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公司法(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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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3)

该代表人或代理人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场的负责人。分支机构代表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其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该外国公司承担。但是,关于该代表人或代理人的任职资格,我国公司立法中并没有详细说明。我国有关法律仅对代表人或代理人发生变更时的登记事宜作了规定,即该代表人或代理人在更换或离境前,外国公司应另行选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并将其姓名、国籍、住所或居所申请主管机关登记。申请登记时,应当附送授权证书或委托证书。

2.须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商业组织开展经营活动,离不开资金支持。我国公司法第194条也要求外国公司须向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所需经营资金的多少,因从事的行业不同和规模大小而有不同最低限额之要求。最低资金限额的要求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也能够防止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从事欺诈活动,以免损害我国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然而,上述“相适应的资金”和“最低限额的资金”并不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限度,若上述资金不足以清偿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所负债务时,应当由该外国公司全部概括承担。案例4中,该责任应由独立法人盛誉公司承担。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须在其名称中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并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这是我国《公司法》第195条的要求,这一规定有利于我国主管机关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也有利于第三人和公众了解分支机构的情况,增进交易安全。

(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

我国《公司法》第193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由此可见,我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我国设立,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具体程序如下所述:

1.进行设立准备。即外国公司在我国开办分支机构需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务求了解我国的经营环境、法律政策环境,并进行技术、财务、人事方面的分析,选择经营项目和经营场地,做好进入准备工作。

2.提出设立申请。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一般由该外国公司董事或执行业务股东提出,或由分支机构所在国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代为申请。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外国公司的概况,如公司名称、国籍、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资产总额和注册资本等;拟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如分支机构名称、法定地址、投资总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保证该公司必须遵守中国法律的规定。外国公司向中国主管机关提交申请书时,还必须提交相关文件,如公司章程副本或影印本,资信证明书、该外国公司委任代表人或代理人的授权书等。

3.设立审批。外国公司提出的设立分支机关的申请,必须得到我国政府的许可和批准后,方能合法的进行营业活动。我国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采取的是比较严格的核准主义原则,即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主管机关的审核,依法获得批准后才能履行注册登记手续。我国《公司法》第193条第2款规定:对于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4.办理设立登记并公告。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被中国主管机关批准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向我国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一般应提交下列文件:外国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公司所属国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公司合法开业证明;外国公司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外国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和身份证明;其他有关文件。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后,如认为外国公司分支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给予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否则,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为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成立之日。外国公司分支机关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二、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

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贸易政策。从我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分支机构名称的管理。《公司法》第195条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对外国公司国籍的认定,我国采取的是准据法主义。外国公司的责任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或两者相结合的责任方式。

2.对分支机构的营业进行监督。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已经核准登记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可以包括:监督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否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依法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监督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其所签订的合同、协议开展经营活动。监督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以及是否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对分支机构代表人或代理人进行监督。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是指由外国公司直接委派的,代理人是受外国公司的委托并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活动,代表人或代理人是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代表人和代理人要接受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分支机构所属的外国公司应当将代表人或代理人的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国籍、住所、履历等材料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如外国公司更换其分支机构的代表人,应通知我国有关部门。

4.对分支机构资金进行监督。我国《公司法》的194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我国有关主管机构包括工商、税务、金融等机关可以就分支机构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资金数量是否达到相应标准等事项进行监督,如有违法行为可以责令其纠正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5.对分支机构进行税务管理和其他管理。税收管理是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缴纳所得税。所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收入所得,应依法缴纳所得税。我国税务机关就分支机构的税务征收事宜进行管理。

具体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事项;对分支机构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对分支机构没有如实报告、不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隐瞒行为,延期纳税、延期保送有关报表和资料等行为,税务机构可以予以相应的处罚。

对分支机构的其他管理包括投资管理、计划管理、财务管理、外汇管理、劳动管理等,分别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主管。

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原因

我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是指分支机构解散或被撤销后,为了终结与其有关的法律关系,而对分支机构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引发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清算的原因有如下两个方面: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81条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可以参照适用,主要解散情形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届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营期限虽未届满,但其无意在中国境内继续营业的,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从而解散该分支机构。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我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是指依法使已经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归于消灭,结束在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具体情形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所属的外国公司被依法解散,此时该外国公司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作为其组成部分,也应随之被撤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违法经营被撤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擅自歇业被撤销。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清算程序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如有上述情形解散或被撤销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我国《公司法》第198条规定: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按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的程序进行;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程序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程序进行,具体包括如下步骤:成立清算组。在出现清算原因时,外国公司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果是由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撤销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外国公司、有关机关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制订清算方案,进行债权债务清理。清算组清理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财产后,应制订清算方案,并报我国主管机关确认。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清算期间,不得基于非清算目的处分其财产。分支机构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按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债务。注销登记。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构确认,并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分支机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公告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终止。如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复习提要】

1.本章讲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公司法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属地管辖,但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并非公司法上的法人,而是外国公司派驻我国的代理机构。

2.外国公司通常是指根据外国的公司法组织并在该外国登记而设立的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设有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不使用与其总公司相区别的独立的名称,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外国公司的公司章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为该外国公司,即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是以外国公司的名义所进行的,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均归属于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

【课后练习】

一、名词解释

外国公司;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二、单项选择题

1.(1994年卷三选择第13题)美国某公司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在海南省设立分支机构,下列有关该分支机构的表述正确的是()

A.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所负民事责任由其外国公司承担

C.属于中国法人

D.属于外国法人

2.(2006年卷一第35题)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本案甲公司营业所()

A.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

B.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

C.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

D.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

三、多项选择题

1.(1998年卷三第57题)某外国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的以下行为中,哪些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A.办事处未置备该外国公司的章程

B.办事处在与它的中国雇员的劳动合同中约定,雇员对办事处的任何请求,不得诉及该外国公司

C.办事处在该外国公司被所在国法院宣告破产后,仍继续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

D.该外国公司撤销该办事处时,先将其资金汇出中国境外,而后办理解散清算手续

四、简答题

1.简述外国公司在内国的一般运营方式

2.简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

3.简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4.简述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法定义务

五、论述题

1.论外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2.论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