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哪些部门维权?
答: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这里的“有关部门”,既包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包括各级工会,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信访机构,如省长信箱、厅长信箱等。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权益受侵害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维权方式。既可以通过工会部门维权,也可以通过劳动监察、信访等行政渠道维权,还可以选择劳动仲裁、诉讼等准司法或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88.哪些权利受到侵害时,我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损害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依法予以处理:(1)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2)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的;(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5)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者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6)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7)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或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8)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9)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10)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12)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拘禁劳动者或者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89.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首先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有任何诬告、陷害的行为。其次,劳动者投诉时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人员进行笔录,由投诉人在笔录上签字;劳动者在投诉时,要尽可能收集用人单位违法的证据材料,但是,如果有关材料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劳动者无法取得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
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拖欠工资的投诉时,被投诉的用人单位就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再者,劳动者要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主动配合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不得有任何激化矛盾的行为,更不得采取极端的措施。
90.什么是劳动争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有哪些?
答: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许多国家和地区则称劳资争议或劳资纠纷。从广义上看,劳动争议是指以劳动关系为中心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如劳动合同争议、劳动行政争议等;从狭义上看,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议,如劳动报酬争议、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等。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虽未作明确定义,但从仲裁委员会受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来看,既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也包括因劳动关系而延伸的其他主体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权利义务之争;即包括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也包括工会因履行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从争议的具体内容看,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包括因损害赔偿发生的争议,因违约金发生的争议,因女工权益保护或者患病、受伤的医疗费发生的争议等。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工会因履行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个人承包经营违法招用劳动者发生的争议以及非法用工主体违法招用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91.处理劳动争议有哪几种方式?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部分一裁终局案件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有以下四种:
(1)协商。劳动争议协商是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为解决矛盾自愿进行商谈的行为,也是我国法律所提供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之一。双方可以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争议发生后直接进行协商,也可以通过工会组织或者其他第三方就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协商,以达成和解。
(2)调解。当双方无法就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不愿进行协商时,可以向法律规定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调解也可以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双方的矛盾。
(3)仲裁。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仲裁,由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处理。
(4)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规定为一裁终局的案件外,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基本程序处理,但是,协商、调解是由双方自愿选择的,并非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一裁终局案件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任何劳动争议在未经过仲裁机构处理前当事人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92.我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到哪些组织申请调解?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部解决劳动争议的组织。企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两方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是我国解决民间纠纷的组织,包括: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开展工作;②根据2002年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在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③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④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目前,全国98%的乡镇、街道已设立了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民间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为了解决劳动争议的实际需要而采取的做法。浙江省从1998年起开始实施这一做法,在经济发达的乡镇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隶属于当地乡镇政府,由副乡(镇)长任主任,工会、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商会等方面参加,具体负责当地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目前,浙江省已有乡镇劳动关系协调机构1084家,共有工作人员2022人,近年来,年调解劳动争议案件量均在仲裁委员会立案案件的2倍左右。因此,发生争议后向上述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是当事人就地、就近、及时解决纠纷的首选。
93.我因工伤问题与单位达成了调解协议,经咨询有关部门后才知赔偿标准远低于国家规定,请问我可否反悔?
答:你如果是因工伤问题自行与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的,该和解协议并不具有强制履行的效力。当事人一方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可以选择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你是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与用人单位达成了调解协议,那么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般不得随意反悔。这里的“约束力”通常指的是合同的效力,而不是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从合同的角度看,如果该调解协议的内容显失公正,或者是在一方受到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达成的,那么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该协议。因此,当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存在上述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申请劳动仲裁,由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调解或作出裁决。
94.什么是支付令?对哪些事项达成的调解协议,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答: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是法律首次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引用支付令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强化调解协议的效力,尽快地解决纠纷,为劳动者维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对申请支付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从上述规定看,申请支付令要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有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支付令的调解协议必须是在由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要求而设立的调解组织主持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愿达成的(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不一定需要事先达成调解协议)。(2)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特定的。实践中劳动争议调解涉及的事项很多,但法律仅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的调解协议”列入申请支付令的范围,其他劳动争议不可以申请支付令。(3)必须是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不履行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
95.申请支付令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支付令的程序如下:(1)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数额和相关事实、证据。一般来说,劳动者只需提供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即可。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劳动者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劳动者的申请。法院收到劳动者的申请后,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当事人。(3)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理劳动者提供的事实、证据(主要是调解协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如果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不合法的,就裁定予以驳回。(4)清偿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如果有异议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进行抗辩。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可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5)申请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劳动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的异议成立,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劳动者应先就劳动争议事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