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人士则抱怨,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如公共媒体所说的那样是对生命价值的补偿,而是对被害人的继承人财产损失的赔偿。其仅仅是对受害人在未来年限内可能收入的一种补偿,与对生命价值的赔偿无关。正是基于这样的法律逻辑,在某些侵权案件中对伤者的赔偿金额比死者还多,但并不表明健康权的价值高于生命权,而是很多时候给伤者的治疗费用比一个死者的将来的预期收入要高。同理,侵犯一个名人的肖像权所需要付出的赔偿是以百万计,而一个普通人死亡所获得的赔偿金却只有区区数万,这也并不是说名人的肖像权高于普通人的生命权,而是说权利人因肖像权受侵犯而导致的收入的损失可能会高于一个普通人因生命权丧失而应获得的预期收入。
在现代社会,当金钱成为作为校正正义的法律赔偿(补偿)的主要方法时,其局限性也就暴露了。在涉及人身、感情、荣誉、隐私等人格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法律作为一种事后的措施,其力量无疑是有限的。著名法学家庞德说过:“一个法院能使一个原告重新取得一方土地,但是它不能使他重新获得名誉。
法院可以使一个被告归还一件稀有的动产,但是它不能迫使他恢复一个妻子的已经疏远的感情。法院能强制一个被告履行一项转让土地的契约,但是它不能强制他恢复一个私人秘密被严重侵犯的人的精神安宁。”“企图对断肢的实际金钱赔偿定出一个确定的尺度,至少是有困难的;而要对一个受害人的情绪、荣誉和尊严进行估价,就简直是不可能的。”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否能定型化,本身也存在法律技术上的争议。有人认为,基于个体之间存在差异性不能定型化。例如,童之伟教授将生命权的财产内容归结于形成生命和维持生命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并以成本决定效益的逻辑指出:以一个青年为例,他的生命权的财产内容通常由几个方面构成:他生命的孕育、身体成长过程所耗费的衣食住的支出,他人进行和自我进行的生活关照(这也是一种劳动),他受教育所支出的费用,他受就业训练所支出的费用,还得考虑他在今后的一生中在创造财富时所能有的作为。从社会平均水平上说,主体的体力、脑力支出愈多、愈有成效,为他人和社会做的牺牲或贡献愈大,其人格权的“含金量”就愈高,有了适当的实现形式,这些权利也就能按其本身的“含金量”的大小转化为以货币为代表的财富。但是,基于中国国情的现实考量,将赔偿标准定型化并不是没有道理,因为我国法官队伍总体上素质不高(相对于其他法律职业群体而言),依赖法官自由裁量难以避免带来更严重不公的副作用,会出现一放就乱的情况。统一定型化的标准在具体操作中简便易行,比较符合目前中国法官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惯例。但是,如果统一定型化,实际在操作技术上又只能做到相对的平等。
(3)作为程序正义或诉讼正义的形式正义
关于此详细的论证,参见本书关于法律程序的章节。法的程序正义的局限性在于,可能会因为诉讼程序的冗长、繁琐、呆板、效率低下,导致个案中的实质不正义。
2.法的实质正义
法的实质正义是法的正义的核心问题。与法的形式正义一样,基于不同语境,法的实质正义也有三种形态,分别是社会正义、具体正义和实体正义。法的实质非正义存在于两种情况下:一是严格执行了恶法,也就是说符合形式正义,却违反实质正义;二是没有按照良法来办事,也就是说同时违背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法的实质正义离不开法的形式正义。人们对法的实质正义的企求根源于对社会生活的安全、平等、自由、效率等实质状态的企求,人们对法的形式正义的企求根源于对社会生活的秩序这种形式性状的企求。由于社会生活的安全、平等、自由、效率性状都要在社会秩序这种形式性状中得到体现,所以,秩序是社会的安全、平等、自由、效率性状得以实现的前提。虽然一个有秩序的社会不一定是实质上正义(安全、平等、自由、效率)的社会,但一个没有秩序的社会必然是不正义的社会。由于法的形式正义主要起着建构社会秩序的作用,所以法的形式正义对法的正义而言绝不是可有可无的性状。法的实质正义要通过法的形式正义得到实现。具有形式正义的法不一定是实质正义的法,但没有形式正义的法必然不具有实质正义性。
在法律适用环节,实质正义要求法官不死抠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现代西方国家出现一种趋向,主张法官从关注形式正义转变为实质正义。例如德沃金提出,现代法律不仅仅严格依照规则,而且趋向于使用法律原则这种无固定内容的标准和一般性条款。昂格尔曾提出,后自由主义社会中法律推理趋向目的性或政策导向,从关注形式公正向关心实质公正转变。这和中国传统文化重内容轻形式,特别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维有暗合之处。中国传统思维强调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结合,坚持“恭行天理、执法原情”。这里所说的“情”包含三层意义,一是指“情感”,它是与逻辑相对的概念;二是指道德意义上的“情理”,是一种常识性的正义的感觉;三是指与法律相对应的“事实”,如法律上经常所讲的“情节”。
中国古代司法官员断案的基本方法是“衡情度理”,把法律与事实糅合在一起,每个案件在处理时,除了遵循一般性规则,还充分考虑事实的个别性和特殊性。
【事例六】《醒世恒言》中“乔太守乱点鸳鸯谱”的判决。该案是宋朝杭州府两对年轻人的婚姻纠纷。孙姑娘订婚的对象是生病的年轻人刘璞。刘璞生病很长时间没好,想把媳妇娶进来冲喜。孙家怕女婿万一治不好,女儿将来当寡妇。于是让孙姑娘的弟弟扮成女人代姐姐出嫁。而刘家也因为刘璞生病不能亲自来结婚,让他的妹妹代替新郎完成仪式。新婚之夜出现了“弟代姊嫁、姑伴‘嫂’眠”的违反封建法律和礼教之事。乔太守判决将错就错,乱点鸳鸯谱,让两对年轻人干脆互换配偶。这样既保全了名节、体面,又符合伦理和法律。
我国目前占主导的大众化司法观点(其制度形式如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2005调解制度等)就反映了对法的实质正义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