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社会保障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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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灵活就业人口及其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研究

叶宁

内容提要:灵活就业人口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亟待研究的重要问题。本文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银行关于经济体两部门划分,引入并适当改进相关数学模型,结合我国国情建立起灵活就业人口参保后的社会养老保险金模型。将灵活就业人口参加部分积累制的社会养老保险置于国民经济运行的框架中考察,分析灵活就业人口参保后的社会养老保险金水平与达到领取资格的年限,并据此提出完善制度的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灵活就业人口;社会养老保险;领取资格

伴随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的进程,城镇人口就业方式与结构已发生了很大变动,在就业人口中,正规就业人口占比越来越低(2006年开始占比降到50%以下,2007年进一步降为40.97%),灵活就业人口占比日益增大,使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严峻挑战。2005年国家经试点后开始全面安排灵活就业人口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及时研究这个人口群体及其参保后的状况,对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灵活就业人口及其特征

(一)灵活就业人口概念辨析

城镇灵活就业人口,简称灵活就业人口,是指为适应城镇非正规部门和正规部门的用工需求,未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关系而从事弹性劳务供给的劳动者群体。

这个概念与灵活就业人员密切相关。关于灵活就业人员,早前国际上一般根据世界劳工组织提出的把经济体分为正规部门、非正规部门的办法,把此类人员看作是在非正规部门就业或在正规部门非正规就业的人员。

2006年世界银行对世界劳工组织所提出的两部门就业中的城市非正规部门就业作了补充,提出“城市非正规部门就业是指被宽泛地定义为在城市地区的单位中就业,这些单位货物或服务生产规模很小,主要目的是为相关者提供就业和收入。它们运营的组织化程度一般很低,劳动力和资本等要素的区别很小或没有区别。其劳动关系是以临时雇用、亲戚或社会关系而不是以契约安排为基础的”。

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国改革开放初就已存在,最开始被称作个体工商户和临时工等。其后,伴随人数的增长,又被称作非正规就业人员。2001年劳动社保部的一个课题组提出,灵活就业是指不同于传统工厂制的,时间、地点不固定的就业,意即从事这种就业的人员是灵活就业人员。2004年9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白皮书中,出现灵活就业人员的提法,当时意指农民合同工、城镇个体经营户及其从业人员等。2005年国务院提出“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这是在政府的文件中首次提出灵活就业概念。同年,我国学界提出,对灵活就业人员要加以明确界定和系统研究。

笔者认为,以上劳动社保部课题组所作的定义,结合了当时中国的实践需要,体现了灵活就业的劳动特征。但缺少灵活就业的人的某些本质特征的体现,如劳动关系方面、劳动力需求方面的特征。世界银行所作的定义,虽未明确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是什么,但在其补充定义的最后一句强调了“劳动关系是以临时雇用、亲戚或社会关系而不是以契约安排为基础的”。

这个界定是明确的。特别是把经济体中的经济单位分为正规、非正规,十分有利于观察和分析经济体的运转,尤其是有利于观察和分析就业状况。在我国,非正规就业改称灵活就业,这样更恰当。把国民经济中劳动者就业的单位分为正规部门、非正规部门(即我国实际工作中泛指的正规单位、非正规单位)也很有必要。我国的所谓正规部门,劳动统计上实际被统计为国有单位、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实际工作中,劳动部门通常把它们称作正规单位。这些单位都建立有完整的统计年报制度。在这些单位工作,按照我国现行的劳动制度,政府对建立有一年以上劳动关系、签有一年以上聘用、劳务合同的人员,管理较严格规范,都计入劳动统计年报,统计为正规单位就业人口,可简称正规就业人口。其他未被统计的劳动者,则为灵活就业人口。

综上所述,参考世界银行定义并结合我国实际,我们可以界定,城镇灵活就业人口,是指为适应城镇非正规部门和正规部门的用工需求,未建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关系而从事弹性劳务供给的劳动者群体。包括自雇工作者、个体经营户(雇工8人以下)业主、在个体经营户等非正规部门就业人员以及在正规部门工作的季节性临时性人员。

灵活就业人口这个定义,范围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灵活就业人员、自雇工作者、个体经营户业主三者的范围相一致,能较好地体现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口相关的劳动关系、劳动力需求等方面的本质特征,又能衔接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的实际工作。

(二)灵活就业人口的特征

我国现阶段的灵活就业人口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第一,灵活就业人口分布于正规部门、非正规部门中,不同于正规就业人口只分布于正规部门。

第二,灵活就业人口提供的劳务供给是弹性的。工作地点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或是间歇性的。他们每次就业时长未达一年,而每两次就业期间常有闲暇。所以,灵活就业者在青年(工作)期有闲暇,其一生的闲暇分布于青年、老年两期,与固定就业人口的闲暇只分布在老年期(退休后)不同。

第三,灵活就业人口面临的企业劳务需求是弹性的。这种弹性是造成灵活就业人口的职业流动性的根本原因之一,也影响他们的每次就业时长。

第四,灵活就业人口缺乏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一年及以上期限合同为基础的劳动关系,其劳动合同期限一般较短,有些甚至无合同。

第五,灵活就业人口按收入分为高、中低收入者两部分。低收入灵活就业者的收入基本上“贴着”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走”,至多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倍;中收入灵活就业者的收入仅比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略高数百元,至多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两倍。中低收入灵活就业者很少或没有储蓄,不大可能进入金融市场取得投资收益。

高收入灵活就业者,包括在正规部门工作但未建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关系的专业技术、营销、管理人员等。他们有储蓄可进入金融市场,或有能力参加商业养老保险。他们人数很少,在灵活就业人口中占比很低。

第六,灵活就业人口,一概不享受企业年金。在正规部门的短工、临时工未能享受企业年金;而非正规部门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七,灵活就业人口作为对经济具有不可或缺贡献的社会弱势群体,需要享有政府公平正义方面的协调帮助。

二、灵活就业人口参保后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建模分析

(一)前提假设

经济体分为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经济体中的企业和就业人口分布于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为便于分析,界定我国非正规部门中的雇工8人以下的个体经营户为企业。我们假设企业为雇佣劳动力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其他社会保险缴费为0,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个人追求消费与闲暇效用满足,可主动践行灵活就业这一新型就业方式,此选择基于个人对弹性工作时间的偏好及对消费、闲暇的需求等进行。

将分布于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的参保人口,按其缴费来源,进一步划分为两大类别四种参保人,即:第一类,工资缴费型——包括正规部门正规就业者与非正规部门的雇员,其人数分别以L1t与L2t表示;第二类,个人缴费型——包括正规部门灵活就业未纳入企业单位缴费而个人自愿参保缴费人员和非正规部门个体经营户业主、自雇者,其人数分别以L3t和L4t表示。

(二)模型的建立

工资缴费型参保者的社会养老保险发放水平为EOIt,个人缴费型参保者的社会养老保险发放水平为E′OIt。

1.统账结合模式下的工资缴费者养老金发放总额

2.统账结合模式下的收入缴费者养老金发放总额

参照目前有关各地对工资替代率的规定,工资替代率多定为0.6。Wt为社会平均工资,即正规部门固定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μ′F为个人缴费型参保者的个人账户完全积累费率,现在为8%。

(三)模型分析

1.企业利润最大化与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社会平均工资分析

假设企业的生产函数为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

但现行有关各地的制度规定,工资缴费型参保者发放额,除了与其工作缴费期个人账户积累额有关外,还与正规部门固定就业者平均工资相关联;收入缴费型参保者发放额,除了与其工作缴费期个人账户积累额有关外,还与正规部门固定就业者平均工资相关联。

2.个人职业流动性与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年限、领取人数分析

个人的劳动收入取决于其工资和就业总时长,在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作用下,企业延长灵活就业者的工作时间并缩短就业总时长以限制劳动者工资成本的上升。因此,灵活就业者具有职业流动频繁的特征。灵活就业人员职业流动性和收入中断,拉长了其从参保缴费年龄到开始有资格领取年龄之间的时间,延缓了其社会养老金开始领取年限。

3.对收入缴费型参保人数的进一步讨论

与工资缴费型参保者的参保人数由政府强制参保的机制不同,收入缴费型参保者具有自愿参保的性质,个人是否参保与个人效用满足程度有关。

个人终身时间为1,其中的一部分时间用于闲暇,1-l用于工作,θ为闲暇相对于消费的重要性,用于反映不同个体对闲暇的主观重要性认识。个人的终身时间由青年期t和老年期t+1组成。

我们将劳动者按收入水平分为高收入劳动者、中低收入劳动者两类。

中低收入劳动者(即i=1时)认为闲暇的主观重要性为0;高收入劳动者(即i=2时)认为闲暇的主观重要性大于0。我国大多数灵活就业者是中低收入的灵活就业者,闲暇的主观重要性相对低,即大部分灵活就业者的θ等于0。

三、结论和建议

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至灵活就业人口,参保人数增加了,使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口有了基本养老保障。灵活就业者在闲暇期,社会养老保险给付对于增进个人福利有重要意义。现阶段,国家通过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来保障灵活就业人口、改善灵活就业人口的生存环境,灵活就业者也开始运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善生活、增进福利。宏观政策取向与微观灵活就业者个体的价值判断统一到经济增长与福利增进的和谐共进中来,有利于社会公平和湝,有利于生产力发展。

参保灵活就业者的社会养老保险金水平,按现行制度统筹部分与正规部门固定就业者的水平相同,取决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替代(社会平均工资乘以替代率),另有个人账户积累。对大多数中低收入者来说这种养老保险金水平是适当的,且这种养老保险金水平今后还有随社会平均工资增加而提高的趋势。

社会养老保险金领取资格是连续缴费满15年。灵活就业人口的职业流动性和缴费中断,灵活就业人口的收入水平波动甚至收入中断而致缴费中断的可能性很大。也就是说,灵活就业使灵活就业者参保供款难度增加得很大,使灵活就业者需要比15年更长的时间寻找工作换取工资收入并缴费,来凑满15年的缴费额。

所以,灵活就业人口的社会养老保险金领取在长于15年时间的以后才有发生。故,当前灵活就业人口参保对社会养老保险统筹部分的收支平衡是有贡献的。但,15年后,即2020年以后,灵活就业人口社会养老保险金统筹部分的领取,将给制度的收支平衡带来不可小视的压力。必须提前从制度的筹资上做好准备。

建议有关部门未雨绸缪,有针对性地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必要完善。尤其是其中筹资模式的设计,既要从全局和有利于民生有利于灵活就业人口再生产出发,也要立足长远。要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灵活就业人口普遍收入水平较低、职业流动性极强和缺乏固定的劳动关系等主要特征,以及这些特征所致缴费期明显延长的重大影响,以健全完备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筹资模式设计的目标,配套相应的办法,确保国家对灵活就业人口的保障制度稳定、可持续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