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社区矫正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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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3)

第三节 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

一、考核分类

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依据、内容及要求,按照从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到社区矫正终止整个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综合各地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将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工作分为以下七大类考核:

(一)登记报到考核

主要考核社区服刑人员在判决、裁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执行地司法所登记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20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二)日常报告考核

主要考核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是否根据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和要求,按时、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以及其他活动情况。社区服刑人员日常报告考核一般分为:

1.周报告。即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每周向执行地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相关活动情况。目前,许多省(市)的社区服刑人员的周报告采取电话报告方式。

2.月报告。即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每月到执行地司法所当面报告一次。同时,递交当月的书面思想情况汇报。

(三)学习教育考核

主要考核社区服刑人员在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类学习教育活动过程中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学习质量,以及完成司法所布置的学习任务等方面的情况。

(四)公益劳动考核

主要考核社区服刑人员在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公益劳动过程中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劳动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情况。

(五)外出管理考核

主要考核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市、区),是否向执行地司法所报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是否按时返回并向司法所销假。综合各地的做法,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市、区),须由本人向司法所提出包括外出事由、外出起止时间、具体的目的地等内容的书面申请,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审批表》。

司法所核实情况、签署初步意见后,转递给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司法所在接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批准文书后通知社区服刑人员,并发给其《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告知其外出期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返回后必须到司法所办理销假手续。

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审批及其请假时间长短问题,目前,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如,江苏省规定社区服刑人员一次请假外出7天(不含7天)以上,须经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报县(市、区)公安局批准;浙江省规定3日(不含3日)以上就须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同时,在外出区域问题上,尽管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以市、县(市、区)为界,但在实际执行中,特别是在大中城市以县(市、区)为界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

(六)迁居管理考核

主要考核社区服刑人员迁居时,是否向司法所报告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综合各地的做法,社区服刑人员迁居须由本人向执行地司法所提出包括迁居缘由、迁居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地等内容的书面申请,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审批表》。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核实情况后形成的书面情况报告和意见,逐级上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司法所接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批准文书后通知社区服刑人员,并要求其在迁入目的地之日起7日内到所在地司法所登记报到。

(七)会客管理考核

主要考核依据法定条件需遵守会客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管制、缓刑、假释三类罪犯)在矫正期间是否遵守了相关规定。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会客管理的具体内容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因而实际执行及其考核相对比较困难。目前,有部分省(市)在这方面出台了一些禁止性规定。比如,江苏和浙江两省的考核办法规定:(1)社区服刑人员不得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人员;(2)未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必须事先报告执行地司法所,由司法所将采访者的基本情况以及所需采访的内容,报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局)批准;(3)社区服刑人员会见境外人士,必须向执行地司法所报告,由司法所将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及目的,报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局)批准。

在具体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工作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不同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内容及重点,要根据其刑罚执行的类别、内容、要求及其身体状况等因素有所区别,体现刑罚执行工作实事求是原则和“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调动和保护好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积极性。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重点考核其遵守报告活动、迁居审批、会客、请销假制度,以及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方面情况;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重点考核其遵守就医、报告活动、迁居审批、请销假制度,以及参加学习教育等方面的情况;对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主要考核其遵守社会活动方面的制度和规定情况。

二、考核方法

社区服刑人员是在社会环境中服刑的罪犯,对其日常矫正行为及活动情况的考核,与监狱开展罪犯考核工作,在考核环境、考核条件、考核手段与方法等方面有一定的差异和区别。在一定程度上说,工作难度增大、工作量也相应增加。因此,做好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工作,一方面需要司法所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责任心和责任感,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直接管理与监督考核;另一方面,要善于调动和发挥包括村(社区)干部、群众、社区服刑人员监督考察小组成员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监护人等在内的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作用,配合、协助司法所做好考核工作。同时,在工作实践中,还要不断创新考核手段与方法,提高考核手段与方法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合理性,最大限度地发挥考核手段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激励作用。

目前,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主要采取量化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考核方法是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方法。如北京市的《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罚工作的暂行规定》、《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规定(试行)》和《浙江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考核暂行办法》。上述三个省(市)的计分考核办法,在考核内容、考核手段、考核程序以及加或奖(扣)分细则等方面基本相似。

计分考核方法,简而言之,是指将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表现进行量化,设置相应考核分值,实行累积制加或奖(扣)分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与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处遇和奖惩直接挂钩。综合上述相关省(市)出台的考核办法,其主要内容及考核方法可以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本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工作,协调处理考核中的相关重大问题。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实施。

(2)考核以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为标准,实行遵章守纪加或奖分、违规扣分、每月评定的方法,依据月评结果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奖惩和分级管理,兑现矫正处遇。

(3)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实行日常考核情况“日记载、周小结、月评定”考核制度。司法所工作人员(或考核责任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情况进行记载,发现有属于加或奖(扣)分行为和表现的,填报《加或奖(扣)分审批单》。司法所每周对考核情况进行一次小结,每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综合表现作出评定,并将考核评定结果报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或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4)实行社区服刑人员考核情况告知制度。每次加或奖(扣)分,司法所以电话或书面方面通知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社区服刑人员对加或奖(扣)分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司法所或上一级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和复议。

(5)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核评定结果,有的省(市)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级;有的省(市)以评定表扬或记过等方式兑现,并与具体的考核分值和监督管理等级相对应。

(6)对社区服刑人员考核累计加或奖(扣)分达到行政或刑事奖惩限度和要求的,分别给予相应的奖惩和矫正处遇。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计分考核方法,主要优势在于大大减少了考核的主观色彩,提高了考核的科学性。但是,应当看到目前实施的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方法大多与监狱实行的《关于计分考核奖惩罪犯的规定》相似或近似,而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环境、考核条件、考核力量等方面却与监狱相比有着明显的差异。而且,现行的一些考核办法在考核内容、方法、程序等设计方面还存在着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第四节 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

一、奖惩分类

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34条规定:“司法所应当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对于表现良好的给予表扬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减刑。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重新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收监执行。”综合各地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将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分为行政奖励、刑事奖励和惩处三大类:

(一)行政奖励

具体包括表扬、记功、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综合各地的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各类行政奖励的考核条件是:

1.表扬

社区服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考核,可以给予表扬:(1)月度考核评定确定为优秀的;(2)考核累计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3)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教育和社区公益劳动等活动,发挥示范作用的;(4)热心助人,乐于做好事,受到社区群众好评的;(5)认真学习文化、技术和技能,取得优异成绩的;(6)考核评比成绩优秀的。

2.记功

社区服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考核,可以给予记功:(1)连续3次获得表扬的;(2)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3)阻止他人违法犯罪的;(4)在防止和消除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中见义勇为,作出一定贡献的;(5)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比较突出的。

3.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社区服刑人员一贯表现良好,当年内获得2~3次表扬以上的,可以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具有以下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1)阻止或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3)在日常劳动、生活中舍己救人的;(4)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评选社区矫正积极分子,一般以县(市、区)为单位,每年组织评选一次,且有适当名额限制。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的评选一般由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评选工作的具体实施。目前,对获得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称号的社区服刑人员兑现奖励具体有两种做法:一是作为提请刑事奖励的条件之一。如上海市《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奖惩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社区矫正积极分子是提请司法奖励的条件之一”。《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1次矫正积极分子可以呈报减刑6个月。”二是给予考核加分奖励。如《浙江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考核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被评为年度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的,奖20分。”

(二)刑事奖励

具体包括减刑和假释。在社区服刑人员减刑、假释问题上,目前,部分省(市)出台的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对提请减刑、假释的条件及其考核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些突破性的进展。这里着重介绍部分省(市)考核奖惩办法中关于提请社区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的考核条件及其相关内容。

1.北京市《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该《暂行办法》第25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呈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呈报减刑。”第25条规定还对“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界定。“确有悔改表现”系指同时具备以下5个方面情形:“(1)认罪服法;(2)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制度,接受教育;(3)积极参加学习、活动;(4)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公益劳动,能够完成劳动任务;(5)升为一级宽管连续6个月无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