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社区矫正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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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社区与社区矫正(4)

社区中介组织成长于社区,根据社区居民的需要开展各类活动,实现互帮互助、促进社区文化的繁荣与人际关系的协调,起到了连接社区居民与社区自治组织的作用,对于活跃社区氛围,创造和谐环境,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利用其扎根社区、与社区居民紧密联系的优势,在社区矫正中,监督服刑人员的行为,起到柔性的控制作用,同时它在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教育措施方面也有自身的优势,它可以弥补正式的控制力量(社区矫正工作者)存在间断性的不足。因此,社区中介组织的培育与完善也是社区建设与社区矫正不可或缺的内容。

(五)社区人民调解组织

人民调解组织重在化解社区中的民事纠纷。街道(镇)层面的人民调解组织包括两类:一类是司法所的调解委员会,下设有首席调解员,其职责是指导管理本街道(乡镇)的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事纠纷调解工作,排查和调处婚姻家庭、邻里等民事纠纷,防止民事矛盾转化为刑事案件。另一类是社区居委会,其职责之一就是调解内部成员之间的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扩大激化,居委会一般由一名专职人员如治保主任,加上居住区的楼长、居民组长、社区志愿者等组成一个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小区范围的民间纠纷调解工作。这类调解组织的主体、活动范围、调解内容都与本社区相关,更直接、更有效地解决本社区的矛盾纠纷。因此,实践中一般先由居委会调解组织先行处理社区内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再由街道(镇)司法所的调解委员进行第二层次的处理。

在社区矫正中,各种矛盾的出现不可避免,尤其是社区服刑人员大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定的危险,属于社区中的重点管理对象,正确处理他们的矛盾纠纷也属于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忽视他们正当权益、侵害他们合法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一旦处理不当,往往会引发一些过激行为。这就需要我们以一种挽救和帮助的心态通过调解的形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因此充分利用社区的人民调解资源,对于社区矫正、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将起到很大作用。

二、社区场所建设

社区场所最主要包括学习场所和就业场所。社区矫正的特点是使服刑人员经常处于社区人文环境下,通过正常的生产生活过程,逐步适应社会,改正其内心的思想价值观念和外在的行为方式。罪犯的服刑改造具有隐性和内在性的特征,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与日常的生产生活过程是分不开的。因此,社区内的学习和就业等场所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学习教育场所

社区内的学习教育场所一般是社区范围内的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学校(主要是职业学校、普通学校或业余学校)等等。

教育的内容既包括知识技能方面的教育,也包括思想文化方面的教育。社区服刑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处于社会底层,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缺乏社会技能,这是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对其进行必要的劳动技能培训,使其掌握一技之长,有利于立足社会,适应社会。即使是对于那些曾经有过正规学习或工作经历的服刑人员来说,原有的正常生产生活过程的中断,使其不得不面对新的就业压力,因此,接受继续教育也是其适应社会的方式之一。

思想文化教育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思想上的堕落和生活上的腐化越来越成为犯罪的主要原因。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某些不和谐因素和负面影响,不断的侵蚀着人们的思想和灵魂。有些犯罪分子之所以违法犯罪,往往不是缺乏必要的生活技能、生活来源和自身能力,而是没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因此,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文化素养的引导,应当是当前社区矫正教育措施的重点。就目前来说,社区矫正中的学习方式一般是定期举办讲座,服刑人员提交思想汇报,组织服刑人员参观展览等。对于那些表现较好的服刑人员,还成立了中心小组,利用中心小组对周围的服刑人员产生的辐射作用,实现自帮自教,调动其自我改造,互相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可否认,在教育的形式上还应多样化,以增强教育效果。

(二)就业场所

根据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调查,他们大多属于社会底层人员,靠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生活的居多,对社会怀有不同程度的不满情绪,生活问题是他们面临的最迫切问题,同时也影响到他们的改造。

目前,能够为服刑人员提供就业服务的场所包括两部分,一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创建的劳动就业基地,属于社会公益性质,虽然也有盈利的成分,但主要目的是为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社会闲散人员等创造就业岗位,二是社区内的公司、企业等单位,处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作为特殊政策,招收一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为其创造就业机会。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就业场所数量较少,难以满足需要,社区服刑人员感到生活压力重。为解决此问题,需从三方面考虑:首先,政府应加大在这方面的投入,创建一批固定的、公益性的就业场所,为社区服刑人员及其他社区闲散人员提供暂时过渡性的就业机会。在项目审批方面,应平衡经济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使两者协调发展,另外在税收方面也要给予其相应的政策支持。其次,应鼓励社区内现有的公司企业,积极接纳社区服刑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转变观念,从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不要对这部分人群抱有歧视态度,在公平考核、择优录用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到他们的特殊情况,为服刑人员提供个人发展的机会和空间。最后,改变现有的推荐担保制度,使社区矫正部门积极主动出击,与更多的公司、企业、单位联系,帮助服刑人员就业。尽管政府与社区都在为服刑人员的就业而努力,但当前社会就业状况严峻,服刑人员需要不断充实完善自己,正视现实,根据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社会资源状况寻找适合自己的就业岗位。

三、调动居民参与

开展社区矫正离不开社区居民的支持。社区作为一个地域性的社会集合体,是由一定数量的人口组成的。社区居民是社区这个整体中的基本构成要素,同样也是社区组织资源的基础。社区矫正作为一项社区公共事务,涉及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在以社会化的手段实现矫正犯罪人的目的的同时,也打破了社区原有的社会格局。例如,把服刑人员放在社区,增加了社区的不安定因素,为社区的管理增添了负担。基于社区自治的理念,社区居民有权利要求参与社区事务,从自身利益出发,参与对服刑人员在社区的监督、教育、改造、帮助。如果没有社区居民的参与支持,社区矫正的作用将难以发挥。社区矫正给服刑人员更多的与社会接触的时间和空间,希望他们在自我发展中实现自我改造。因此,对服刑人员的监督控制具有间断性而非连续性。服刑人员身处社区,在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更多的是与周围的邻里、朋友以及社区公众发生联系和交往。因此,只有充分调动社区居民的积极性,参与社区矫正,才能更好地实现监督职能。

强调居民参与,不仅需要让他们认识到社区矫正与自身利益的密切关系,而且需要提高社区居民的整体素质。社区矫正属于一种新的社会公共事务,它是以一种崭新的理念实现着刑罚执行方式的转变。寻求社区居民的支持,首先需要得到社会居民对这项刑罚制度改革的理解和认同。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在诸项利益的冲突中,不仅要处理好“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和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的平衡”而且要处理好“社区居民权利保障与服刑人员权利保障的平衡”。总之,只有协调处理好各方的利益关系,才能使社区公众在社区矫正中的优势得到充分的发挥并形成整体合力,在综合平衡中稳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