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社区矫正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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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社区矫正质量评估(4)

对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评估内容具体包括:我国应设置何种类型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或派出机构的权力如何合理配置?目前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效率如何?社区矫正机关与相关司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怎样?如何确定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准入资格?工作人员的准确定位是什么?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绩效如何?如何确定每个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如何较好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对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的评估有以下建议:评估人员不能由司法行政一个部门的人员组成,最好由政法委或地方人大抽调政法各部门的人员参加,或者请大专院校或科研机构等较为独立的单位来进行评估。

目的是避免在评估中由于受部门利益的影响而产生的主观性、局限性和片面性。

评估时要注意参考主要发达国家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的情况及利弊,对试点省市的管理模式和人员配备状况进行客观的分析。通过比较,改进和完善我们的社区矫正管理模式和人员配备的标准。

二、矫正质量评估体系的方法

对社区矫正的评估不是评论,不能简单地根据已有的知识和信息评头论足地议论一下即可,而是需要运用实证的方法,对现有的工作进行全面的和客观的分析。这种实证方法包括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定量是指通过计算和测量,运用统计上的技术对研究对象数据中的变量与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从而发现一些特定的模式、规律和特点,进而上升到理论的高度进行研究。定性一般不是通过数字统计的方法,而是应用直觉的、观察的、历史的、比较的方法来说明和解释研究的对象。如通过个别访谈、小组座谈、实地观察、历史研究、内容分析等方法,进行理论的分析。

基于以上对社区矫正评估的设计,在实际的评估操作中,需要结合不同的评估对象采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建议通过问卷的形式来把握目前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的态度,看社区矫正能否被社会公众所接受和认可。对于评估社区矫正是否能达到预期的目的,也可以通过问卷的形式来把握服刑人员对于社区矫正的评价。另外,对社区矫正效果的评估,可以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阶段性的风险测评来进行比较,例如在服刑人员刚刚进入社区时,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在他们服刑一段时间之后,包括在他们服刑期满之时,继续进行风险评估,通过比较,可以反映出社区矫正的效果。

在对社区矫正的评估中,尤其需要把握评估时的客观性、连续性、相关性和可能性。

(一)客观性

对社区矫正进行评估,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在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和推进中,有国家相关部、委领导以及省市一级有关领导对社区矫正的讲话、指示精神和意见。这些讲话、指示或意见对于推动社区矫正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是在进行评估时,则不能受这些讲话和指示精神的左右和影响。我们需要遵循的是党的十七大所确定的指导思想和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除此之外,无论是现有社区矫正的试点模式,还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具体规定,都有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必要。因此,我们在评估时必须充分解放思想,在整个社区矫正评估工作中,包括前期评估方案的规划、设计,着手进行社区矫正评估的过程以及得出最终评估结论,都应该坚持客观性原则,在评估中不应带主观趋向性、不应接受有关领导的暗示。只有保持评估活动的客观性,才能保证经由评估活动所收集的有关社区矫正的资料能如实反映客观事实,避免评估过程会受到认知、情感以及利益诱惑等主观因素的影响。

为保证评估的客观性,在确定和选择评估人员时,要注意避免和减少与评估对象有直接和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参加。在国外往往将比较重大的评估委托给专职的评估公司或者有关科研机构来进行,目的是保证运用科学的方法,并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上进行评估。只有通过客观的、不带倾向性的、科学合理的评估,才能为正确的决策提供依据。另外,在现实的改革中,一些部门和单位存在着只注重考虑自身利益而忽视国家和全局利益的倾向,这种倾向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评估的客观性,因此,强调评估的客观性和正确地选择评估人员是搞好评估的关键。

(二)连续性

社区矫正的运作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对社区矫正的评估也应该是动态的。所谓连续性是指在较长的时期内,针对一个共同的主题、目的,对相同的评估对象在一定的期限内定时进行评估。例如,对服刑人员在服刑期内重新犯罪的评估或者对其在刑满后两年内进行重新犯罪的评估。这个评估可在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看重新犯罪率的变化情况并进行与此相关的原因分析,从中可以反映出社区矫正的质量以及相关因素对社区矫正的影响,也可以对服刑人员在社区第一年的情况,第二年的情况进行跟踪评估,或者是对不同类型的服刑人员,如缓刑、假释管制的人员分别进行连续性的评估,这样可发现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有利于工作质量的改进和提高。否则,对社区矫正质量的评估工作往往会陷入盲目性。

(三)相关性

社区矫正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涉及面广,在进行社区矫正评估时不能孤立地对某个方面的因素来进行研究,特别是在进行诊断性、评判性分析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相关因素,否则评估结论的可信度难以保证。随着社会科学研究的深入,那种单一的因果关系已不能充分解释复杂的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因此,需要研究多重原因和多重结果的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的关系。例如,重新犯罪率的增加或减少,并不是仅仅与社区矫正构成简单的因果关系。它还会涉及更多的原因,在这些原因中又不是完全的对等或并列。因此,在进行评估时需要做更为全面的设计,并对评估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从而把握事物的本质和内在规律。

(四)可能性

可能性是指在选择评估对象时,要考虑到哪些内容由于不具备评估可能性而被剔除出评估对象的行列。在评测评估可能性时,关键的因素包括:(1)评估的目标对于整个项目来说是否重要。如果重要就需要进行评估,否则就没有必要。(2)现有的评估方法是否可以精确地得到结果。如果方法问题没有解决,就不可能实施评估。(3)评估目标本身是否可以用实证方法进行检验。比如需要评估社区居民对于日益增多的服刑人员的担忧程度,那么必须确认这种担忧本身才可以进行测量。(4)利用现有的信息是否可以认定项目的有效性。如果利用手头资料就可以认定项目的有效性,那么评估就不需要进行。(5)当前的制度是否允许进行评估,比如在试点时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了保密措施,居民无法了解自己的社区中哪些人是社区服刑人员,那么,评估居民对具体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态度就不可能实现。(6)评估的成本有多大。显然,太高的评估成本也会阻碍我们进行评估工作。

搞好评估是确保当前社区矫正各项工作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在全国28个省市开展试点。司法部部长在2008年年底的司法部工作会议上指出:“2009年将在全国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逐步深入,新形势下如何开展社区矫正评估,才能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尽快步入正轨、高效的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