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社会保障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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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 社会转型进程中的工会与劳工权益

冯钢

虽然我们今天已经很习惯地把目前中国发生的社会变迁称为“经济转轨”,但也有人把我们当下的关于现实社会面临的问题称为“社会转型”;不过更多情况下,人们似乎并不在意两者的区别,甚至交替使用这两个概念。

显然,这两个概念背后都是“市场经济”这个核心概念,只不过前者是单独指“经济”,即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而后者指的则是“社会”,或者说是因经济转轨引起的社会变化。但是,如果我们把“经济转轨”视为一种根据某种不可抗拒的逻辑而展开的必然过程,把“社会转型”看成对这一“必然过程”无可奈何地顺应,或者被动地调整,那么我们真的可能会面临社会危机。

究竟什么是“市场经济”?这个问题却很少有人去追问,虽然我们已经非常熟悉这个概念了。事实上,在我们头脑中已经差不多定格了的“市场经济”概念,是经济学家们一直没讲清楚,也可能根本就不想讲清楚的一个“游戏”的名称,而我们在这局游戏中却一直把它当成了一场旨在“民族复兴的革命”,而且不断地在付出真实的代价。按照卡尔·博兰尼的说法,纯粹的市场经济是要求整个社会实体俯就于市场规律,从而导致市场经济与人类、自然的对抗。所幸这种“纯粹的市场经济”还只是一种虚构,但为了人类社会的生存,我们必须知道这种虚构的实际后果可能会是什么?

真诚的经济学家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一些假设之上的一个“游戏”,根据这些假设,社会产品的生产和分配秩序只有通过价格才能得到保证。这个“游戏”就是一个单纯受市场自我调节、控制和指导的经济体系。

它的基本假设是人类都是为追求最大利益(对了,现在叫“效用”)而行动的。

它假设市场中标有特定价格的产品(包括服务)的供应与在该价格之下的需求相等。它还假定货币的存在,具有赋予持有者购买力的功能。于是,生产受着价格的控制,因为引导生产的利润是以价格为基础的;产品的分配也依赖于价格,因为价格构成了收入,并且正是通过这些收入,生产出来的产品才能分配到社会成员的手中。

很明显,根据这种假设,只有那些为出售而生产的商品,才能在市场调节中获得它的价格;同样,在市场条件下,这种商品的生产也必定是受到价格信号的调节。

然而,作为生产基本要素的劳动力却不是为出售而生产的商品。我们知道,任何一种商品都是为出售而生产的,这种生产是可以被市场调节的,市场通过价格信号告知生产者,哪些商品可以多生产一些了,因为价格高了,市场需求大于供给;或者,哪些商品应该少生产一些了,因为价格低了,供大于求了。所以,石油价格高了,就会刺激石油开采;价格低了,就可以减产,让石油贮存在地下。牛奶贵了,就会有资金投资养奶牛;牛奶贱了,就不养牛了,把多余的牛杀了,把牛奶倒进海里。

可是,劳动力这种“商品”怎么来让市场调节呢?即使说劳动力价格高了,我们可以鼓励多生孩子(这从构成现实劳动力而言,依然是不现实的);那么劳动力价格低了,我们可以把劳动力贮藏起来?或者可以把人给杀了,扔进海里?杭州的茶叶价格低了,我们可以把茶叶运到不产龙井茶的北方地区销售;可是,有哪个高工资的国家会允许我们向他们输出剩余劳动力?

我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真实看到的是人,人不是商品!劳动力也不是为出售而生产的商品,根本不可能用劳动力市场来调节人类的生育、生长或残废、死亡;如果人类的生老病死都要由市场来调节,人类社会也就毁灭了!

市场价格的合理性,就在于它能够调节相应商品的供求关系。一旦价格不能起到调节供求关系的作用了,这个价格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合理性。

所以,所谓工资就是“劳动力的市场价格”的说法是不合理的,从根本上说,工资根本没有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的功能。

劳动力作为一种基本的生产要素进入市场只是一种“虚拟商品”,工人的工资应该是“社会工资”或“工会工资”,而不是“市场价格”。工人应该有自己的组织——工会(不是国家工会,更不是老板工会),通过组织来增强工人集体的议价能力,争取自己可以过体面生活的合理收入,以劳动的社会属性来削弱劳动力的商品属性。这是任何一种市场经济都无法回避的现实。

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关系,正如马克思早就指出过的,构成这类社会关系的基础,是雇佣劳动关系,即劳动与资本的关系。所以,市场社会的和谐、稳定的关键是各种利益关系的协调,而且首先是资本与劳动这一对基础关系之间的利益协调。相对于资方,劳动者则明显处于弱势。因此,工会组织及其集体行动的合法化、制度化,不仅是均衡劳资双方利益关系的必要条件,而且是一种需要争取的社会权利,只有在社会规则确定之后,才会有经济利益的配置游戏。我国的工会政策在计划经济时代遵循的是阶级斗争和消灭私有制度的原则。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工会政策能够适应改革开放后利益多元化的现实。

一般而言,工会政策包括了两种可能的层面:“旨在获得的政治”(politics of getting),即指专门指向特定需要的满足和客观利益表达的工具性行动;和“旨在变化的政治”(politics of becoming),即指需要或欲求本身的生产及对于客观利益的界定(Bowles and Gintis,1986)。早年,W.Sombart在分析美国的工会时,发现美国工会奉行的就是一种旨在“改善工资收入者状况”的工会主义,“集体谈判是一种生意”,“工会主义是工资收入者在现代工业世界里高度组织的条件下改善自身状况的商业方法”。尽管“它们并没放弃有朝一日以无产阶级的阶级运动推翻资本主义”,但“社会主义工会的政治在目前也适应资本主义的成功”。时隔80年后,S.M.Lipset在对英语国家和拉丁语系国家早期的工人政治运动的分析总结中得出的结论是:工人首先考虑的是改变他们的生活待遇和工作条件。因此,在一些英语国家中先期出现了旨在改善劳工经济状况的改良型工会组织,逐渐发展成为合法的社会团体并有效地防止了劳资矛盾的激化。相反,在欧洲大陆的一些拉丁语系国家,由于缺乏先期有效、合法的工会的组织,劳工的改良要求不仅未能得到实现,甚至遭到镇压,从而为激进政治主张培育了温床并阻断了温和改良运动的产生和发展。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工会在通常情况下并非与市场经济势不两立,而是要在市场环境下竭力争取改善工人的经济状况;只是当这种试图改变工作条件和工资待遇的要求在现实权力结构中真正无法实现时,工会政治的性质才开始转向“旨在变化的政治”,即站在一个“坏的市场经济”的对立面上。

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如何对待原有体制的各种传统因素,对于转轨过程中的工会政治也会产生不同影响。例如,在改革前东欧各国较为普遍的一种企业形式是职工管理型的企业。在这类企业中,职工对企业的工资和就业有很大的参与决定的权利,而工会组织则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一个主要渠道。在转轨过程中,匈牙利、波兰等国家,新组织的企业职工委员会较多保留了原有职工管理型企业的可发展因素,因而对企业的工资和就业决策依然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作用就显得尤为突出;而保加利亚、捷克和斯洛伐克等国的工会组织仍然在很大程度是继承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一般职能。从与企业就工资和就业的议价能力来看,波兰的工人具有最强的议价能力,而捷克和斯洛伐克,职工的议价能力最低,其他国家职工议价的能力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工会组织的议价能力,实质是一种政治制度安排的效果反映。也就是说,计划经济时代的工会传统中并没有包括这种能力,但是,其中的某些因素却可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出类似的能力;反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组织如果缺乏这种类似的能力,那也就意味着工会组织无法成为劳动者参与利益政治的有效途径。

从我国目前工会动作的现状来看,明显存在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工人没有集体议价的权利。虽然《工会法》规定了工会具有代表工人集体协商工资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被工会搁置了,并没有落实为工人自身的权利。面对工人对长期维持不变的低工资现象的极度不满,工会把持着集体议价权却不作为。这里的问题在于我国传统工会的行政机构属性和上级委任制度决定了它无法代表工人的集体利益和要求。必须严格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实行民主选举工会代表。《工会法》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只有工人自己选举自己的工会代表,工会的集体议价权才能真正成为工人自己的权利。

第二,工人没有集体行动权,也没有真正的罢工权。既然是议价或协商,就必定包含有“讨价还价”和“退出权”,否则就成了“强买强卖”。事实上,严酷的低工资和劳工权益普遍受损的现实是不可能持续的,集体抗议行动乃至暴力抗争在现实中早已不是个别现象。虽然这些行动属于“非法”,但是却已逐渐成为工人唯一可能选择的解决问题的途径了。重庆出租车司机的罢工行动不仅非常明确地给出了一个信号:“无论是否合法,只要罢工,就能解决问题”;而且事实上也“示范”了全国许多地区的各种罢工行动出现。现实的提示是:工人的权益保障问题不是不能解决,而是缺乏解决问题的压力;一旦赋予工人集体罢工的合法权利,许多问题就会因可能的罢工压力而得到解决,可能出现的罢工行动则会因问题的和平解决而不再实际呈现。

第三,工人缺乏教育、培训的机会和相应的内容和机制。一是缺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人依法维护自身利益、保障自身权益的理论教育。工人群众甚至许多工会干部也都讲不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关系的本质究竟是什么?理论上说工人究竟有哪些权利?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到底对不对?工人阶级还是不是领导阶级?资本到底是否存在剥削?这些理论问题不讲清楚就无法不让工人群众不以过去早已习惯了的“阶级斗争”理论来解释他们权益受损的现状,就很难避免将劳资矛盾这类社会问题转换成政治问题,或者把利益政治转换为权力政治,甚至希望以解决政治问题的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二是缺乏适用于工人群众解决劳资利益纠纷的技能教育。由于工会既没有利益组织化的机制,更没有行动组织化的机会,因而工人群众普遍缺乏诸如协商、商议、谈判、妥协等处理利益纠纷的技能,也没有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更没有组织群众、宣传主张、讲解政策、解释道理等能力,从而陷入“无事散沙一盘,有事暴力一群”的无解状态。

显然,解决上述问题仅靠工会自身改造是不可能的,政府必须要在认清市场经济内在矛盾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政策干预,把社会自发的自我保护运动纳入社会政策保护的范围之中,对社会进行主动保护。

S.Kuznets(1955)提出了一种假设,即现代工业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之间呈一种倒U字形关系曲线状态。在过去的30年中,我国已经建立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人均GDP已经突破1000美元。然而,这也正是“库兹涅茨曲线”显示社会分配不平等现象开始迅速加剧的关键时刻,如何保持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最紧迫的问题。

我们注意到,“库兹涅茨曲线”反映的首先是经济学家们所说的“税前收入”,即不考虑政府资助的再分配措施。这也就是说,国家的政策干预是否有可能改变曲线趋势呢?与“库兹涅茨曲线”相反——“东亚四小龙”的发展从一开始就呈现出收入不平等成分逐步降低的趋势,并奇迹般地几乎没有任何反弹。对这种政府推动型的现代化过程的分析要求我们对政府职能和相关政策给予更多的关注。根据一般逻辑,政府推动型的发展模式往往导致政府把经济发展视为其执政合法性的主要基础,因而在劳资关系上容易出现政府与资本的制度性联盟从而制约了工会组织的发展。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另一种可能性,即这些后发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在借鉴早发现代化国家发展历程中的教训而主动协调劳资关系,努力避免社会冲突,或者有意识地把劳资冲突尽可能地限制在一种有规则、有效率的范围之内,从而使经济增长始终处于一种社会相对稳定的环境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