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困难有助:社会救助政策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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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五保供养篇(1)

52.五保供养的“五保”指哪五保,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村民,政府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五保供养的具体内容有: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53.县级民政部门在五保供养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

答:县级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下称敬老院)的业务指导。主要职责有:

(1)审批。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五保申请的审核意见和材料后20日之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复核。在收到有关五保审核意见和材料后,如有不妥,可以找申请人、有关组织或个人进行复核。

(3)核准。五保对象退出五保或死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4)监督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制定五保供养工作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5)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五保供养标准。

(6)调查研究。及时组织人员调查了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7)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建立、撤销敬老院的建议。

(8)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任免敬老院院长。

(9)会同敬老院定期对敬老院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10)对工作突出者予以表彰、奖励。

(11)监督指导敬老院的其他工作。

54.乡镇人民政府在五保供养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乡镇人民政府在五保供养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

(1)把敬老院建设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2)为敬老院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和部分供养资金。

(3)为敬老院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落实相应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并任免敬老院院长。

(4)负责审核敬老院上报的五保对象入院、出院申请。

(5)指导、帮助社会兴办的敬老院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6)监督敬老院做好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7)对违反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人和事责令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严肃处理或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8)做好与敬老院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55.乡镇人民政府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的管理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乡镇人民政府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的管理主要有:

(1)在征得县级民政部门同意后,任免敬老院院长。

(2)指导敬老院建立健全招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管理制度。对不称职的工作人员可以辞退。

(3)配备好工作人员,原则上应按供养对象1/10左右的比例配备,平均年龄应控制在50周岁以下;同时要保证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护理人员。

(4)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体检,不合格者可以解聘。

(5)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培训工作。

(6)聘任的工作人员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其业绩和技能确定福利待遇,符合参加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全部参加;已超过参保年限且未参保的工作人员,在敬老院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在其离开敬老院或在其年老后,给予一定的生活费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确定。

(7)督促、指导院长做好敬老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56.申请五保应具备哪些条件?如何申请五保供养?

答:申请五保的人员应是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他们应该具备以下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7.五保供养的标准是什么?由谁来制订供养标准?

答: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也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浙江省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按照《浙江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规定执行的,一般以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58.五保供养资金从哪里来?

答: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59.五保供养有哪些形式?

答:五保供养形式有两种:

(1)五保对象在当地的敬老院集中供养,集中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由敬老院提供供养服务。

(2)五保对象在家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由敬老院提供服务措施到位的“户院挂钩”,是集中供养的一种形式。

60.什么叫“户院挂钩”?

答:“户院挂钩”是对一些因特殊原因不愿或不宜入住敬老院的农村五保对象采取的一种供养形式。实行“户院挂钩”并确保各项供养管理、服务措施到位的,视同集中供养。实行“户院挂钩”的,应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敬老院、五保对象、受托人共同签订协议,协议要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各项保障措施。

61.什么叫受托人?

答:受托人是指受敬老院委托的专门照料“户院挂钩”的五保对象生活起居的人员,其工作性质等同于敬老院护理工作。受托人和“户院挂钩”供养对象在形成托养和受托关系之前,应与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敬老院五方共同签订供养协议,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