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让学生搜查同学书包,合法吗?
某市某小学五年级某生书包里的钱不见了,有同学向老师报告,看见张同学翻过失主的书包。张同学承认翻过书包但没拿钱。结果,老师叫别的同学搜查了张同学的书包。老师认为,这样做完全是出于查证需要。
搜查是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的搜索和检查。搜查是一种强制性的侦查行为,搜查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搜查。显然,教师搜查学生属于主体不合法的侵权行为。让学生搜查同学的行为责任该如何认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明确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因此,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教师让未满10周岁的学生搜查同学书包的责任由当事教师承担,教师让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学生搜查同学书包的侵权行为,当事教师承担主要责任。
二、依据合法
依法治校的依据,不仅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条约和协定构成。由于制定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不同,不同的法律法规就具有不同的效力。按照效力的大小,可以将教育法律法规从高到低排成以下五个层级。
这五个层次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应机关制定的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也是教育行政机关进行教育管理活动和教育行政复议的依据。其中前四个层次是人民法院审理教育案件的依据。
以上五个层次的教育法在效力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具体而言,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主要有:《教育法》(1995年颁布)、《学位条例》(1980年颁布,2004年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颁布,2006年修订)、《义务教育法》(1986年颁布,2006年修订)、《教师法》(1993年颁布)、《职业教育法》(1996年颁布)、《高等教育法》(1998年颁布)、《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颁布)。其中,《教育法》是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被称为教育法体系中的“宪法”,它规定着国家教育方面的基本政策和大政方针,原则性比较强,对全部教育法律法规起统帅作用。
学校制定的校纪校规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执行没有法律依据的校纪校规的行为属于依据不合法的违法行为。
【案例】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案情经过
1994年9月,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3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然而,1998年田永在临近毕业时,被告知不具备学籍,学校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学生和学校双方引起争议。
田永将北京科技大学告上法院。
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订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通知我所在的系,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被告的这种作法违背了法律规定。
请求判令被告:
1.为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2.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3.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
4.在校报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
5.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田永违反本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中的规定,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本校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给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田永所在的学院。至此,田永的学籍已被取消。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默许田永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明田永的学籍已经恢复。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田永的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判决:
1.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
2.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3.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4.驳回原告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一审宣判后,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9年4月2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学生的作弊行为如何处理?教育部2005年3月29日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6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54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显然,虽然田永的行为属于作弊,但并不构成开除学籍的处分。北京科技大学有权处理违纪学生,但其《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中“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内容不符合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因此,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的处理是依据不合法的违法行为。
三、程序合法
学校在教育、管理活动中,不但只能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且方式方法必须合法。否则,程序不合法也是违法行为。
【案例】
张贴红白榜
某校初中某班班主任为使学生上进,定下班规:全班同学每次考试成绩以红白榜公示,前10名上红榜;连续3次后10名者将被列入“帮困名单”,张贴在教室内,直到该生考试成绩跃出后10名为止。
上红榜是一种荣誉,对学生有激励作用。上白榜是对学习落后者的惩罚,可以起到督促学生努力学习的效果。因此,张贴红白榜的现象在学校发生得较为普遍。但这样的做法侵犯了那些不愿意别人知道自己成绩的学生的隐私权。
老师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学生好,而且还可能有一定的效果,但其手段已经违法。
针对“从高分到低分一刀切”的高校招生模式不利于不拘一格选人才的弊端,自2003年开始,教育部在部分重点院校开展自主选拔录取试点。近几年我国逐步放开高校自主招生的权利,让更多素质全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有机会脱颖而出。北京大学推行“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有人担心:“学校为了升学率,不会把最优秀的考生推荐成自主招生考生。”更有人担心自主招生政策成为权贵的盛宴。
【案例】
校长如何实施北京大学的“校长实名推荐制度”?
北京大学从2010年开始在北京、天津、重庆、黑龙江、吉林、江苏、浙江、河南、湖南、湖北、广东、陕西、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试行“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获得“实名推荐制”资质的中学校长可按分配名额推荐综合素质优秀或学科特长突出的高中毕业生。北京大学根据中学校长所推荐学生的具体情况,安排相关学科的专家组对学生报名资料进行审核。合格者将免予参加北京大学自主招生笔试而直接进入面试,面试合格者在高考录取时将享受北京大学一批次录取线下降30分录取的政策;具备教育部规定的保送资格的学生,可向北京大学申请相关专业的保送资格。
以往以高考分数为唯一标准的高考录取制度,在体现公平的同时也对高水平大学人才选拔造成了某种程度的制约。而且,对那些某些方面落后一点,在另外方面特别好一些的学生是不公平的。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专门人才,因此更应该珍视学生的个性特长。北京大学的“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是一种有利于选拔具有拔尖创新潜能人才的尝试。校长行使实名推荐的权利,必须确保程序透明、公正,严格按照北京大学的规定:中学须在本校范围内对校长“实名推荐”的学生信息以及推荐理由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各方监督。程序公开,确保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