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社会保障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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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探究(2)

2.两类八种健康保险

(1)保险对象。大企业雇员、中小企业雇员、日工、船员、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和私立学校教职员以及他们的家属分别参加由七种组合管理的雇员健康保险;私人经营者和无业者等非受雇人员及其家属参加国民健康保险。1982年还专门为老年人制定了“老人健康保险制度”。

(2)经费来源。工会管理的企业雇员合作健康保险,按收入的3%~9.5%交纳,雇主和雇员各负担50%;政府管理的中小企业、日工、船员等雇员健康保险,按投保人收入的8.2%交纳,雇主和雇员各负担50%;各种组合管理的公务员和私立学校教职员的健康保险,交纳工资的0.5%~12.86%,单位和个人各付50%;市、町、村政府管理的国民健康保险自定费率,由参加者每月定额交纳,雇员还要按户交纳国民健康保险税,雇主不缴国民健康保险费。政府对各种健康保险费用的负担情况如下:雇员健康保险支付10%以上(1992年为11.2%)加管理费;国民健康保险,除补贴管理费外,还需支付实际费用的50%;70岁以上,或65岁以上70岁以下有残疾的老人所需医疗费用的70%由国库负担,30%由地方政府负担;护理保险费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负担25%。

(3)支付办法。医疗服务费用,雇员自付20%,家属负担30%。

3.工伤保险

(1)保险对象。雇员和公务员等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个体劳动者自愿参加。

(2)经费来源。被保人不缴纳,各企事业单位分别按工资总额的0.6%(如钟表业等)到14.9%(如水道等新企业)交纳。国家每3年对单位考评一次,事故率上升者,提高征缴费率。反之,降低征缴费率。

(3)支付办法。工伤者享受免费医疗,直到治愈为止。病伤期间,由保险机构提供相当于病伤前3个月平均工资的60%的病伤补贴。3年后仍未治愈者继续享受免费医疗,改领永久残疾补助。

4.失业保险

(1)保险对象。各类企事业雇员和政府公务员;不足5人小企业雇员自愿参保。

(2)经费来源。失业保险费原则上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政府统一管理并负担管理费。

(3)支付办法。等待期为7天,失业期间支付的比例为失业前工资的60%~80%,一年内支付时间从90天到300天不等。

5.生育保险

产前假42天,产后假56天。产假期间按本人月工资的60%~80%给付。2000年6月生效的一项法律把父母领取抚养孩子补贴的时间从过去的4岁延长到6岁,同时还要求各公司给产后父母一年产假,产后假期以失业保险形式从以往补贴:正资的25%,到2001年1月增加到40%。目的是抑制出生率持续下降。

(三)社会福利

日本的社会福利主要面向国民中的弱势群体,包括老年人、残疾人、身心残疾者、儿童等达不到生活保护标准的低收入者。福利项目主要以他们不同的特殊需要分别设立。日本于1975年进入世界福利国家行列。但社会福利支出远不及欧洲一些国家。在社会保障基金中,日本社会福利费用支出仅占10%;北欧和英国占到30%~40%。社会福利项目齐全,效果较好,支出比例相对较低,是日本社会福利的特点。

三、养老保障制度的充实和完善

“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只是日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支柱和骨干,而非全部。即使这些年金制度中的具体内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对于那些欠缺或不适应新情况的年金法律法规,要在条件具备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和改革。诸如:(1)建立护理保险制度。日本197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后,老年人口一直在加速增长。老年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1970年为7.1%,2000年达到17.5%,2007年高达22%,2055年将达40.5%。其中百岁老年人口增速尤为突出。1963年只有153人,1998年突破1万人,2003年突破2万人,2008年达到36276人。联合国预测到2050年将达100万人。从1963年到2008年,45年增长237倍,年均增长率达到12.92%。在当今世界绝无仅有。年龄越大,群体患病率和致残率就越高。早在1995年日本全国就有80万卧床不起的老年人,还有80万为痴呆老年人。这样护理人员的需求量跟着快速增加。于是护理保险就从医疗保险中分离出来成了一种新的独立的保险险种,并从2000年4月开始实行。

(2)改革老年人免费医疗支付制度。在1973年制定的老人医疗支付制度中,规定70岁以上或65岁以上卧床不起的老年人享受免费医疗制度。免费医疗难免浪费。

为了有效利用医疗资源,1983年制定了老人健康保险制度,明确规定,老年人由免费医疗改为有偿医疗。有偿办法,先实行“定额制”,后改为“定率制”,90年代中期老年人医药费负担率为4%。低收入老年人继续享受免费医疗。

(3)实行退休金离婚分割制度。进入21世纪,日本老年人离婚现象不断增加,为了保障离婚后女性老人生活不受影响,2005年制定了“退休金离婚分割制度”,将男方50%的退休金划归女方使用。该制度从2007年4月开始实行。

(4)制定防止虐待老人法。近10年来,日本自杀的老年人日趋增加,自杀的原因大多是受到虐待或不公正待遇。在受虐待的老年人中,80%是80岁以上的女性老年人。对此,国家在2005年制定了“防止虐待高龄者及养护者支援法”。2006年4月开始实行。此类增补和修改的法规还有很多,从而使养老保障法律体系得到充实和完善。

四、探究后的启示

日本有百余年制定和实施养老保障法律的历史,积累了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经验。主要有四个方面:(1)立法研议要超前。立法和执法都是通过人来进行的,通过超前研议,对提高人们的认识至关重要。日本在这方面的研议是从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其产生问题的预测开始的。预测分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这些预测的重要性,既能使人们知道在未来什么时候可能出现什么样的老年人问题,早作准备,及早制定解决问题的相关法规;又能使人们在某些问题一旦出现,能够做到遇事不乱,沉着应付,理智处理。

(2)实施法度要适时。政府在什么时候实行什么法律和制度,既要看到需要,又要考虑到可能(包括国家和社会物力、财力和人力的承受水平,以及人民大众认可的程度),超前不能,滞后不行,选好时机,事半功倍。(3)执行法律要严格。法律在日本神圣不可侵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例外。

2004年5月,日本小泉内阁核心成员官房长官福田康因未按规定交纳养老保险金而引咎辞职。同期,日本反对党民主党领导人菅直人也因未交纳养老保险金被迫辞职。由此可见,在日本执法是很严格的。

(4)法规实践要评估。在日本任何一项养老保障法规,在实施一定时期后,都要从实践中总结经验,查找教训,扬弃优缺点,为改进和改革工作奠定基础,使养老保障法规进入良性循环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