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社区矫正导论
49417500000074

第74章 中国农村社区矫正模式与路径选择(4)

概言之,在传统的乡土中国,由于家国一体之结构形态的存在,从而使得乡土中国无以产生村民私人自主的经济领域。同时,也由于受宗族权威与国家强权的双重捆绑,村民私人自主的文化领域也无从孕育和诞生。因此,乡土社会的宗族权威可用宗法制度对越轨者施以惩罚,甚至可以对严重触犯宗法礼仪的,处以死刑,例如将那些违反孝道和不守贞操者施以“沉塘”、“投河”等。封建国家还可用国家法令对违抗法令者实行“族诛”与“连坐”。无论是宗族权威对越轨者的惩罚,还是封建国家对违抗法令者的刑罚,其均以报复犯事者为目的,并以“杀一儆百”之态度实现惩罚威吓之效果。乡土中国之惩罚并不以防止重新犯罪与帮助犯罪人回归社会为目的,因此,也就无所谓社区矫正。

自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国家则空前加强了对农村的政治动员能力,并将其权力的触角直接深入到村级组织,从而使得每一位农民都能感觉到国家权力的强大存在。正如黄宗智所说:“新中国成立后的政权比明清时代的国家权力更垂直地深入社会基层,不管是通过党支部还是生产队长,每个农民都直接感受到了国家的权力。”整个乡村社会也就完全国家化了,乡村社会完全沦为庞大利维坦的附生物。在家国一体结构形态中,乡村社会的秩序完全依靠村民阶级的划分得以整合。农村社会的治安维持与犯罪对策也是基于阶级的划分而制定。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农村的一般性公安工作,比如说对地富反坏右的监督、教育、改造,应通过群众来做。”此时,农村对前述“五类分子”的监督权力来自于国家的明确授权,也就是说,这种权力来自于人民,同时也为国家权力所赞同。这一农村社会国家化的结构图式以牺牲农民权益为代价,试图将整个农村纳入到国家的权力体系的范畴之中。在强大的国家权力包围之中,中国农民已无任何私人自主领域可言,且如果有那么一点私人自主的领地,政治国家亦可以任意侵入。因此,中国农村对“五类分子”的教育改造与今日社区矫正对“五种对象”的安置帮教当然不可同日而语。

改革开放后,随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乡政村治”模式的构建,村民私人自主的经济领域与私人自主的文化领域开始缓慢生成。在中国农村,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初见端倪。在村民私人自主领域,村民与国家公共权力的交往不再是一种“零和”博弈,而是一种经过合理论证的意见形成和意志的形成过程。换言之,这一自主领域坚持把所有有关的人在参加了合理的论证之后的同意作为普遍程序的条件,而不是某个特殊的利益集团或伦理共同体的标准。在少数农村,私人自主的经济领域与自主的文化领域则已基本形成,例如,浙江省的枫桥镇,因此,法治的结构形态逐渐显现。中国农村社区矫正只有在村民自治的结构形态中才能得以存活,易言之,中国农村社区矫正只有选择村民自治的路径。

首先,私人自主领域的形成,可以阻止政治国家之公权力的任意侵入,以保障村民之自由权不受侵害。社区矫正乃国家之公权力在刑罚执行中的运用,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在家国同构的中国封建社会,惩罚所显现的是威胁功能。在改革开放前的新中国,农村社会依赖阶级的划分对“五类分子”进行教育改造。如前所述,此非社区矫正成长之土壤。如中国农村的社区矫正依凭村民法治,则村民的自由权可以得到保障。如果村民法治无从建构,则政治国家的公权力就会越过国家与社会的界河,从而侵入村民私人自主领域。随着现代社会风险的加大,国家的形态由原来的福利国家演进为安全保障国家。行政的形态也随之发生变化,即由原来的服务性行政演变为预防性行政。因此,政治国家的干涉能力空前增强,干涉的范围也持续扩大。近来美国上演的“情报门”事件就是明显的例证。哈贝马斯认为,“忙于预防的政府行政必须根据有争议技术考虑来填满的自由裁量空间,即使把基本权利作能动的理解,也无法提供充足的法律保护。”因此,在安全保障国家与预防性行政的结构形态中,人民的自由权就更容易受到侵害。鉴于此,社区矫正的安全保障功能就更容易被扩大化,从而导致村民自主领域减少,村民之自主权利遭受侵蚀。

其次,私人自主领域的形成,可以防止社区精英对农村的独断控制,以使中国农村仍在国家权力触角所及的范围内。中国农村有着几千年沉淀的封建意识,其崇尚习惯威权的思想尚难以彻底改变。村民法制观念相对滞后,法律知识相对贫乏。农村的社区矫正如果不循法治之路,则社区精英可能在其监管范围内任意加重对服刑人员的惩罚。社区精英甚至还可能将其所掌握的监督、管理的权力扩大化,进而危及整个村落体村民的自由权。农村村民自主的经济领域的形成可以防止社区精英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村民自主的文化领域可以防止社区精英对自治组织的控制。因此,社区矫正遵循法治之路径,不仅可以成功避免农村从政治国家的整合目的中分离出去,而且还可以保障村民之自由权不受社区精英的任意侵害。

再次,私人自主的经济领域为社区服刑人员的无偿劳动提供劳务市场。社区矫正是让罪犯在社区内服刑,因此,罪犯服刑的社区须有提供公益劳动与无偿劳动的市场体系。我国目前试点地区的社区矫正是以服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为刑罚执行地的,因此,若要对服刑人员实施惩罚性的劳动和让其提供公益劳动,则该村落体内必须有一个能够就地吸收劳动力的市场。自中国农村实施土地承包及政治国家撤离农村后,村民就能从土地的单一劳作中释放出来,去从事工商业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但是村民自主的经济领域并未完全形成。鉴于此,农村无法形成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所以,乡镇企业的发展在提供劳动力市场方面就显得尤其重要。若要在中国农村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则首先要有乡镇企业的发展和相关产业的形成;其次需要农业生产的规模效益和集约经营。然而,中国多数农村经济自主领域尚在孕育中,其境遇之改善的空间甚大。因此,中国农村社区矫正的条件尚有待于体制的进一步促成。

二、村民法治路径

枫桥模式的运行在于其有了一个基本成型的市民社会结构,即建构法治所必备的前提。近代国民法治生成于资产阶级个人主义的母腹中,并在市民社会的臂腕中长成,其以基本权利与权力分立为原则,力主限制国家公权力对私人自主领域的干涉。从国民法治国要素来看,“国家仿佛是一个受到严密监控的社会服务机构,它要受制于一个完整自足的法规系统,或者干脆与这个规范系统等同起来。”因此,法治的前提是市民社会,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市民社会以基本权利对抗政治国家的公权力。在广袤的中国农村市民社会如躁动于母腹中的婴儿即将呱呱落地,其赖以成长的个人主义文化也正在萌动,纯朴的农民更是有了市场观念和权利意识。因此,与国民法治诸要素相对照,我们将中国农村中显现的这一情景称之为村民法治。所谓村民法治是指在当代中国农村中,村民自主的经济领域和自主的文化领域在市民社会躁动的母体和个人主义的摇篮中逐渐生成的一种状态。村民法治在农村社区矫正中具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由村民所享有的,诸如经济自由、迁徙自由、合同自由等消极权利;二是指村民大会、村民委员会、农会、协会、信用合作社、医疗合作社、文化团体、宗教团体、电视传媒及其他各种组织所享有的积极权利。尽管乡土中国迈向村民法治之路尚需时日,然而乡土中国却无论怎样都不能后退到传统的宗法统治。在中国农村实施社区矫正,其路径应为村民法治。反之,则中国农村将可能出现另一种形式的惩罚权,从而使得中国农村重返昔日的宗法统治时代。因此,村民法治的路径所解决的是中国农村社区矫正的方略问题。

改革开放后,随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乡政村治”模式的构建,村民私人自主的经济领域与私人自主的文化领域开始缓慢生成。在中国农村,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初见端倪。之所以说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活动与经济关系领域在中国农村只是缓慢生成,是因为村民所享有的经济自由尚不完整。因此,就前述村民法治指私人自主的经济领域而言,现代农村只是正在缓慢向市民社会演进。

同时,村民各种自治组织的建立则为村民法治提供动力支持。在这些村民自治组织中,有些是独立于政治国家之外的。这样一些组织剔除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则,从而形成一种自主的非政治性和非经济的文化领域。目前我国农村的各种自治组织逐渐增多,《村民自治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也逐渐普遍。村民自治章程基本上是依凭于自主的意志而订立的。例如,浙江省枫桥镇钟瑛村自治章程。尽管该村章程规定村民义务的条文数远大于村民权利的条文数,但其毕竟是依据村民自主意志,由村民民主制定而成。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视角分析,我国诸多村民自治组织是在政府主导下建立起来的,例如,村民委员会、医疗合作社、信用社。但是村民大会、农民协会、宗教团体等一些组织却完全是基于村民的自主意志而成立的。因此,就村民法治指涉自主的文化领域而言,我国农村也正在孕育一种非政治性与非经济性的自主文化领域。

自1985年始,我国便开始进行普法教育。中国农村的普法教育则更是蔚为大观。自依法治国的方略提出后,广袤的中国农村便开展了盛况空前的“乡村法制化”运动,“依法治村”的口号也随之而出。据新华社2003年1月10日电,“目前全国已有85%的村实行依法治村,这表明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基层,民主法制意识正日渐深入人心。”另据2004年2月6日《法制日报》报道,自司法部、民政部于2003年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以来,全国已有约11%的村开展了“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由是观之,法律教育在我国农村确实有了长足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村民法治的结构形态在中国农村已经形成。

从我国农村普法的诸种情状看,其所指的“依法治村”并不等于本文所指的村民法治,前者似乎更倾向于在农村中按照国家法律行事,后者则指涉一个村民私人自主的经济领域和文化领域。在我们看来,我国目前依靠国家“外向型”推动走法治化之路,实际上仅仅是给农民普及法律常识,规训农民依照法律行为而已。村民法治需要一种内生的环境,即村民私人自主领域的形成。只有存在这样一种私人自主的领域,村民的经济自由和文化交往自由等宪法消极权利才会有保障。在村民私人自主领域,村民与国家公共权力的交往不再是一种“零和”博弈,而是一种经过合理论证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换言之,这一自主领域坚持把所有有关的人在参加了合理的论证之后的同意作为普遍程序的条件,而不是某个特殊的利益集团或伦理共同体的标准。由是观之,“依法治村”与村民法治尚有显着差异。然而,由政治国家主导的普法教育,至少可以明证中国农村不会重新回归宗族势力或乡绅统治的时代。

概言之,在当代中国的多数农村,村民自主的经济领域和文化领域的雏形正在形成。政治国家主导的普法教育也在广袤的中国极力推行。中国农村村民法治的结构形态逐渐显现。在少数一些农村,村民法治所指涉的私人自主的经济领域与自主的文化领域则已基本形成。例如,浙江省的枫桥镇,其市场经济已趋成熟,且农业生产经营亦具有一定规模。因此,村民自主经济领域在枫桥镇已经基本成型。

在枫桥镇的各种村民自治组织中,有些是独立政治于政治国家的自治组织,例如村民大会。这意味着自主的文化领域在枫桥镇有了一个雏形。中国农村社区矫正只有在村民法治的结构形态中才能得以存活。

社区矫正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惩罚、补偿与转化等混合手段来阻止犯罪人重新犯罪。惩罚的方式是强制服刑人员提供无偿劳动;补偿是通过服刑人员向社区提供公益服务或者向被害人提供赔偿等方式来实现;转化则为服刑人员重返社会提供帮助。前述三种方式可包括以下具体内容,例如社区服务、社区劳动、罚款、赔偿、汇报制度、请销假制度等。因此,要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就既要强调对服刑人员的惩罚,又要注重对服刑人员的安置帮教,从而使其顺利复归社会。这实际上也是社区矫正的任务,我国有学者指出,社区矫正的任务有三项,即行刑、矫正和安置帮教。为实现社区矫正目的,完成社区矫正任务,就必须实行村民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