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公共财政评论(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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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意识的实证研究(2)

四、研究结果分析

(一)几类人群纳税意识的比较

通过对年所得超过12万元并已经履行自主纳税申报义务(以下简称为“是”类)和年所得未超过12万元不需要自主纳税申报这两类人群(以下简称为“否”类)纳税意识的对比,可以分析出纳税意识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中所起的作用。卡方检验结果表明,p>0.1,说明这两类人群纳税意识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如果将“还不知道”自己是否属于应自行纳税申报范围之列的受访者(以下简称为“还不知道”类)也纳入考虑,则p的值大大降低。p=0.058<0.1,说明这三类人群的纳税意识有差异,近乎显着。“还不知道”自己是否属于应自行纳税申报范围之列的受访者与其他两类人群中任何一种进行对比,p<0.1,说明“还不知道”类分别与“是”类、“否”类在纳税意识上存在显着差异。结合到“觉得及时主动足额纳税”是“会吃亏”还是“是义务”的分布比例来看,会发现“还不知道”类的纳税意识与“是”类和“否”类相比明显偏低。

(二)假设检验

假设1:性别不同,纳税意识不同。

通过对样本数据分析得知,p=0.371>0.05,性别对于纳税意识影响是不显着的。由此可见,即使考虑男女风险厌恶程度不同,其纳税意识仍然没有根本性差异。假设1未得到验证。

假设2:年龄越大,纳税意识越强。

通过对样本数据分析得知,p=0.004<0.05,年龄对于纳税意识影响是显着的。纳税意识最好的年龄段在41~50岁之间。该结论与朱远程等(2003)的研究结果一致。

假设3:学历越高,纳税意识越强。

通过对样本数据分析得知,p=0.000<0.05,学历对于纳税意识影响是显着的。假设3得到验证。该结论与朱远程等(2003)的研究结果一致。

假设4:职称职务越高,纳税意识越强。

通过对样本数据分析得知,p=0.169>0.05,职称职务对于纳税意识影响是不显着的。假设4未得到验证。

假设5:收入越高,纳税意识越强。

通过对样本数据分析得知,p=0.526>0.05,收入水平对于纳税意识影响是不显着的。假设5未得到验证。但未发现已有文献(陈成文等,2006)中得出的收入水平与纳税意识呈负向相关的特征。

(三)二项分类逻辑回归分析

因为因变量“纳税意识”是一个二项分类变量,自变量都是有序分类变量,为进一步探测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的关系,根据逻辑回归对自变量的假定条件较少的特点,尝试建立二项分类逻辑回归模型。在建模之前,有必要对各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进行总体把握。结果显示,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很小,不存在显着的自相关性。

年龄与学历之间存在一定的负相关关系,可以解释为年龄偏大的人受教育的机会大大低于年龄小的人,这与现实是相吻合的。年龄与职称职务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负相关关系,可以解释为年龄偏大的人多来自非工薪阶层或者错过了晋升机会,这与现实基本相吻合。年龄与收入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说明年龄越高收入越高。学历(受教育程度)与及时足额纳税的观念呈正相关关系,与假设3是相一致的。职称职务与月收入呈现负相关关系,验证了前面关于“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浙江省,拥有职称职务的受访者多属于工薪阶层”的判断。同时,我们也可以从相关系数上发现年龄、职称职务、月收入等对及时足额纳税的影响是不显着的,假设2、4和假设5不成立的结论再次得到确认,假设3成立的结论也再次得到检验和确认。

遵循研究设计的思路,我们分别对所有受访者作答的情况(样本数358)和对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并且进行自主纳税申报的受访者作答的情况(样本数59)建模,考虑到样本数较小,所以,我们设定显着度达到0.1即认为存在显着差异。

模型1a、模型1b、模型1d、模型2a、模型2b、模型2c和模型2d都通过了全局性检验(Omnibus Tests)。但从模型的自变量系数值来看,能够在1%显着水平上通过检验的只有包含学历自变量的模型,即模型1a、模型1b、模型1d。而模型2b、模型2c中,学历对纳税意识的影响则在10%显着水平上通过检验。在模型1a、模型1b、模型1d中,学历对纳税意识的影响都是显着的,在模型2b、模型2c中,学历对纳税意识的影响也是显着的。因此,我们认为学历对于纳税意识的影响是显着的。

同时,我们还发现,纳税后的心情对纳税意识的影响呈负相关关系,税务机关的服务对纳税意识的影响没能通过显着性检验。由于我们的问卷调查是在2007年4月2日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结束后进行的,多数申报者有了切身感受之后才填写问卷(不排除部分申报者是由单位代为申报的),纳税感受应该是真实的。出现上述结果可以解释为纳税人的纳税后心情对纳税意识产生负的影响,主要原因是有一部分纳税人纳完税后的心情虽然是舒坦的,履行了纳税义务感到踏实(这一比例为47.5%),但他们同时也有强烈的吃亏感,因为有一部分人的年所得超过12万元本应该自主纳税申报而未纳税申报,但这部分人并没有受到税务机关应有的查处。所以,这部分纳税人纳完税后的心情虽然是舒坦的,但没有得到正向激励,他们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感受到及时足额纳税是吃亏的。

收入对纳税意识的影响不显着,可能的解释是收入越高,税负越重,利益牺牲感越强,导致纳税意识弱;或者是收入越高,缴税也越多,但享受的公共产品少,也会导致纳税意识弱。

总之,通过逻辑回归,进一步证实了性别、年龄、职称职务、收入、税法了解程度等因素对纳税意识的影响是不显着的,学历对纳税意识的影响则是显着的。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根据我们的调查和以上分析可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学历是影响纳税意识的主要因素;第二,纳税后的心情对纳税意识的影响呈负相关关系;第三,“还不知道”自己是否属于应自行纳税申报范围之列的受访者纳税意识明显低于其他人群。

鉴于此,要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质量,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纳税服务,提高纳税意识

纳税行为受到包括纳税意识、税收环境、总体环境等在内的因素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率不高,纳税意识淡薄可能是其中影响因素之一。我们的研究分析结果表明,“还不知道”自己是否属于应自行纳税申报范围之列的受访者的纳税意识与其他两类人群相比明显偏低。这可能是影响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因素。造成“还不知道”自己是否属于应自行纳税申报范围之列的受访者纳税意识偏低的原因可能有三个:一是对税法不了解,无法判断自己是否属于需要自行纳税申报范围之列;二是对税法虽然了解,但对自己的收入记不清;三是既对税法不了解,也对自己的收入记不清。针对这部分人群,应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使他们关注税法和养成记录自己收入的习惯;同时,也要加大税源监管力度和查处力度。只要纳税人有纳税意识,即使他对税法不了解,也会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或者请中介机构代为纳税申报。从这个角度讲,纳税意识是很重要的。

从我们的调查结果可知,对个人所得税税法了解程度偏低的情况较为严重,从已经自行纳税申报者提供的信息可知,根本了解的比重占到10.5%,了解一点的占42.1%,比较了解的占26.3%,很了解的占21.1%。本研究没有发现对税法了解程度与纳税意识显着相关,可能与了解程度低不无关系。2009年度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即将启动,税务机关应该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介加大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增进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了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