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国际经济法(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49370800000078

第78章 国际投资法(11)

(四)ICSID的管辖权

1.ICSID的管辖权及其法律效力

根据《ICSID公约》第25条规定,经争端当事各方书面同意并提交给ICSID后,ICSID可以受理管辖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发生的任何法律争端。ICSID管辖权的行使具有排除投资者母国外交保护和司法救济的效力。根据公约第27条规定,对于其国民与另一缔约国根据公约已经同意交付或已经交付ICSID裁决的投资争端,投资者母国不得再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除非该另一缔约国未能遵守和履行ICSID对此项争端所作出的裁决。

而根据公约第26条规定,除非另有规定,投资争端当事各方同意将争端交付ICSID裁决的行为,应视为其同意排除任何其他补救手段,其中包括投资者放弃寻求母国司法救济的权利。但是,缔约国可以要求用尽当地各种行政或司法救济手段作为其同意将争端交付ICSID裁决的一个条件。

2.ICSID管辖权的适格条件

(1)对争端主体的适格要求

争端的当事方为缔约国和对其投资的另一缔约国国民。

就作为争端当事一方的缔约国而言,缔约国中央政府当然符合公约对当事方的资格要求,问题在于缔约国的自治地方是否也能成为投资争端的当事一方呢?根据公约第25条第3款规定,缔约国组成部分或机构对ICSID公约表示的同意,必须经过该缔约国批准,除非该缔约国通知ICSID不需要其进行批准。该款规定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在我国香港和澳门具有高度的经济自治权,我国可以根据该条款使得这两个地区的国际投资争端都能够受到ICSID的管辖,从而达到完善该地区投资法律环境的目的。

就作为争端当事另一方的另一缔约国国民而言,根据公约规定,如果该国民是自然人,那么,其必须在双方同意将争端交付ICSID之日以及将其请求在ICSID登记之日,具有该另一缔约国的国籍。但是,如果该自然人同时还具有作为争端当事方的缔约国的国籍,则有关争端不能受到ICSID的管辖。换言之,IC-SID严格排除了自然人的双重国籍问题,自然人要想其投资争端受到ICSID的管辖,就必须放弃或者不能持有争端当事国的国籍。如果该国民是法人,那么,根据公约规定,该法人也必须在双方同意将争端交付ICSID之日以及将其请求在ICSID登记之日,具有该另一缔约国的国籍。同时,公约还规定,如果法人具有争端当事国的国籍,但是该法人实际上是受另一国控制,那么,经该法人和争端当事国政府同意,该法人可以视为另一缔约国国民。这说明,在法人的身份问题上,ICSID采用了比较灵活的处理方法,即以法人注册登记地和住所地作为确定其国籍的主要方法,同时辅之以“外来控制”标准。这种处理方法实际上使得ICSID管辖权的适用范围得到了扩张。

(2)对争端本身的适格要求

公约第25条第1款明确规定ICSID管辖权适用于一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至于何谓“投资”和“法律争端”,公约本身并没有规定。关于“投资”,根据世界银行董事会《关于栀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枛的报告》的解释,因该问题可以由争端当事方自主决定,公约没有必要进行解释或界定。至于“法律争端”,董事会报告则认为,“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譬如资本输入国政府是否违反投资合同、国有化的合法性及其补偿标准问题都是典型的法律争端。但是,根据公约第25条第4款规定,任何缔约国都可以在批准、接受或认可该公约时,或者在此后任何时候,通知其将某类或某几类争端提交ICSID管辖。从该款规定来看,缔约国实际上是有权对ICSID管辖其争端的范围作出限制的,此种限制可以是积极的,譬如明确列举哪些争端受ICSID管辖,除此之外,其他争端都不受ICSID管辖;也可以是消极的,即明确规定哪些争端不受ICSID管辖,除此之外,其他争端都受ICSID管辖。

(3)对管辖权适用的主观要求

根据公约规定,ICSID仅对争端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ICSID裁决的争端有管辖权。因此,当事双方书面同意就成为ICSID受理争端的主观要求。至于此种主观要求的提出形式,公约并没有规定。实践中,争端当事双方可以专门订立协议将争端交给ICSID裁决,也可以在投资协议中以争端解决条款的形式约定将争端交给ICSID裁决。根据公约规定,争端当事双方表示同意后,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

(五)关于投资争端的法律适用

根据公约第42条规定,ICSID仲裁庭应根据争端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对争端作出裁决。如果争端双方没有对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达成协议,则仲裁庭应适用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国内法(包括其冲突法规则)以及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仲裁庭不得借口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含义不清而暂不作出裁决。但公约该条第3款也同时规定,尽管有前面这些规定,但仲裁庭在争端双方同意时仍可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对争端作出裁决。关于争端双方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则,条约并没有明确界定,这就这意味着双方在理论上可以选择适用任何法律规则,其中包括资本输入国法律、资本输出国法律、第三国法律以及有关国际法。但从实践来看,争端当事双方大多约定选择适用资本输入国法律。

此外,在实践中,即使争端双方约定了法律,但在有关法律规则不全面或不充分甚至违反国际法的情况下,ICSID仲裁庭有权直接适用国际法来取代争端双方选择适用的法律。

(六)对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根据公约第53条规定,ICSID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任何其他除本公约规定外的补救办法。除依照该公约规定予以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争端任何一方都应遵守和执行ICSID的裁决。并且,根据公约第54条规定,每一缔约国都应承认依照该公约作出的裁决对其具有约束力,并在其领土内履行该裁决所裁定的财政义务,并赋予该裁决等同于其国内法院终审判决的效力。如果作为争端当事方的缔约国政府不执行ICSID裁决,那么,投资者母国(资本输出国)政府可以恢复其行使外交保护或提起国际要求的权利。但是,根据公约第64条规定,如果作为争端当事方的缔约国和投资者母国直接就ICSID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产生争议,任何一国均可以申请将该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ICSID公约要求缔约国将ICSID裁决等同于国内法院终审判决的规定,实际上排除了缔约国对ICSID裁决进行程序性和实质性审查的权力。此外,国内有学者认为,上述规定使得ICSID的裁决具有超国家的性质。对此,我们有不同看法,迄今为止,除了欧盟以外,目前尚无任何超国家的国际组织存在,包括ICSID。因此,ICSID的裁决也根本不可能具有超国家的性质。

【复习提要】

1.国际投资的原因和影响国际投资流向的主要因素。这些因素对国际投资法的产生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掌握这些要素有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国际投资法。

2.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对国际资本流动的不同立场和态度。了解有关国家的不同立场和态度,可以使我们明白为什么有关国际双边或多边投资条约的规则是这样的结果,从而可以更好地掌握和运用相关条约规则。

3.国际上常见的外资限制措施,掌握国际社会对投资限制的态度。国际投资限制措施不能一概归入国际投资壁垒,两者有性质上的不同。

4.国际投资保护制度的法律机理,重点掌握MIGA的主要内容。国际投资保护制度与一般商业保险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前者是主权国家政府所主导的,针对的主要是资本输入国政府的国有化、征用等行为可能给外国投资者所带来的政治风险,而一般商业保险往往会将政治风险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承保的主要是自然风险和一般市场风险。

5.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途径,重点掌握ICSID的主要内容。国际投资争端多边解决机制是主权国家从国际层面上解决国际投资中主权国家政府与他国国民间投资纠纷的一种努力和尝试。这种国际投资纠纷的主体主要是资本输入国政府和对资本输入国投资的他国国民,在东道国国内,这种纠纷通常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ICSID的产生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或者说是更多的投资纠纷解决途径。

【课后练习】

一、名词解释

1.国际投资

2.国际投资法

3.国际投资的市场准入

4.对外国投资的资本构成限制

5.当地合作要求

6.本土化要求

二、问答题

1.影响国际投资的因素有哪些?

2.什么是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制度?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3.国际上普遍采取的外资限制性规定有哪些?

4.外国投资在资本输入国享受何种待遇?

5.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6.论述发达国家私人海外投资保险机制的主要内容。

7.论述MIGA公约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制。

8.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9.论述华盛顿公约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三、选择题

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承保的“违约险”中的“约”是指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种?()

A.东道国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契约

B.东道国公司与外国投资者所属国政府签订的契约

C.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契约

D.东道国政府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签订的契约

2.下列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外商投资法律中的哪些规定违反了《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要求?()

A.在合资企业中,本地股权应占51%以上

B.合资企业所需原材料应优先从国内购买

C.合资企业进口货值不得超过当年度出口货值

D.合资企业必须提供外汇平衡的保证

3.世界贸易组织法律规则中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适用的范围限于下列哪一项?()

A.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B.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C.与专利技术转让有关的投资措施

D.与商标权转让有关的投资措施

4.甲乙两国均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和《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的缔约国。A公司是甲国投资者在乙国依乙国法设立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乙国政府对A公司采取了征收措施。根据前述两公约,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遵循一定的程序,A公司有资格事先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申请投保征收或类似措施险

B.如甲国投资者A公司和乙国政府同意,A公司可以请求“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解决该争端

C.甲国投资者本人不可以请求“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解决该争端

D.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向投保人赔付后,可以向甲国政府代位求偿

5.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该投资所可能产生的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下列关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哪一项表述不正确?()

A.海外投资保证只承保政治风险

B.任何保险公司均可参与海外投资保险业务

C.海外投资保证机构具有国家特设机构的性质

D.海外投资保证机构在向投资者支付赔偿后将取得代位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