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社区矫正导论
49417500000053

第53章 社区矫正质量评估(1)

五、美国威斯康星州社区服刑罪犯危险性评估表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整个犯罪改造系统中所占比重呈逐年上升趋势,其发挥的独特作用日益明显,已成为犯罪改造工作寻求创新和突破的努力方向。在这个方向的指引下,各项具体工作的优劣得失就需要有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质量评估体系给予评判,在此基础上,做出“扬弃”,进行“优胜劣汰、重新组合”,从而达到“有的放矢”推进社区矫正的目的。因此,本章探讨社区矫正质量评估的相关内容。

第一节 矫正质量评估的意义

评估是人们按照某种法则并采取一定的方法对观察的事物进行评价和测量。

社区矫正质量评估是指根据社区矫正产生的实际效果对社区矫正具体工作所作的评价和测量,它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发挥着“指南针”的引导作用。

一、检验社区矫正的工作成效

社区矫正质量评估又称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是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工作能力、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情况以及整个社区矫正环境氛围等进行的全方位检验与评判,是社区矫正的内在要求。它既可以是阶段性的效果评估,也可以是对服刑人员矫正期满总的矫正效果的评估。它的首要意义就在于对社区矫正工作成效的检验,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具体矫正方法的有效性评估

方法能否发挥作用需要对它进行检验或考核,评估就是一种考核。社区矫正质量评估某种意义上就是对矫正方法的评估,因为方法是代表某项工作成效的最重要指标。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的模式,在西方不少国家的多年运行经验中,可以得出它是一种科学、有效改造模式的结论,但在中国的环境下,是否也能得出这样的结论?这就需要对社区矫正的具体方法在我国的适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可以代表社区矫正在我国的“适应”程度。当前我国社区矫正中有很多方法大多是直接引入国外的经验,这些方法是否自然地适应我国的现实环境,或者说我国的现实环境能否很好地容纳这些国际经验,同时,我国一些社区矫正试点省市自创的方法试点效果如何,是否有必要进行“修修补补”或“彻底推翻”、还是“全面推广”,这些都需要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和标准加以考核,才能推动对矫正方法的不断探索、不断创新、不断进步。

(二)对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状况的评估

社区矫正被公认为是缩短服刑人员适应社会时间、使他们尽早融入社会的最佳途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称之为是“捷径”。这实际上就是反映了社区矫正对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作用。就像医生给病人看病一样,社区矫正实际上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对服刑人员进行“号脉诊断”,能否取得良好的矫正效果,关键在于能否准确及时地对服刑人员作出科学评估、做到对症下药。由于服刑人员的个体情况和所处环境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再社会化的进程有时顺畅、有时受阻、甚至有时还会“回潮”,因此仅仅一次评估是远远不够的,评估必须是动态性的,且每一次评估都要充分考虑到各种不同因素单独或相互的作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适时调整方法。当前我国提出了“降低刑释解教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的司法理念,这对于教育改造工作来说既是压力,也是动力,尤其对于社区矫正这类新型模式来说,降低重犯率是一个重要指标,在一定程度上还决定着社区矫正的命运。因此,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作为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应当强化评估。

(三)对矫正工作者工作成效的评估

一项工作能否取得成效,操作实施人的素质、能力及工作态度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社区矫正工作中,矫正机构及工作人员是操作实施者,而工作人员负责落实对服刑人员“面对面”的社区矫正相关教育改造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所依靠的人力资源。因此,工作人员的素质、能力及工作态度是社区矫正工作能否真正取得实效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群体中,大多是由来自公安、监狱的警察、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居委会成员、人民调解员、退休干部、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等人员组成,这些人员的个人素质、矫正能力参差不齐,人生阅历和社会背景也各有不同,工作态度方面也不可能保持“同一种笑容”,这些因素的差异必然会导致在工作成效的程度上有高低不同,程度上的高低只是“量”上的差异,但根据量变与质变的关系原理,我们应加以重视,用科学的方法对其作出评估,对于程度高的“量”要加快积累,争取质变;而对于程度低的“量”要抑制积累,防止质变。

二、引领非监禁刑执行的发展方向

社区矫正在我国的试行以及不断推广,它的试点省市和运行规模在不断扩大,适用程度和成熟程度在不断加深。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对于中国的刑事司法领域而言,这更是一项结构性和历史性的变革”。社区矫正就整体概念而言,它的确是一种新型刑罚执行模式,对我国非监禁刑执行方式开启了一种崭新的途径和方式。然而,在“社区矫正概念”之下的现实社区矫正工作并不全部都符合特殊人群改造的需要,并不全部都能起到特殊改造的功效,只有经过质量评估并认定为切实有成效的社区矫正工作才有它的生命力,才有它的发展前途,这样的社区矫正代表着非监禁刑执行的发展方向。

(一)体现非监禁刑的惩罚性

非监禁刑是刑罚的执行方式之一,惩罚性是其自然属性。社区矫正是一种行刑强制措施而非自愿选择。也就是说社区矫正并不是完全的“自由生活式”改造,它有强制性,对服刑人员来说,在本质上是一种惩罚,而非“恩赐或纵容”。当前的具体工作中,在一些试点地方和一些人眼里,社区矫正的惩罚性有些被忽视,甚至被遗忘,由此导致了一定层面上的思想误区,这是非常有害的,应引起我们的注意。因此,有必要在社区矫正质量评估体系中加入惩罚性因素或指数,体现强制成分的存在,时刻把握刑罚的本质。

(二)体现非监禁刑的矫正性

教育矫正是改造工作的目的,通过监禁或非监禁刑的方式、在教育改造服刑人员的过程中,使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做守法公民。无论是监禁刑还是非监禁刑,只是手段、方式上的不同,在教育矫正上两者“殊途同归”。而且从现实及长远发展来看,非监禁刑的矫正性及其效果会更为明显。当然,在具体工作中是否能真正使矫正性体现得更为明显,就需要用事实说话、用数据说话,需要通过质量评估对社区矫正具体工作作出判断。

(三)体现非监禁刑惩罚与矫正的平衡

对罪犯是否关押是依据罪犯实际情况作出的矫正方式的选择,无论是否监禁服刑人员,所追求的实质是矫正工作的成效。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心是如何在非监禁条件下执行刑罚,社区矫正应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谨慎操作。非监禁刑与监禁刑的客观不同就是服刑人员人身是否被监禁,但它们都是刑罚执行的方式,都应体现惩罚与矫正功能的平衡,换句话说,两者在本质上是同一的,只是形式不同。

相对于监禁刑,非监禁刑执行中,没有了高墙的障碍,日常生活也不需要严格监控,服刑人员可以自由选择它们的生活方式,已经摆脱了机械的服从,唯一与其他普通公民不同的是,他们的身份是服刑人员,有一些适度的强制,而正是这适度的强制就体现了它的惩罚性,使之构成了矫正的基础。从长远发展来看,社区矫正只能是和监狱矫正并存的一种罪犯矫正模式,两种矫正模式分工明确,但又互相促进,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完成刑罚执行的任务。形成国家和市民社会共同参与的刑事政策。

三、表明行刑理念的不断进步

社区矫正意味着对刑事政策的一种宽松选择。作为行刑理念不断走向文明的历史产物,社区矫正更多地体现了时代的发展与行刑理念的变革。意大利着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认为:“刑罚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状况相适应。在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里,刑罚给予那些僵硬心灵的印象应该比较强力和易感。为了打倒一头狂暴地奔向枪弹的狮子,必须使用闪电。但是,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的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伴随着行刑理念的进步,社区矫正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过程,而通过质量评估作用的日益发挥,要使社区矫正实现“从有到优”的飞跃,通过实践的不断探索与成熟,在更高的程度上推动行刑理念的持续进步。

(一)刑罚思想的根本转变

过去的刑罚思想一般是“杀人偿命”的“报复主义”,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文明的演变,惩罚已不是最终目的,“矫正主义”的刑罚思想开始成为主流,教育改造逐渐成为主导,教育的观念、改造的观念、再社会化的观念已成为刑罚执行的主导思想。

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不再仅仅是为了惩罚,更是为了矫正,使他们的人格重新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社区矫正体现了时代性、进步性,又未超越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的本质属性。

(二)行刑社会化理念的产生

社区矫正制度源于刑事社会学派关于行刑社会化的思想。为了避免和克服监禁刑存在的弊端,刑事社会学派提出了慎用监禁刑,使行为人尽可能多地接触社会,并使社会最大限度地参与罪犯矫正事业的行刑社会化思想。社区矫正的主要优势是,在国家、法律、家庭和社会的共同作用下,服刑人员比较容易与家庭和社会和谐共处,一般不会再与社会发生对抗,容易接受教育、矫正和被转化,较易由社会的阻力变成社会的动力。“社区矫正是各国监管犯罪方式的一场革命,它是对罪犯实行人性化管理的必由之路。”

(三)社区矫正主导模式的变革

不同的目的选择不同的价值。从当前工作来看,社区矫正大体上有三种主导模式:一是以国家政府主导的行刑空间转换模式;二是以社区自治主导的社会改造模式;三是政府职能与社区优势相结合的复合主导模式。如果选择了国家政府的主导模式,主要以法规规章的形式来规范相关内容,但受制于各自的权限范围,可能会造成法规规章之间的冲突,同时继续突出国家政府,难免会造成强制性的扩大,可能走向仅是行刑空间转换,由“在监狱”变为“在社区”,而社区矫正强调的是服刑人员不仅仅“在社区内被矫正”,而是“由社区来矫正”。如果选择了社区自治的主导模式,使社区功能得以发挥、社区优势得以体现,但毕竟社区是自治性的,缺乏强制性会使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式在某些时候遭遇“尴尬”。因此,政府职能与社区优势相结合的复合主导模式较为理想,在社区矫正这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里,只有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社区矫正组织以及社会人士的共同参与、共同努力,才能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节 矫正质量评估体系的建构

对社区矫正评估体系的建构,我们认为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从社区矫正的内容角度进行评估

对社区矫正的内容进行评估主要可从两方面进行:一是对社区矫正项目的本身进行评估,二是对社区矫正项目的运作进行评估。

(一)对社区矫正项目本身的评估

社区矫正项目在发达国家已被证实是刑罚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趋势,并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同时,社区矫正项目的确定与该国的国情有着密切的关联。因此,我们需要评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所设计的与社区矫正相关的项目是否适合国情?我国的社区发展状况是否成熟?社区的资源是否可以得到充分的利用?

与发达国家的社区矫正项目相比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在哪些方面需要改进和完善?现在是否有必要在我国更大范围内推广?

(二)对社区矫正项目的运作进行评估

社区矫正项目的运作主要体现在司法和执法层面。在司法和执法层面上,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存在着什么问题?哪些需要改进和完善?如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法规方面是否能够转换观念,是否应该采取一些有利于推进社区矫正的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的运作中采取了哪些法律监督方面的措施?监狱系统在对罪犯的假释方面有哪些积极的举措?当前还存在什么问题?社区矫正管理机关的设置、工作人员的配备、工作程序的确定、法律制度的修订是否有利于社区矫正任务的完成?相应机关及工作人员在执法中是否能够保持一定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无论是对社区矫正项目本身的评估还是对矫正项目运作的评估,都会涉及对社区矫正效果的评价。如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的情况、他们对社会的适应情况、他们的正当权利是否得到了应有的保障?社区矫正中是否减少了交叉感染?矫正工作是否充分利用了社区的资源?是否真正降低了刑罚成本?是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刑罚的威慑功能?是否能够得到公众的认可?是否有利于社会稳定、社区正常秩序的维持?是否有利于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基础?如果达到了预期目的,可借鉴的经验有哪些?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主要原因或应该吸取的教训是什么?

如果仅对运作的评估而没有对项目本身的评估,那么在事实上存在着一个舍本逐末的问题,如果社区矫正的项目及相关的规定不能科学的设立和制定,那么在这样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运作,工作的有效性势必难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