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犯罪事实已明确如此,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翁其荣、徐元庆、陈成泉仍旧官官相护,违背法令,判台中市政府胜诉。最妙的,在判决书里,居然弄错法律位阶,把“行政院”新闻局六十九年12月17日瑜版四字第17050号函优于法律,并把其中“私人车辆、办公及投宿场所”扩张解释,认为私人住宅也包含在内!试问人对自己的家,叫“投宿”吗?三法官又说“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第8条“扣押其出版物”中,“其”字应做“出版物”名词解释。但“其”字明明是文法上的代名词,如照名词解释,则变成“扣押出版物出版物”了,这通吗?可见三法官“名词”“代名词”都分不清、也不懂中文“投宿”的意义,国文程度都如此超越前进,法律素养自然更可想而知矣!
案经张桂贞上诉后,“最高法院”法官刘焕宇、孙森焱、曾桂香、林奇福、罗一宇判决,断定三法官判决错误,“率以扣押程序无瑕疵为论断,并据以裁判,尚难谓合。”因而发回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989年5月3日起,这一案子再审。审了一年三个月,台中市长张子源也下台了,法定代理人换成了新市长林柏榕;打太极拳的法官林松虎也换了,最后由黄奠华、袁再兴、林富村三法官判决原告张桂贞胜诉。接着林柏榕又提出上诉。案分到“最高法院”法官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手里,居然做下中国司法史上最荒谬的判决,认定台中市政府胜诉。这一案子分到法官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手里前,前后历时三年四个月,张桂贞母子锲而不舍、努力不懈,所争者,除民事责任、司法公正以外,更着眼于“宪法”中人民基本自由之保障。戒严四十年以还,警备总司令部执“戒严法”以限制人民基本自由,“恶法亦法”,尚勉强自成一说,但逾越“戒严法”本身规定之限制而滥肆扩张,则就无以自圆。试看“戒严法”第11条第1款明定:“戒严地域内,最高司令官”“得停止集会、结社及游行请愿。并取缔言论、讲学、新闻杂志、图画、告白、标语暨其他出版物之认为与军事有妨害者。”“戒严法”还算是法律,可是“行政院五十九年5月5日台五十九内3858号令核准修正”了所谓“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其中第1条就说“为管制出版物特依戒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制定本办法”。但这办法,并没经过“立法院”的立法手续,根本不是法律,所以还不够资格称为以“戒严法”为“母法”的“子法”。可笑的是,虽然连“子法”都不配,这一所谓管制办法,却自动扩张解释,把连“戒严法”都没有的,都加以罗织引申。例如该办法第3条规定:“出版物不得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八、内容猥亵有悖公序良俗或煽动他人犯罪者。”试看“戒严法”第11条第1款明指“出版物之认为与军事有妨害者”,才可依“戒严法”取缔,但是出版品“内容猥亵”明明只是妨害风化而已,又何曾妨害到什么“军事”了?男女问题竟与戒严有关,戒严竟戒到了男女问题上,这种扩张解释,岂不是荒谬吗?再按“中央法规标准法”第5条:“下列事项应以法律定之:……二、关于人民之权利、义务者。”所谓“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所管制的事,即为人民言论、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自属“宪法”中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与义务”范围,而“应以法律定之”,不能出之以命令。而所谓“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乃是命令,当然违背“宪法”。如今在这命令肆虐几十年后,在解严时期,身为司法体系的“最高法院”法官如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者,还不能认清这一所谓管制办法的无法无天,反倒靠它来做抵触“宪法”或法律的依据,这种法官,也就太“歧路亡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