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规定》第24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宣布,在保外就医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2)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3)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4)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5)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同时,第25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原关押监狱及时收监:(1)骗取保外就医的;(2)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可以收监的;(3)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4)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第26条规定:对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违反本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4年5月,司法部出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24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2)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暂行办法》第2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27条的规定;(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暂行办法》第26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2)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3)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4)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5)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暂行办法》第27条规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2)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4)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5)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6)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7)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8)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9)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节 监督管理制度及经验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内容大致可分为四大类:一是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情况。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类罪犯”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二是部分社区服刑人员被剥夺或被限制的权利的实际执行情况。如《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三是社区服刑人员被限制的人身自由及其活动范围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管制、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离开市、县(市、区)或迁居必须报告执行机关批准。四是社区服刑人员遵守具体监督管理规定情况。如管制、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在执行期间必须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等等。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上述监督管理内容及要求,各试点省(市)在实践中,相应创设了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制度及措施,形成了现阶段的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模式。
一、报到管理制度
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20条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7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的规定,在试点实践中,为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能够及时主动地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脱管现象,各试建设方面出台了一些富有成效的措施,收到了较好的实际效果。主要做法有:一是以制定落实社区矫正工作衔接制度为抓手,着力在法院、公安、监狱和看守所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建立法律文书和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无缝对接机制。如浙江省2009年5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工作与社区矫正衔接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监狱在假释、保外就医和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类罪犯”离监时,可会商执行地县级司法局到场衔接。
同时,要求各监狱在每月10日前把次月即将离监的本省籍“三类罪犯”的姓名、离监日期、非监禁刑罚执行类别、户籍(或居住地)地址等详细情况统计表,按地区分类寄送有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处,由市司法局逐级转递基层司法所,提前做好“三类罪犯”社区矫正衔接管理准备工作,减少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又如,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专门在当地法院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法院审前调查、法律文书送达和社区服刑人员报到等衔接管理工作。二是落实行政和司法奖惩。如江苏和浙江制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均把社区服刑人员是否按时报到纳入了考核。三是创新惩罚措施与手段。如浙江省丽水市和金华市制定的《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时间“不列入社区矫正执行期”,对违反报到管理规定时间3个月以上的以“脱逃”论处,列入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名单。
二、报告管理制度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管制、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在执行期间必须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目前,各试点省(市)主要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报告一次活动情况;每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告活动情况,同时上交当月思想汇报。在试点实践中,社区服刑人员因就业、就学、就医等因素经批准较长时间离开执行地的情况比较普遍。因而,社区服刑人员每月须到司法所当面报告的规定实际执行时有一定难度。从实际操作层面看,部分省(市)对异地就业、就学和就医社区服刑人员采取每月电话报告、每季返回执行地当面报告的做法比较好地体现了社区矫正人性化管理的特性。但是,要真正解决在异地的社区服刑人员报告、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等问题,最终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制度。因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毕竟有别于监禁刑罚执行方式。而且,依法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帮助其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也是社区矫正的题中之意。
三、监督考察制度
主要监督考察社区服刑人员在执行期间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以及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监督考察制度大致由以下三部分制度组成:
(一)社区服刑人员监护人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监护人制度,主要目的在于发挥亲情帮教、家庭帮教作用。从试点实践看,创设这项制度对于做好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帮教工作效果更为明显。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司法所根据其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等相关情况,指定一名家庭成员或其亲属作为监护人,协助司法所开展该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帮教工作。如果社区服刑人员没有直系亲属亲友或直系亲属亲友不具有实际监管能力或条件,一般由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所在的企业、单位、学校或村(社区)等相关人员中指定一名监护人。确定监护人后,司法所与其签订《社区矫正监护责任书》,明确其权利、义务和职责。监护人的基本条件是:(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2)具有监管能力和履行监管职责相应的身体条件;(3)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及相应的监管责任;(4)系直系亲属或亲友。监护人的基本职责是:(1)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遵纪守法和接受社区矫正情况进行监督,督促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履行社区矫正义务。(2)与社区服刑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发现、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动态情况。(3)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馈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情况。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及时反映。
(二)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帮教制度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改造,是提高社区矫正质量的必由之路;也是解决基层司法所监管教育力量不足的现实举措。当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司法所组织社会力量为每名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的社区矫正监督考察小组。该小组在司法所指导下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行为及日常活动进行监管帮教。从试点实践看,建立健全以社区矫正监督考察小组为基础架构的基层社区矫正管理网络,是实现社区服刑人员实时实地监管帮教的重要基础性工程。
目前,社区矫正监督考察小组一般由2~3名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的村(社区)干部、社区矫正志愿者或其他社会力量组成。监督考察小组成员的基本条件是: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2)热心社区矫正工作;(3)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4)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其基本职责有:(1)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和帮教等工作;(2)参与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评议;(3)反映并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4)完成司法所布置的其他任务。近年来,浙江省在学习推广“枫桥经验”过程中,探索形成了社区服刑人员“5+1”监管帮教模式即每名社区服刑人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乡镇(街道)驻(联)村干部、村居(社区)干部、社会志愿者和社区服刑人员亲属等力量结对监管帮教,“5+1”监管帮教模式得到了司法部的充分肯定。
(三)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考察制度
走访考察是指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到社区服刑人员家庭及其所在村(社区)或单位、学校等场所,向有关人员和群众了解社区服刑人员思想行为表现以及相关工作意见和建议的活动。走访考察是全面、深入了解和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动态情况及矫正成果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是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直接管理的重要措施。同时,走访考察也是司法所了解、掌握和检查、监督社区矫正监督考察小组履行职责情况的重要手段。
综合各地的做法,走访考察工作一般每月开展一次。重大节日、重点时段、重要时期以及社区服刑人员受到惩处、有家庭矛盾或变故、有思想问题、心理问题或工作、学习、生活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司法所需要及时开展走访考察活动,并根据走访考察情况,调整、修改和完善社区服刑人员个案的矫正方案和措施,增强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近年来,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化和发展,社区服刑人员走访考察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如浙江省2007年7月出台了《社区服刑人员动态分析报告制度》,建立了省、市、县三级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动态情况季度通报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对走访考察工作质量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四、外出和迁居管理制度
在实际执行中,社区服刑人员因就业、就学、就医和房屋拆迁等因素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市、区)或迁居的现象比较普遍。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管制、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离开市、县(市、区)或迁居必须报告执行机关批准。但是,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时间的限制性要求却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给实际执行造成了一定困难。目前,各省(市)对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外出的时间性要求标准不一,在区域限制问题上也有相类似的情况。当然,尽管存在具体操作困难等问题,但在试点实践中,各省(市)还是从加强监管的角度,尽可能地建立和完善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和迁居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