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公共财政评论(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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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中国个人所得税:一个整体性改革设想(4)

1.扩围应纳税所得项目

现行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覆盖范围小、定义简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居民个人的收入已经由单一的工资收入向收入来源、收入形式多样化的趋势发展。除工薪、劳动所得之外,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性收入也逐渐成为居民个人所得的重要来源。此外,还有劳保福利收入、第二职业收入等收入来源。而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仍然只规定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11类收入为征税项目,远远不能涵盖现阶段经济生活中的所有个人所得项目,而且对于无法纳入前10项的应税项目更是笼统地纳入到“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下,显然不能适应现阶段居民收入多元化趋势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的课税项目按所得性质进行合并调整,适时增加一些新的所得项目,如股权转让所得、期权转让所得、退保收入、网上交易所得、网络虚拟货币与资产转让收入等。中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减免或优惠项目过多且不规范,一方面缩减了个人所得税税基,另一方面也违背了“普遍征税”的原则,因此有必要适当缩减税收减免或优惠范围,在条件成熟时将部分其他项目或形式的个人所得,如资本所得或附加福利所得,纳入征税范围。

在中国,各种形式的附加福利大量存在,既有实物性的,也有货币性的。当附加福利以实物形式存在时,由于种类繁多且难以核算,将其当作个人所得的一种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在操作上存在着较大的障碍。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的附加福利有从实物性向货币性转变的趋势,例如原有的福利分房变为货币补贴、公务用车也逐渐采取货币化和社会化的方式进行,将附加福利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条件日趋成熟,若继续将这类个人收入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不仅严重侵蚀了税基,同样也不利于税制公平的实现。因此,在条件成熟时,应当将附加福利也纳入应税范围。

2.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税征税

储蓄存款利息税的开征和减免权限人大授权给了国务院,作为调控宏观经济的一个手段。但中国20%的居民占了储蓄存款的80%,显然收入差距过大,减免或停征利息税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首先,利息作为个人所得的一种,对其进行征税符合税收公平、公正和普遍性原则,尤其是随着经济发展,利息所得对于某些特定人群来说是很重要的收入来源,从税收制度的角度看,虽然对不同来源的所得可以考虑区别对待,但是至少要全部纳入征税范围,这才是公平的税制。其次,与其他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不同,利息税的征税对象不是流量收入,而是存量财产。因此,从调节收入分配的角度来看,开征利息税不仅仅是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简单扩展,更是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完善,是税制合理化的重要调整。有人认为利息税是宏观经济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但殊不知利息税的调整最终还是通过影响利息来实现,为了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还不如直接进行利率的调整作用更直接。

3.增加资本利得项目或开征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s Tax,简称CGT),是对资本利得(低买高卖资产所获收益)征税。常见的资本利得如买卖股票、债券、贵金属和房地产等所获得的收益,源自那些已经缴纳过所得税的资本的升值。中国在1994年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就已经明确规定应对资本利得征税,但是迄今仍尚未完全开征;国务院决定对股票转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只对证券投资所得征税,即从事证券投资所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征税。对于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第一,中国证券市场是新兴市场,不开征资本利得税是出于保护市场发展的考虑;第二,出于技术原因的考虑,一方面证券市场的频繁交易使得确认最终资本净所得存在一定困难,另一方面资本收益部分更多地表现为“虚拟利得”与课税依据中的“增值实现”原则不相符合。但中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资本利得已经成为高收入群体收入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扩大了收入差距。

目前,企业高管及一些高级员工的工薪以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方式发放,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目的。因此,有必要对资本利得征收个人所得,可以在利得实现时进行征收,对于以前的损失允许弥补或退税。

股份支付,是“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简称,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的主要类型:两大类,四小类。主要如下: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又包括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是指职工或其他方按照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企业获得一定数量的企业股票,在一个确定的等待期内或者在满足特定业绩指标之后,方可出售。股票期权,是指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给予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包括模拟股票和现金股票增值权。这两者都与股票挂钩,但是不需要实际授予和持有股票。现金股票增值权的运作原理和股票期权一样。模拟股票运作原理和限制性股票一样。

企业向其雇员支付期权作为薪酬或奖励措施的行为,是目前具有代表性的股份支付交易,中国部分企业实施的职工期权计划即属于这一范畴。能够取得股权支付的个人,大多是管理层或高级员工,属于高收入阶层,对于这一新兴的个人收入形式,应增加到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项目中。

值得注意的是,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年初发文公布了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要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的现金。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鉴于股份支付形式多样性及新兴的股份支付形式的出现,有必要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中增加股份支付项目所得或制定规范的资本利得征税的具体办法,堵塞税收漏洞。

4.规范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应体现对低收入全体及弱势群体的照顾,体现公平原则的贯彻。但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未能实现上述目标,应对税收优惠进行规范。

税法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税,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免税,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税。殊不知取得这些奖金、津贴的个人很多已经成为高收入者,正是个人所得税需要调节的对象。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将学校、医院、城市供水供气、高新技术企业、体育俱乐部列为高收入行业,并且将知名度较高者、收入来源渠道较多者、收入项目较多者列为重点纳税人。一方面实施免税优惠,一方面重点管理,前后政策不一致。建议取消这些免税,加强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

税法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各种补贴、费用实行免税规定,而对中国公民取得的津贴、补贴列入工资薪金范畴进行征税;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而对中国公民取得股息、红利征收。对外籍个人的税收优惠不符合公平原则,同时造成税款流失,因为外籍个人所在国会按照居民管辖权原则对此征税。建议取消对外籍个人的税收优惠,内外一视同仁。

对各种偶然所得奖金的税收优惠规定应统一。现对购买体育彩票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的偶然无任何扣除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看出,同属于“偶然所得”,但税收待遇不一样,虽能体现国家的一定政策,但不符合公平待遇原则。

取消对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等增加个人支付能力的免税规定。现行税法对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在支付时、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等免税。从不同单位来看,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等差别很大,由此造成个人的负担能力不同。建议取消这些免税规定,长期来看应规范各单位的工资水平,消除工资以外因素对个人负担能力的影响。

(四)费用扣除标准

实行综合与分类的课征模式需要确定分类源泉扣缴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综合申报时个人和家庭的综合扣除标准,这也是以后实行家庭综合申报需要确定的重要内容,以便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个人所得税是对纯收入课税,所以在征税时应该扣除个人为取得收入所得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支出。费用扣除目的是弥补纳税人取得收入的成本或解决其基本生存需要等,以体现个人所得税对纯收入征税的特点。总的来看,它一般包括三个部分:成本扣除、生计扣除和特许扣除。因此,为了鼓励纳税人自行综合申报和税制简化,在实行源泉扣缴个人所得税时要进行成本扣除和生计扣除,在综合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更多的考虑特许扣除。

1.各种扣除释义

成本扣除。成本扣除是指纳税人取得收入的必要成本。这部分收入实际上是纳税人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成本费用,包括必要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所以不应当被课税。对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来讲,只有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才有意义。

生计扣除。生计扣除是对有效维持纳税人本人及家庭生计及健康所必要的生活费用支出项目的扣除。其本质是扣除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通常也称为“个人宽免”。从理论上说,生计扣除应体现下列原则:对最低收入阶层免税、促进税率的累进性、考虑家庭负担因素、公平税收负担。对一般的纳税人而言,生计扣除包含了必要的成本项目。

特许扣除。特许扣除是为照顾纳税人特殊开支需要或为了体现特定社会目标而鼓励的支出。个人特许扣除的规定各国不尽一致,但一般都包括医疗费用支出、教育费用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灾害损失、特定保险等。

2.各种扣除方式

(1)固定扣除方式(标准扣除或综合扣除)。即从总收入中一次性地扣除一个综合扣除额或根据固定的费用扣除率计算出相应的费用扣除额,不具体按每一项目扣除,不管实际发生额是多少。这种扣除方式的优点是比较简便,纳税人不需要保存费用支出的有关凭证。

(2)分项扣除方式。对在实际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分别进行扣除。这种扣除可以准确、全面地扣除纳税人的各类费用,但对征管要求高一些。通常要求纳税人必须保存必要的支出凭证,如发票、支票存根等,有的国家还要求纳税人必须进行恰当的账务处理。

(3)混合扣除方式。有的项目采用固定扣除方式,有的项目采用分项扣除方式;或者是税法允许采用综合扣除还是分项扣除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对纳税人来讲,当实际支出项目较少,低于综合扣除额时,可以采用综合扣除;当实际支出项目较多,高于综合扣除额时,可以选择分项扣除。

固定扣除方式简单明了,在征管过程中容易计算。因而被大多数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十分完善的发展中国家所采用。但是要采用固定扣除方式,合理确定综合扣除额比较困难,所确定的综合扣除额也不能考虑各种具体情况,只能是满足社会平均水平的需要。分项扣除适应性强,可以考虑各种具体情况,而且在分项扣除过程中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是据实扣除还是分项扣除,能够较好地体现量能负担。但是其计算复杂,需要较高的征管水平和鉴别能力,并且需要较完善的相关制度加以配合。混合扣除方式集中了综合扣除方式和分项扣除方式的优点,同时也部分具有各自的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