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其中经济类法规占到全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总数的50%以上。这些法规,有的是为了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经营行为,有的是为了健全社会保障,有的是用于环境保护。同时,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立法也得到加强。围绕促进教育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围绕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制定了一批迫切需要的法规。这一时期,根据1986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授权,杭州、宁波作为省会城市和较大的市,也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使浙江省的地方立法工作日趋加强和规范。
1985年2月,为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省六届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实施了《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的试行草案颁布于1982年3月,经过3年的实践,这次正式颁布时,根据新情况,又作了必要的修改。为促进地方立法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同年8月,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总结了历年来浙江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经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的规定》。《规定》对法规议案的提出、法规草案的审议、法规的正式通过、公布、备案和修订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使立法工作做到规范、严谨,有法可依。浙江人多地少,人口增长与可用土地资源较少的矛盾历来比较突出,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各地兴起开发区热和房地产热,又出现乱占耕地的严重情况,进一步加剧了这一矛盾。对此,1987年1月,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浙江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对全省土地征用和保护等问题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规范。以后,省人大常委会又相继出台了《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等法规,使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逐步形成一个法律体系。为促进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同年12月,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又通过了《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暂行条例》。此外,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还就教育、科技、邮电通信、交通、市场、矿产、建筑等方面,进行了立法或制定了行政性规章。1987年,省人大和省政府制定颁发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性规章共有29个。这些法规、规章,立足于浙江省省情,符合客观实际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法律、法规得到有效的执行,从1985年开始,省人大常委会建立了定期听取和检查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报告的制度,并以执法检查的形式进行执法监督。1987年12月22日,省委批转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关于全省执法检查工作的报告》,指出开展全省执法检查工作,对全省法制建设是一个很大的推动;要求各级党委结合执法检查,把法制建设与改革、开放、搞活一致起来,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一致起来,与端正党风一致起来;要运用执法检查中查出的典型案例,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党员、干部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在省委的支持下,1988年上半年,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开展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省政府和各级政府解决了一批经济合同和涉外经济合同纠纷,还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全省共收回逾期应收款27亿元。
随着行政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尤其是在《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陆续颁布实施后,浙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加强自身建设,使行政执法活动逐步走向规范。市(地)一级政府多数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即文件起草后,须由市(地)政府的法制局审核、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再以政府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以增加政府行政的透明度,便于群众了解和监督。县一级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也逐步实行了由法制机构先行审核的制度,以从源头上防止和避免违法执法。
为进一步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加大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1985年1月25日,经省委同意,省委办公厅转发了省委政法委等14个单位《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及普及法律常识的报告》,要求各级党委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力争在1990年以前在全省干部群众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2月4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批准省政府提出的从1985年开始,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当年10月,省委召开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对普法教育进行部署。11月,省委同意建立“浙江省普及法律常识教育联席会议”,由省委副书记陈法文任召集人,下设办公室,具体指导全省普法教育。11月12日,在省委书记王芳带领下,省各大班子成员及省直属各单位负责人共500余人,听了“一五”规划期间普法第一课。12月11日,省委、省政府又正式印发了《浙江省普及法律常识教育的五年规划》,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此后,一个学法律、讲法律、用法律的热潮,首先在各级党政机关、各级领导干部中掀起。为促进学习,有关部门还组织了考核验收。据统计,“一五”普法教育期间,全省共有2588万名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渔)民及个体从业人员参加了普法学习,占普法教育对象总数的92.34%,经考核,合格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二)重建政党制度,恢复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浙江自改革开放初就恢复、建立和健全了各民主党派组织。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后,省委和各级党委又从多方面加强与各民主党派的合作关系,使新中国的这一基本政治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
1986年9月,省委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党委认真学习《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栀关于新时期党对民主党派工作的方针任务的报告枛的通知》,在党内进行一次统战政策的学习和教育,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的知名人士交朋友。9月27日,省委邀请省级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知名人士召开座谈会,通报了省委学习贯彻中央《通知》的具体部署和措施,并征求了意见。根据中央和省委的要求,浙江省各级党委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制度,通过各种座谈会、协商会,及时向民主党派人士通报有关重要情况和进行重大事项的协商,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各民主党派通过政协提案、调查报告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受到党委、政府的重视,不少意见和建议被采纳。民盟浙江省委关于知识分子情况的调查报告,还得到中共中央办公厅的复函肯定。
从1986年以来,省委为推进多党合作,建立和健全了一系列制度。其中主要的有:一是中共党政领导干部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联系交友制度。
全省县以上党委、政府党员领导干部普遍建立了联系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制度。省委历任主要领导都曾与分工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谈心交友。二是重大问题协商通报制度。自1990年至1991年,省委、省政府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知名人士举行各种协商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谈心会达20多次,分别就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听取党外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了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三是政府部门与民主党派对口联系制度。省级7个民主党派与省政府的有关厅局建立了对口联系,这些厅局经常向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通报有关重要情况和相关工作部署,听取他们的意见,接受他们的监督。四是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重要内外事活动制度。每逢省里举行重要会议和庆典、招商等重大活动,省委、省政府都邀请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负责人参加。五是对民主党派人士进行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的制度。每次领导班子换届,换届方案都广泛征求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意见;保证民主党派人士在人大占有适当比例,在政协占有一定比例;并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党外人士的构成和年龄、知识结构基本合理。据1987年统计,全省各级人大中有民主党派人士4300人,占人大代表总数的40%;在各级政协委员中有民主党派人士9700人,占政协委员总数的67%;另有100位民主党派人士在县级以上政府中担任领导职务。
在中央统一战线政策的指引下,全省各级政协和各民主党派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开展活动,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各级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主要做法是:一是定期召开党派全委会、常委会,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进行讨论,向中共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积极参加各级中共组织和政府召开的协商、对话活动,献计出力,履行民主监督的职责;三是利用与浙江台胞、海外侨胞社会关系多、联系密切的优势,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积极引进外资发展经济,或为祖国统一事业贡献力量;四是组织参观考察,开展调查研究,召开专题座谈会,就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建议;五是通过民主党派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人大、政协会议提交提案、建议。这些方式,有力地发挥了民主党派成员在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
这一时期,实现多党合作的一些工作制度、工作方法基本形成并不断完善。浙江各级党委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无党派人士同心同德,开拓进取,开创了浙江统战工作的新局面。广大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为振兴浙江谱写了新的篇章。
(三)打击犯罪,恢复和健全社会秩序
恢复政治秩序的制度供给与打击犯罪,弘扬正气,维护社会安定,是健全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两翼,缺一不可。进入新时期以来,在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条件下,一方面,社会经济生活空前活跃,人们的思想也大为解放;一方面,社会治安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1984年底,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以后,浙江省各级党委、政府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广泛发动群众,紧紧依靠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密切配合,大力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使浙江的社会治安一直保持着比较好的局面。
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也是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前提条件。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省委在1983年8月到1986年12月的3年多时间里,在全省范围内组织3次“严打”专项斗争。省委要求各地在“严打”战役中,按照“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集中打击7个方面的犯罪分子,即流氓团伙分子;流窜作案分子;杀人、放火、爆炸、投毒、强奸、抢劫和重大盗窃的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和制造、复制、贩卖内容反动淫秽的图书、图片、录音带、录像带的犯罪分子;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动道会门分子;劳改逃跑犯、重新犯罪的劳改释放分子和解除劳教人员;书写反动标语、传单、匿名信、与敌特挂钩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以及有现行破坏活动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残余分子。3次“严打”专项斗争,经历大小10仗,共查处各种犯罪团伙3844个,成员19139名。经过审理,依法逮捕案犯28796名,收容劳动教养4041名,少年犯收容教养273名。通过“严打”斗争,沉重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扭转了社会治安的非正常状况,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社会的稳定和安定。
针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传播淫秽物品等丑恶现象重新抬头并不断蔓延这一突出问题,省委、省政府不间断地开展了查禁黄、赌、毒的专项斗争和重点整治工作。在3次“严打”战役期间,省委、省政府将制造、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列为“严打”对象进行集中打击,并将那几年的7月至9月,作为全省查禁淫秽录像的统一行动时间。针对赌博现象日益蔓延,1985年冬至1986年春,全省大张旗鼓地开展了群众性的禁赌斗争。1987年12月,省委又在全省统一部署的“刹三风”活动中,对赌博行为进行了专项治理。1989年10月至1990年4月,全省又开展了扫除“六害”的统一行动。期间,省委、省政府在转发《关于温州市扫黄工作情况的报告》时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把“扫黄”斗争深入、持久地进行下去;要把“扫黄”与扫“六害”中的其他内容紧密结合起来,对社会存在的种种丑恶现象进行综合治理。1990年5月至10月开展的“严打”斗争,又将容留、引诱、强迫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及窝主,列为打击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