地予以规定。理由如下:第一,《婚姻法修正案》虽有亲权之实,但没有关于亲权停止、恢复等方面的明确规定,不能针对性地解决父母子女关系中诸多实际问题,不足以防止父母滥用权利等。将来立法应当设立父母职责制度,全面规定父母职责的主体、内容、履行及限制和停止、消灭等,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顺应儿童权利保护立法的国际新发展。第二,随着我国人口大规模流动趋势的加剧,未成年人的抚养、管教、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管负担加重,这类人拥有的个人财产数量也在增长,仅依靠家庭成员之间担任监护人,恐难以完全满足需求。国家公权力应该尽早地介入家庭监护之中,协助家庭成员监护不力或者无法妥善担当监护照顾职责的人担任监护职责,以保护未成年子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民事权益。第三,亲权和监护相互衔接和协调,既传承中华传统文化强调父母责任的思想,又合乎法理和我国社会实际需要,法律区分亲权与监护设置是可行的。

【复习提要】

监护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死亡的或者没监护能力的,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及为维护被监护人的权益进行必要的诉讼活动。监护关系可以发生变更、撤销和消灭。

【课后练习】

1.监护关系是属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

2.在我国法律上,哪些人可以担当监护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担任监护人吗?

3.确定监护人顺序的依据是什么?

4.如何认定监护人的能力?

5.监护人依法承担哪些职责?

6.龚策的父母因公长期在国外工作,小龚一直与爷爷奶奶共同在中国生活。小龚与其爷爷奶奶之间的关系是监护吗?

7.小蔡的父母亲都去外省打工,临行前将8岁儿子小蔡送到同村的舅舅家,托付舅舅照顾,说好由舅舅照顾一年。一年过去后,小蔡的父母因为路途遥远,也为节约旅费,打电话给小蔡的舅舅说,今年春节不回家了,请舅舅再帮着照顾一年,还邮寄来了小蔡一年的读书费用和生活费。但是,小蔡的舅舅回复说,他实在不堪负担,不同意再照顾了。请问:小蔡与其舅舅之间是否存在监护关系?

为什么?舅舅不同意再照顾了,照顾小蔡的责任应该如何落实?

8.房锦秀的父母因车祸死亡后,10岁的锦秀就和叔叔共同生活,车祸赔款也由叔叔保管。两年后,叔叔称小女孩开始长大,由他带着不方便,经与锦秀的姑姑商定,锦秀转学到姑姑所在城市,住进姑姑家。锦秀每年所需的教育费、生活费用由舅舅按时寄给姑姑。请问:谁是锦秀的监护人?为什么?

9.金小民的父母因为吸毒被依法带离居所,强制戒毒。期间,负担该地段警务的胡警官将12岁的小民托付给小民居住地村民委员会。两个月后,该村委会改选,原担任村长的村民不再担任,新村委会不同意继续监护小民。你认为此事依法应如何处理?

10.钱海燕的丈夫庄培文因故精神失常,海燕欲起诉离婚解除夫妻关系,但庄培文的父母均不同意代理儿子的离婚诉讼。请问:如果钱海燕提起离婚诉讼,庄培文一方的离婚诉讼事务该如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