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加快建立和完善以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省政府于1994年初在调查研究、深入总结省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下发了《关于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全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是:从浙江实际出发,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所有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管理法制化、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1997年,按照政策统一、管理统一、政事分开的原则,建立了省社会保险委员会(简称“社保委”)和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简称“社保局”),明确省社保委是全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协调议事机构,赋予省社保局行政管理职能,统一指导和协调全省各地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同时,建立社保基金的专门经办机构和监督机构,形成行政管理、基金营运、监督检查三者职能分开、相互协调的社会保险管理机制。
在省社保委和社保局的督促指导下,全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明显加快步伐。
社会保障制度的“龙头”是养老保险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浙江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化。1999年10月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浙江的养老保险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该《条例》在全国率先规定,国有、集体企业在破产清资时,应按第一清算顺序提留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从而有力地维护了破产企业职工的基本权益。经过多年探索,浙江的基本养老保险形成了以下做法:一是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基本养老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合理负担,并为全体参保人员普遍建立了个人账户。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与社会平均工资挂钩,与职工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同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物价补偿制度。二是推进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管理。通过保险费全额缴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对转制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直接发放等措施,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全部按时足额发放。为搞好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管理,各地建立了多种类型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至2003年,全省127万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全部做到按时足额发放,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达85.3%。三是实行养老金省级统筹,建立了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同时行业的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养老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并改差额结算为全额结算。
为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2001年9月,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浙江省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政策。10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实施办法的通知》。从此,全省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真正扩大到了建制镇以上的国有、集体、“三资”、私营等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为搞好养老保险制度的扩面工作,2002、2003两年,全省重点抓了26个较发达县市的非公有制企业和13个困难县市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工作。
至2003年末,萧山、余杭、富阳、玉环、黄岩、绍兴等6个县市已提前实现全覆盖;全省城镇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增加到801万人,人均养老保险金达到815元,居全国第三位。此外,部分发达地区的农村也对农民实行了养老保险,累计投保人数约600多万人,列全国第四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一个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模式在浙江基本确立。
除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浙江还对建立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1986年,省政府出台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标志着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工作在浙江拉开序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企业改革的深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重新就业,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
1992年7月,省政府又发出《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待业保险制度的通知》,将失业保险的覆盖面从国有企业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使全省失业保险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1994年,浙江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为失业职工提供“职业介绍、转业培训、生产自救”一条龙服务。1995年,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至此,全省失业保险走上法制化轨道,失业保险的职能也从过去单纯的收缴与发放失业救济金,发展到积极配合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深化改革,帮助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解困,促进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和下岗人员再就业,使失业保险兼具社会救济与促进再就业的双重功能。这是浙江省失业保险制度的一个重大发展和重要特点。
2003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对原先的《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作了进一步完善,将农民工也列入了失业保险的范围。到2003年年底,全省已有396.8万人参加了失业保险,年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17.4万人。失业保险逐步取代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成为浙江失业职工的主要保障形式。绝大多数市、县已实现下岗职工直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到劳动力市场自行择业。一个市场化的就业机制粗具雏形。
在实行失业保险的同时,浙江还对城镇居民实施了最低生活保障。1998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1年,又率先在全国制定并实施了覆盖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3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保障标准,加大对最低保障对象的生活扶持。到年底,全省共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55.3万人,其中农村47.2万人,农村平均保障水平为每人每月116元。同年8月,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在全国率先为被征地农民建立了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至2003年底,全省11个市及50多个县(市、区)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共筹集保障资金37亿元,39万被征地农民纳入了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其中15万名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已开始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2003年,省政府还出台了《关于开展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在3年内对上述对象基本实现集中供养的目标。
到年底,全省农村6.7万名“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率已达到49.5%,人均供养标准每年3200多元。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则做到全部按时足额发放。
此外,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取得了积极的进展。1992年,浙江在萧山、遂昌两地试点的基础上,首次出台了《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到2003年底,全省所有市县全部实行了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参保职工达287万人,覆盖率居全国之首,参保人数居全国第四位。为保障企业女工的合法权益,浙江省自1989年起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至2003年底,全省参保的女职工达到215万人。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头戏。自1992年起,浙江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一是积极开展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至2002年底,全省78个统筹地区全部启动和实施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达423.4万人。二是稳步推进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温岭、舟山、上虞等市县率先实施这项改革;金华市作为国务院扩大医改的试点城市,也先期实行了统账结合的医改方案。三是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全部实行社会统筹,使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得到保障。四是对公费医疗经费管理进行了改革。在实践基础上,2000年6月1日,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履行的义务及享受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的征缴、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此后,省政府又先后下发和转发了《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枛的通知》等13个配套文件。全省各市的医保改革方案也相继制定完成并付诸实施。至2003年底,全省有476万职工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在杭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杭州市实行政策统一、分别管理。为进一步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2003年,省劳动保障厅又出台了《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至年底,有45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居全国前列。
为与全社会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配套,浙江还积极筹划商业医疗保险,作为大病统筹封顶支出不足的补充性支出。经过多轮改革,到2003年,浙江已初步建立起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包括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社会医疗救助、职工医疗互助和商业医疗保险在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同时,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城市住房走向市场化。为适应这一变化,全省各地积极探索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首先,大力推进商品房市场体系;其次,加快发展经济适用房,对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实行房源公开和准购轮候制度。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稳定社会起到了很好作用。再次是建设廉租房,帮助一批住房、经济都困难的“双困难”户解决住房困难。2003年,全省各地开始启动廉租房供应体系。
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坚持一手抓改革、一手抓稳定的方针,浙江省的社会保障体系由小到大,功能由弱到强,逐步由计划经济时期的企业劳保制度向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险体系过渡。社保项目由养老、失业保险逐步拓展到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社保对象由过去单一的国有企业职工发展到城镇集体、私营企业和不同用工形式的职工及个体劳动者;社保费用由过去的由国家和企业负担发展为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合理负担。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其强大的调剂功能和保障功能,维护了社会稳定,支撑了经济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