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张治理具有中国适用性的同时,我们也该清醒地意识到,适用性无法用纯粹的理论推导来证明。从逻辑上说,否定那些质疑治理具有中国适用性的理由,也不意味着治理就具有适用性。因此,本章从实践角度入手,通过观察中国的经验,来反思已有的结论或证明关键的假设。我们认为,从实践角度考察治理是否具有适用性,首先看在中国某些层次的公共事务管理主体中,是否有了政府(国家)之外的另一种主体(力量);其次,在中国某些层次的公共事务治理中,是否已经有了体现治理主要主张的变革;再次,除了事务性功能外,有关变革是否能对政治和行政改革产生某些推动作用。
我们有意地将个案选择的方向限定于地方。如此选择的理由在于,在一般意义上,如密尔所指出,地方政府是民主政治的训练场,公民道德和意识的培育地,切合公民需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中央集权的制衡者之一;地方选举制度是政府民主制度的基本要素,它扩大了政治参与,也为公民教育做了准备;地方政府能够根据对地方的了解、利益以及专门知识来监督地方事务,并使之比其他机构包括中央政府更可能提供有效公正的地方服务。
西方各国的治理得以兴起,也与地方层面的因素关系极大,甚至以地方为直接动因。在中国,地方政府对改善公共事务管理有迫切的需求,又相对较少政治考量,我们推断中国的治理可能率先出现于地方。浙江是公认的地方政府创新活跃地区,而且创新活动以民生和公共服务目的居多(浙江省所有的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的获奖项目都与民生及公共服务有关),这与西方(地方)治理兴起有明显的相似之处,因此我们选择了浙江省的三个个案。
7.1温州商会:镶嵌的自主性
温州商会被吴敬琏(2002)称为“真正的民间商会”。本书所论及的温州商会,与晚清、民国时期的温州商会并没有明显的继承关系。但温州工商界的结社传统对改革开放后与温州模式同步生长的温州商会的发生和发展的作用却是明显的。一旦外部条件成熟,需求出现,传统的作用就可能重新显现(王诗宗,2004a)。在1979年恢复活动后,温州市工商联马上进行会员重新登记。1980年,温州工商联恢复正常工作后,开始吸收新的企业作为会员。
1988年12月全国工商联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修改了章程,章程规定,工商联是中国工商业界组织的人民团体,民间的对内对外商会。章程还规定国营企业可以加入工商联成为企业会员,新会员的对象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企业会员,个体劳协、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团体会员以及个人会员。1990年,温州市工商联增挂总商会牌子,成为我国地方工商联较早打出总商会牌子的城市。1988年,温州市工商联开始重新组建行业组织,先后帮助企业组建了三资、百货、食品三个同业公会,会员为115家全民和集体企业;如此温州商会发展的大幕就此揭开。
7.1.1温州商会的自主性
到1989年底,工商联共发展了78个组织,其成员以公有制企业为主,成立这些组织的目的是要将政府部门管不了、管不好的东西管起来。但由于意识形态方面的争议,20世纪90年代初,民营企业公会、市典当协会(筹)、集体企业管理协会由于种种原因都不了了之。1992年邓小平南方视察讲话之后,工商联系统成立了家具、服装、眼镜、五金、合成革等19家同业商会和行业商会。这些商会至今仍是温州商会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且与之前成立的商会相比,非但所有制结构上更加突出了民营经济的特色,而且,总商会在商会形成中的作用明显由“组建”演变成了“帮助组建”——大多数商会都是发起者主动找到总商会寻求帮助,而不是由总商会发起。这一时期温州商会的发展,既得益于思想领域禁锢的消解,也得益于温州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同一时期,那些主要以公有制企业为主要会员的早期商会却明显衰落了。
从总体上看,现今的温州商会之所以能独树一帜,不仅因为它们在行业内部协调、帮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显着的作用,而且也是因为它们确实有别于那种官方性很强的行业组织。目前,温州绝大多数商会对自身自治程度有较高的自我评价;而通过2003年、2007年对温州商会的两次大规模问卷调查所获得温州商会的成立原因、办公场所、领导人来源、商会收入来源等方面的数据,温州商会在运作上的自主性也得到了相当有力的证实。
从商会成立原因看,2007年的调查显示,“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被认为是最主要原因,选择率达“100%”,还有13.8%的商会认为是“政府职能下放”的需要,另有22%的商会认为成立的原因是“大企业的需要”。
从办公场所看,2003年温州商会租赁、主管部门提供、会长单位提供、协会自有办公室的比例分别为53.2%、22.6%、3.2%、6.4%;2007年上述比例分别为72.9%、6.8%、13.6%、1.7%。近几年来,由主管部门提供办公场所的比例明显下降,而租赁的比例显着上升了。
从商会领导人来源看,2007年的调查表明,现任会长中来源于本行业企业的占绝大多数,有89.9%,来源于行政部门现职人员仅有1家,表明了商会领导具有较强的行业性。现任秘书长最多来自于行政部门离退休人员,占44.8%,其次是来源于本行业企业,有25.9%,而来源于行政部门现职人员、事业单位的只有3.4%、6.9%。现任会长主要是通过行业会员推荐、行业选举产生,占76.3%,行业内竞争选举产生为22%,主管部门任命为1.7%;而秘书长主要是根据组织章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占53.4%。由此可以看出,商会的主要领导者和负责人的产生一般都依照组织本身的人事制度安排执行,受到政府干预的程度较少。
在商会收入来源方面,根据商会2003年的收入状况统计,比较重要的收入来源依次是:会费收入、特定成员的个人赞助、企业提供的赞助和项目经费、政府财政拨款和补贴、政府提供的项目经费、营业性收入(比例分别为53畅4%、34畅5%、22.4%、13.8%、10.3%)。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和补贴比例较低,而且只有少数商会能够得到政府的拨款和补贴,使商会组织总体上降低对政府的依赖,保持相对的财务独立性,并且能靠自身资源独力开展活动。我们在访谈中发现,大多数商会会长和秘书长要求政府更多放权或者给予更多的资源,但自身财力较为雄厚、对政府财政依赖较小的商会,其活动受政府因素的影响也相对较小。
2007年的调查还显示,98.2%的温州商会有成文的组织章程、会则等规定(2003年为96.8%);94.9%的温州商会的战略决策和活动计划是由理事会或全体会议等正式决策机构决定的(2003年为91.9%)。可以看出,温州商会内部制度在趋于不断完善。
温州商会的绩效变化也可以为我们提供商会自主性的间接佐证。在2007年对商会会员企业的问卷调查中,关于商会的服务对象排序,80.7%的企业认为本行业协会是在为会员企业服务,其次是社会公众,再是政府。关于对所在商会的满意程度评价,较满意以上的选择达到67.9%,其中认为“非常满意”的有27.9%,很不满意与不满意两个选项合计为4.1%。关于商会的职能履行的评价,一方面在对职能实施效果的评价上,45.7%的会员认为实施效果越来越好,40.2%的会员认为没有变化,仅有7.2%的认为是越来越差;另一方面在对本行业协会实际能够履行的职能项目的评价来看,选择“越7517 治理的中国经验与理论拓展①②2003年,温州商会秘书长来源于企业行政部门退休人员的比例为29%,来源于企业的为46.8%。
如财务支出在温州商会中名列前茅的服装商会前会长陈敏在接受我们的访谈时一再表示,我们不需要(政府下放)权力;我们致力于服务行业,为什么需要权力呢?——2004年5月27日郁建兴、王诗宗等对陈敏的访谈纪录。
来越多”的最多,占比41.9%,认为“没有变化”的为35.4%,而选择“越来越少”的仅有8.6%。在对所在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前景预测时,一半的会员认为未来的发展前景会越来越好,仅有5.5%的选择了越来越差。
既有研究业已对温州商会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相互之间的权力依赖(power‐dependence)关系做出了较为准确的描述。温州商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授权和支持;温州商会的发育和职能发挥都得到了政府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肯定和确认。1993年,温州市政府发出《关于同意鹿城区对打火机行业管理的批复》的文件,赋予烟具协会四项管理权:同行企业开业登记初审权、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权、同行议价制约权、新产品维护权。1994年2月1日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的决定》中提出“要发展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加强生产、经销者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随后的《温州市质量立市实施办法》也提出要“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同业公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提高质量、同求发展的作用。”1999年,温州市政府颁布了《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其中确定了行业协(商)会的十六项职能。在此背景下,商会开始承担起更多的行业统计、信息咨询等公共事务性工作,并在行业品牌建设、信用建设、信息与技术交流、行业自律、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业维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与温州商会的发展需要政府支持相对应,地方政府以GDP增长为核心的发展诉求也需要温州商会的积极配合。一方面,为了刺激本地的经济发展,地方政府除了要求上级给予优惠政策外,也具有构建一个有效率产权结构的动机,期望通过有效的产权保护和良好的投资环境更好地配置经济、社会资源,通过提升产业结构以提高地区行业在国内外的竞争力,通过明确微观主体的投资收益预期激励其创造更多的生产性利润,从而扩大地方政府可分享的剩余额。如温州市服装出口一直受到土地瓶颈的制约,在商会的努力下,温州市和平阳县政府帮助服装外贸出口企业解决了用地问题,占地5000亩的平阳外贸服装工业园区得以建立。另一方面,温州商会为了得到更多的资源适时配合着政府的举措,如温州服装商会组织企业参与市政府商贸活动,帮助政府实现经济方面的目标,如打造中国服装名城、建设“品牌温州”、“信用温州”等;通过地方政府与民间商会的利益契合,两者之间最终将形成一种相对稳定而有效的互动机制,包括信息沟通机制、合作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陈剩勇、汪锦军和马斌,2004,p.184)
由此可见,温州商会的发生过程中,虽然有官方的默许、鼓励甚至直接操办,但仍然有显着的自生自发特征。这或许能成为市场经济为国家之外的社会领域提供了空间的证据。但具有自主性的温州民间商会也为地方公共事务治理的变化提供了条件,而它在“地方治理”中的实际作用也得到众多研究者的肯定。郁建兴等人指出,作为公民社会组织之一的民间商会等行业组织的发展,无疑对地方治理的运作起了重要作用(郁建兴、徐越倩和江华,2007)。余晖等人认为,行业协会(民间商会)作为一种组织化的“私序”出现,与政府建立的“公序”形成相对的力量,是“公序”的补充、对“公序”产生影响甚至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公序”(余晖等,2002,pp.9‐10);这种说法认可了行业协会(民间商会)对治理的意义。陈剩勇等人的研究表明,温州民间商会以其独特的组织优势公开地介入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之中,成为不同于国家力量的一种自下而上的组织力量,对社会的运作甚至是政府的决策和目标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陈剩勇、马斌,2004)。这些研究都显示,在温州确已出现了一种不同于以前的“地方治理”格局,商会与地方政府动机的契合使得温州商会有可能进入一个地方的公共事务管理体系当中。所有这些判断,都是基于对温州商会自主性的认同;但是,如果忽略了温州商会同时具有镶嵌性特征,就可能对民间商会之与地方公共事务治理的作用做出过分乐观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