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马克思主义与当代(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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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试论“以人为本”法律观的构建(1)

高明辉

【摘要】自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之后,“以人为本”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社会各界纷纷在各自的领域中贯彻着“以人为本”的思想。我国的法治建设也不例外,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到法治社会的构建中,无疑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从“以人为本”法律观的内涵入手,深入探讨构建“以人为本”法律观的现实意义,最终阐述构建“以人为本”法律观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以人为本 法律观 法治社会 法治建设

通过对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的总结,着眼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现实需要,立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长期需要,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首次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这一治国方略一经提出,法治建设在中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这无疑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史上的一大进步。然而,法治建设之路在中国走得并不平坦,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地方还有很多。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辉煌成就的取得,人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法是由人制定的,是用来规范人的行为的,也是用来为人服务的,这也就决定了法与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的法律观,构建“以人为本”的法治社会,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明智之选。

一、“以人为本”法律观的内涵

(一)“以人为本”的内涵阐释

古今中外,强调和突出人的地位和作用的历史人物不在少数。如中国的孔子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就提出了“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的伟大思想;希腊哲学家、智者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普罗泰戈拉曾经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的伟大命题;而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更是确切无疑地提出了“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和创造者,在社会发展中起决定作用”的伟大论断。“以人为本”正是马克思主义的题中应有之意。

对于“以人为本”的内涵的阐释,不同学者因视角各异,观点也有所不同。有的学者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人与组织的关系的角度来挖掘“以人为本”的内涵。也有的学者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阐释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的“以人为本”的内涵,“以人为本,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就是把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人的生存、享受和发展的要求,提供充足的物质、文化产品和服务,围绕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而从治国理政的角度来看,正如2004年3月胡锦涛同志所指出的,“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总的来说,“以人为本”就是把人作为根本,它是强调和突出人的地位和作用的又一种表达,但它既不同于古代中国的带有浓厚政治色彩的“民本思想”,也不同于西方的带有极端个人主义色彩的“人本思想”,而是一种把人的幸福和发展作为一切活动的目的的理念。

(二)“以人为本”法律观的内涵阐释

法律观即是人对法律的认识、观点和看法。“以人为本”法律观,就是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到法律领域的思想。具体地说,就是把法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放在关怀人本身上,即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更多地考虑到人的利益和需要,更多地体现人文关怀和人文精神,使法律在规范人的行为的同时,更好地为人服务。

(三)构建“以人为本”法律观的现实意义

作为社会公认的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法律在社会的发展中对于处理和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矛盾和冲突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而法律观是人对法律的认识、观点和看法,从某种意义上说,有什么样的法律观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有什么样的法律就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一个社会是否文明有序,取决于整个社会中的成员的素质的高低,更取决于其背后具有强制性质和保障作用的法律。而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否良好运行,则取决于对其具有精神支撑作用的法律观。法律观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的重要作用可见一斑。而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到法律领域,用“以人为本”法律观指导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则具有更为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构建“以人为本”法律观有利于促进中国人民自由而全面地发展,有利于推进中国人民的需要的满足和自身价值的实现

既然法是由人制定的,是用来规范人的行为的,也是用来为人服务的,那么法相对于人而言,就只是用来满足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在人。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满足人的需要,实现人的价值,这才是法律存在的意义之所在。因此,对法律具有精神支撑作用的法律观只有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其中,才能够充分地体现法律存在的价值。而“以人为本”法律观的构建,不仅能够充分地体现法律存在的价值,其更为重大的现实意义在于对中国人民所向往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促进以及对中国人民的需要的满足和自身价值的实现的推进。人都希望自己能够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希望自己的需要能够得到满足,希望自身的价值能够得到实现,“目标是人做下去的理由,支配着人的行为,而希望是人活下去的理由,支撑着人的生命”。

而人的希望最初始的状态便是人的欲望。“希望能支撑起人的生命,并把人吸引到未来的状态,然而希望却是由欲望升华而来。”没有“以人为本”法律观指导的法律,会不可避免地扼杀和泯灭人的欲望,造成欲望打击的同时也把人美好的希望扼杀在摇篮里了。当然,法律对于人的不良欲望的控制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缺少了“以人为本”理念的法律,常常也无情地遏制了人的正常欲望,这种对人的正常欲望的打击使人希望破灭的同时更加使人处于一种内在欲望与外在压制极度矛盾的压抑状态之中,最终导致人性麻木并激发仇恨。人性麻木的后果就是阻碍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显然是与马克思主义所倡导的“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发展目标背道而驰的。激发仇恨的后果则更为直接,更加具有破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