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市场秩序:从人伦信用到契约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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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走出“锁定”状态:信用制度创新的途径(4)

第三,正式信用制度与非正式信用制度相容。在一个完整的制度结构中,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是相互影响的,以法律等形式表现的正式制度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是否与内在演变出来的、通过意识形态、伦理道德等反映的非正式制度相互补。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其正式信用制度与其传统的契约伦理、新教传统以及法律精神是一脉相承的。发达国家的信用制度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自发地内生出来的,在这个过程中非正式制度起到了孕育和推动的作用。综观西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其信用范畴是从自然法等契约关系中引申出的一种工具理性,并由此构成了西方契约化的信用精神。早在古希腊时期,在交换行为还没有普遍化的时候,亚里士多德就已经提出交换公正和信用思想。他认为,在交换活动中必须坚持交换双方都得到补偿的互惠原则。

如果交易不是以互惠为目的,如果不存在相互需求,如果双方都不需要对方的帮助,或者只是一方需要帮助,就不可能产生交换行为。因而,交换活动应是一种互利的道德的行为,交换行为应该受到道德的约束。“要以德报德,若不然交换就不能出现。”中世纪经院哲学家圣·托马斯·阿奎那则更为具体地涉及到交换中的价格问题。他主张必须采用“公平的价格”进行诚实公平的交换,反对交换中的欺骗行为。他认为:“为了达到高于公正价格的价格出卖物品的特殊目的而进行欺骗,是完全有罪的。”阿奎那具体描述了交换中的三种欺骗行为:一种是卖者知道他所出售的物品存在缺陷而仍然卖出;一种是卖者使用低于标准的量具售货;一种是在物品的质量方面,以次充好,进行销售。这样阿奎那认为上述三种行为不仅是违法和有罪的,而且行为者必须履行赔偿的义务。阿奎那从基督教教义出发,强调参与买卖的人对于他人应负的法律与道义责任。在他看来,公正、诚实、与人无损,就是商业交易中应有的基本伦理道德标准,凡是有违于该标准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他认为伦理道德和法律是维持正常交换秩序的基础。

这对后来的新教伦理及其信用观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宗教伦理是构成西方信用文化的又一个重要思想源泉。西方信用文化的一个突出特征是信用契约化,可以说契约文明构成了西方信用思想的源头活水,而其契约精神还是得益于宗教传统。契约之所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因为“约”的神圣性、履约的强制性和义务性主要来自于《旧约全书》中的“约”,即上帝同人类之间所订立的契约。同时,基督教特别是新教伦理中宣扬的诚信观念对西方信用思想也产生了很大影响。诚实守信是基督教极力宣扬的一种美德。《旧约·箴言》中说:“行事诚实,为上帝所喜悦。”近代西方新教伦理把世俗的工作视为“神的召唤”或“天职”,似乎世俗的一切努力作为都是为了荣耀上帝的恩宠,从而把宗教的信念伦理与世俗的责任伦理结合了起来。新教伦理的这种天职观和积极入世的人生态度,为清教徒们的世俗生活和商业交往提供了一种内在的精神动力,使人们自发地形成了一整套与经济活动相适应的经营智慧和伦理精神,如勤劳、节俭、诚实守信等。通过诚实劳动获利乃是善的行为,是获得上帝恩宠的唯一手段。基督徒不可以“利用人们的无知、过失或需要进行劝诱”,以使自己的货物得到好价钱。他应该“自己能在平等、公正和诚实的地位上使对方满意而感到高兴”。新教伦理的这种视诚实信用为神圣的经营伦理观对西方信用制度的形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契约与法律信用思想是西方信用文化的又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国家,信用的契约化、法制化是其信用思想的一个重要特征。

西方的契约文化是与其商业文化相伴而生的,这一点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受古希腊自然法和衡平思想的启发,古罗马制定了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其中自然包含了适用于商品经济特别是国际贸易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古罗马时期,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扩张而出现的普遍而广泛的商品交换模式,使得人们在经济领域逐步摆脱了血缘关系这根“天然的脐带”,转而通过契约关系这根纽带来维护和建立一种新型的经济关系,实现了经济生活的契约化。到了近代,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等社会契约论者从人性和自然法的角度出发,强调契约对社会存在的基础性和普遍性,这一价值判断也构成了古典经济学的哲学基础。同时,他们用契约思想来构建国家和社会理论,认为国家、政府、社会等都是人们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契约的产物,这对西方国家的政治思想和社会思想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和影响,使契约从经济、法律要求扩展到政治、社会要求,出现了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契约化,形成了西方的契约文明和契约型社会。至此,完成了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以往借助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特殊信任心理、权利义务关系,均被由利益机制调整下的契约关系所取代。这种契约文化背景又反过来推动了以契约信用为主要形式的信用经济的发展,使契约本身所包含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社会生活中得以更广泛和具体的运用。受契约化的影响,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和功能,使其在民法和一般契约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和地位,甚至被称作“帝王规则”。近、现代欧洲国家法律都对诚实信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因而,契约与法律信用思想在西方非正式信用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与道德范畴的信用不同,契约和法律信用是一种内容明确具体、调适对象广泛、形式上具有强制性和可操作性的信用规范,这也是西方正式信用制度乃至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的基础。西方信用制度的形成和演变以诱致性变迁为主,即人们在长期、大量的市场交易中发现一些有利于促进交易进行的信用规则,这些信用规则逐步被多数人采用并变成一种传统长期保持下去,结果它就通行于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而那些不能满足市场交易要求的规则被逐渐抛弃和终止。因此,信用制度规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通过一种渐进反馈和调整的过程而发展起来。这种制度形成的方式是一种渐进的、内生的过程,通过这种方式形成的制度也就是新制度经济学所说的“内在制度”。总之,信用制度在西方国家得到人们的广泛遵守,是与西方社会信用意识普遍较高、诚信守约的意识深入人心是分不开的。这也是衡量一个社会中正式制度是否与非正式制度相容的重要标准。

第四,制度创新中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的合理定位。尽管各发达国家信用制度建立的具体模式有别,但注重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的合理定位是其共同特征。从西方国家信用制度的诞生历程可以看出,从传统信用制度到现代信用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孕育时间,而欧洲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又为资本主义信用制度的产生进行了意识形态的广泛宣传,所以其信用制度变迁的过程是内生的、渐进的。在信用制度形成过程中,既有市场秩序自发扩展过程中带来的市场净化作用,也积极发挥了政府在信用制度变迁中的制度供给和信用监管作用。无论是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时代,还是凯恩斯以来的国家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时代,政府与市场在信用秩序中都发挥着良性互动的作用。从发达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尽管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各国信用制度运行模式不同,但都重视市场因素与政府因素的有机互动,既注重征信过程的市场化运作,也积极发挥政府在信用秩序中监管作用。即使像美国这样典型的市场化运作的信用制度模式,也注重发挥政府在信用制度运行中必要的监管作用。与西方发达国家不一样,我国的信用制度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产生的。而经济体制改革具有明显的政府推动特征,大多数改革都是由政府先选择一批“试验田”,成功后再通过行政力量在更大的范围内推广。因此,信用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推动的产物,如在上海试行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就是最典型的例子。由于中国制度变迁具有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点,政府推动性较强,中国信用制度的建设不能纯粹依靠市场的力量,因为这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而应由政府积极推进并发挥主导作用,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成本搭建起信用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政府不能包办一切,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对政府行为进行合理定位。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完全由市场来操纵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困难,从而必须要有政府的支持。但在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和专门执法机构的情况下,政府的介入必将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因而,政府在多大程度上介入才不会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格局是我们要慎重解决的问题。当前,政府应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调查、报告的基本规则和要求,统一系统建设的软硬件环境、征信的项目和标准等,尽快建立标准化的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体系,以后再逐步向完全的市场化运作过渡。

三、中国信用制度创新的途径探索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了并仍在经历着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历史转型期。这一转型从信用制度的角度来看,实际上就是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契约信用在中国社会体系内部的形成、生长和扩展过程。毋庸置疑,中国社会将在一个相对较短的历史时期中完成自己的市场经济秩序建构和信用制度化过程。然而,在未来中国经济的市场化和信用的制度化过程中,数千年传统中国文化资源中的精神底蕴和数十年行政控制经济实践所遗留下来的体制运行的“机制残存”还会在相当长的时期中起着相当大的作用。这就是制度经济学中所描述的“路径依赖”对于信用制度变迁的特定作用。所以,中国信用制度将在继承与创新中不断演进。学习借鉴发达国家信用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与做法,汲取其精华,反省其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教训,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社会制度、文化习俗、发展现状以及经济全球化、加入WTO后的机遇挑战,有效地进行信用制度创新,按照系统工程管理的要求,有步骤、有重点、分阶段、分层次地稳步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中国信用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

我国目前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轨时期。在经济转轨阶段,新的、以契约化交易为基础,以健全、高效的法律体系和执法体系为依托、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信用制度远未建立起来;而原先植根于人格化交易的信用维持体系则因市场的扩大以及计划经济时期的破坏而已然解体。旧的已破,新的未立,于是这一阶段,信用体系出现了转型真空。必须有效地进行信用制度创新,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制度现实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信用制度创新模式。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作为市场信用制度的主体工程,目前我国征信业还非常落后,无论是民间机构的规模,还是整个社会的征信制度建设,都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征信制度模式,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更好地理解中国信用制度变迁过程,这里借鉴哈耶克的社会秩序演化理论,以认识和把握中国信用制度的创新发展途径。按照哈耶克的理论,社会秩序的演化呈现两条主线:一是当事人在遵守内在规则的前提下自主行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互动和当事人与规则之间的互动形成一种自发的“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二是组织为了自身利益,通过政治行为实施外部规则,形成一种围绕外生制度的外生秩序。社会成员在交往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规则是一种内部规则。在内部规则的指导下,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互动关系,进而产生了社会秩序。“在一种社会秩序中,每个个人所应对的特定情势乃是那些为他所知道的情势。但是,只有当个人所遵循的是那些会产生一种整体秩序的规则的时候,个人对特定情势所作的应对才会产生一种整体秩序。如果他们所遵循的规则都是这样一些会产生秩序的规则,那么即使他们各自的行为之间只具有极为有限的相似性,也足以产生一种整体秩序。”然而,由于人们的无知可能导致的错误选择及内部规则可能出现的“锁定”效应,社会成员可能形成组织来加以补救。哈耶克把组织视为“外部规则”,即政府、企业、学校等特定组织只是一种形式,其背后却是作为一种规则而存在。“我们把‘人造的秩序’称之为一种源于外部的秩序或安排它甚至还可以被称之为一个组织。”由此可见,组织实质上等价于外部规则或人为秩序。组织的优势在于弥补社会成员与内部规则互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系列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