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服刑人员同样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因为在服刑人员被认定有罪或执行一定时间的刑罚后,其原有的工作以及获得政府提供生活保障的权利将被剥夺或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个时期,服刑人员思想波动较大,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生活保障,很有可能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社区成员和组织应正确看待为服刑人员提供生活保障措施的性质。社区服刑人员一般是罪行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或者在监狱服刑期间有良好表现的人员。社会危险性较低或不至于危害社会是对其实行社区矫正的首要条件,而且在社区矫正过程中,他们的人身自由以及其他权利也将受到一定的限制。在这些前提下,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措施是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是社区成员之间互敬互爱的体现,因为我们实行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是使其顺利回归社会而不是将其排斥在社会之外。
其次,从提供生活保障的内容来看,不仅要尽可能满足社区成员物质生活方面的基本要求,更要满足其精神文化方面不同层次的需要,且精神需要越来越受到重视。从社区的发展过程来看,社区生活保障功能的内容应当是从满足物质生活需要向满足精神文化需要转变的过程。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是社区发展中处于平行地位的两个方面,不可偏废其中任何一方。否则,将影响社区发展的平衡。
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应当看到,完善精神文化方面的保障措施有更大的难度。
物质方面的贫困可以通过提供生活救济,如帮助其解决就业问题和生活困难等方式实现,见效较快。但是对精神扭曲的救济措施,不可能一蹴而就。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经历往往与其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精神信仰等方面与社会主流思想价值观念不一致存在着很大的关系。
强调精神方面的生活保障措施,加大社区文化设施的投入,应当融入整个社区发展规划。社区服刑人员是社区的一员,尽管其仍然是罪犯身份,但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刑最大的区别就是使服刑人员提前感受社会、适应社会,针对他们的不同特点,提供精神文化方面的保障措施,使其对社区产生较强的依存意识和认同意识,用社区文化去感染和吸纳他们,促使其形成正确的思想价值观念。
二、社会化功能
社区的社会化功能强调的是社区对人社会化的作用和影响。人的社会化是指:“个体在社会实践中学习知识、技能和规范等社会文化,适应社会生活,积极作用于社会、创造新文化的过程。”这一定义既看到了社会因素对个体社会化的影响、控制和塑造作用,又提出了社会化过程中个体对社会的积极影响,强调社会化是人与社会相互作用的结果。对社区成员产生社会化影响的组织和机构包括:社区中的家庭、邻里、学校、人群、团体等各种类型的社区组织。人的社会化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人在社会的要求和影响下,学习有关知识、技能和行为规范,以适应社会;另一方面,人又积极作用于社会,改造旧文化,创造出适应社会发展的新文化。社区的社会化功能可以有以下方面的理解:
(一)人在社会的影响下对社会的适应性
一般情况下,人踏入社会,便开始置身于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而社会也总是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影响人的身心发展。社区作为一定地域性的社会单元和各种社会关系的集合体,社区成员也同样受到社区中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的影响,例如社区的文化要素,社区居民由于一定的共同利益和共同需要结合在一起进行生产或其他活动,在此过程中形成了共同的行为规范、生产方式、社区意识,并由此而形成了共同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道德规范、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等,这便是社区文化。它代表了社区的共同性,构成了社区的维系力。社区可以通过文化因素将其成员以一定形式联系起来。这个过程也是社区成员接受社区文化并将其内化为自己思想观念的社会化过程。因此,扩大社会的正面影响,对人的社会化过程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二)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具有选择性
虽然人在是否接受社会化方面无法选择,但在接受何种社会化内容方面则具有一定选择性。尤其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身心的发展,人对社会价值文化的认识、判断和选择有更多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目的性。这表明了社会化内容的多样化,正面与负面并存、积极与消极同在。处在同样的社区环境中,面对同样纷繁复杂的社区现象,有些人可能选择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有些人则可能选择那些消极颓废的生活方式。随着社会工业化进程的发展,社会因素在犯罪原因体系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但是如果只从社会因素考虑,并不能解释犯罪原因的全部,面对同样的社会环境为何有些人犯罪而有些人不犯罪?说明人的主观能动性在起作用。当然,个体能动性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不可能离开社会因素的作用,两者是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
在社区矫正中,对服刑人进行教育改造感化的过程,也必须从社会化的必然性与能动性两方面入手。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中服刑,无形中会被人们贴上这样那样的负面标签,他们在就业时会遇到一定的困难和障碍。与普通居民相比,这些不利因素会影响他们在适应社会时的选择辨别能力,因此,帮助他们完成社会化和再社会化的过程需要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组织付出更多的努力。上海在这些年的社区矫正实践中,广泛利用社区的各种资源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和挽救,提高了服刑人员的选择辨别能力,加速了社会化和再社会化进程。
(三)人在社会化过程中的创造性
人的创造性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之一,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个体将内化了的社会价值文化有创造性地外化出来,创造新文化;二是社会化的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即个体既被社会化又影响着其他个体的社会化,个体既是社会化的客体,又是社会化的主体。”这是人在社会化过程中能动性的又一具体表现。强调个体的选择性是接受社会文化的过程,而创造性则强调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因此,充分整合社区的各种资源,密切协调各种组织的活动,将有利于使社区社会化功能达到最佳效果。根据此原理,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对服刑人员的社会化过程,不仅需要服刑人员增强对社会的适应性,而且需要增强他们在社会化过程中的选择辨别能力,最为成功的就是增强他们的创造性,将内化的社会主流价值文化创造性地通过自己的行为表现出来,获得社会的认可和肯定评价。
三、社会控制功能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控制是保持人与社会协调、平衡发展的重要手段。在人和社会的双向运动中,如何发挥社会控制在协调社会内部各部分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等关系上的作用,以保护社会内部的良性运转、和谐发展,是社会控制的重要议题。其中,社区通过各种组织及其规章制度的作用,较好地实现了对其成员的外在控制,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有序发展。
社会化功能在人与社会的互动中侧重于人向社会运动的过程,而社会控制是纠正社会偏离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侧重于社会向人运动的过程,“通过社会自身的力量,促进人们遵从社会规范,协调社会各个部门以及个人和社会的关系,维持社会秩序,使社会得以正常运转、和谐发展。”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会或群体为维持社会秩序的需要而制定的各种行为规则,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遵守其各种规范;二是社会或群体对偏离和违背社会规范的越轨行为所采取的各种限制措施;三是社会互动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影响。“社会是个互动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社会成员受到相互的作用和影响,这也是一种控制。”从分类来看,社会控制可以分为正式控制和非正式控制,积极控制和消极控制。
(一)正式控制与非正式控制
从形式上看,社会控制有正式和非正式之分,或者说有外在的社会控制与内在的社会控制。正式的社会控制是指由一定的组织、机构依靠法律、纪律或规章制度实施的,是有明确内容和受控人员的具体控制形式。从存在形式看,社区都具有一套完备的组织机构系统,在一定层面行使着政府管理的职能,如落实社会政策、维护社会治安、调解社区纠纷等,这些都属于正式的社会控制。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是指并非由固定的组织机构实施,而是依靠人们在长期的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实施的抽象的社会控制,主要体现为社区文化、风俗、习惯的控制作用。社区文化是社区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是一个社区的凝聚力和认同感的基础,它是建立在人们内心信服和明确的主观态度基础上的,所以它可以作为社区内部人们之间行为的评判标准,引导个人的行为方向。实践中,它是以一种柔性形式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社区的社会控制功能应当是正式与非正式两种控制的有机结合。
(二)积极控制与消极控制
从内容上看,社会控制功能分为积极控制与消极控制两种。积极控制是指对受控人的行为给予肯定、支持或赞扬,如奖赏、表扬等。消极控制是指对受控人的行为给予否定、禁止或限制,如惩罚、批评等。“社会控制不能只理解为对破坏社会秩序,违反社会规范行为的消极制裁作用,也应该理解为对社会成员行为的积极指导,使其了解和遵从社会规范,并自觉与背离社会规范的行为作斗争。”积极或消极控制都既可能是正式的社会控制又可能是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需要多管齐下。这里要指出的是,社区的积极或消极控制功能更多以一种非正式的内在的形式表现出来,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了对某种行为规范的认同,进而对与该行为规范相符或相悖的行为产生积极或消极的评价;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以某种组织或机构的行为表现出来。另外,积极控制与消极控制并非完全独立的过程,两者存在一定的统一。消极控制的目的并非完全否定,而是通过批评、教育使对方认识到自身错误并予以改正。
社区矫正同样既表现为一种积极控制又表现为一种消极控制。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首先是一种消极的社会控制。基于非监禁刑的执行,服刑人员在社区生活中的权利仍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剥夺,毕竟其先前的犯罪行为是受到社会普遍否定的。但社区矫正的目的,同样也是刑罚的目的,包括了教育改造服刑人员,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要正确引导服刑人员的行为,使其遵从社会规范,顺利回归社会。同时,通过社区矫正的开展,在社区中产生示范教育作用,使人们了解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危险性以及带来的后果,自觉调整自己的行为,以适应社会规范,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积极控制。
四、社会参与功能
社区作为聚居在一定地域中相互联系的人的共同体。在社区中,人们通过彼此的交流融通,以维系正常的社区生活秩序,这样的过程就“形成了一套社会参与体系,促进了社区内人们相互间往来与互动,并提高社区的价值整合。”社区作为人们社会生活的最基层单位,同样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开端,人们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无疑应先从社区开始,而参与社区的公共事务是参与全社会的公共事务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前提。“社区是人们涉足公民参与、学习参与的首要场所,也是人们走向更大更广阔的公民参与舞台的起点。”社区参与的形式多种多样,居(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群众自治性组织,负责社区范围内综合性事务的管理;此外,社区范围内还活跃着各种各样的社区中介组织,他们是社区居民自发形成的,服务于社区大众的群众团体组织,起到了连接社区居民与自治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这些社区民间组织的存在为社区居民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强调社区的社会参与功能,首先,可以增强居民对政府的信任,还可以增加管理者和居民的互动和沟通,有利于社区建设战略、规划以及具体实施得到社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其次,可以充分发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减少社区建设的阻力,充分利用社区的各种资源,减少社区建设带来的一定程度的社会风险;再次,有助于培养社区居民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增进沟通交流,提高整合程度,提升社区质量,开创丰富多彩的社区新局面。
社区的社会参与功能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密不可分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