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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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本章共四条,具体规定了频率分配、指配的方式,频率使用的条件以及取得频率使用权后应尽的义务。

第六条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频率管理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指配频率。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指配无线电频率的,应当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申请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和规划;(二)具有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及可行性报告;(三)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指配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续用手续。

本条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人向无线电管理。

机构提出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具备的条件,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频率的方式,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及频率使用的年限。

无线电即电磁波,是指在空间传播的交变电磁场。其每秒钟内振动(变化)的次数称为频率,在不同的地方收发相同频率的电磁波可以实现两地间的信息传递。无线电频率作为信息传递的载体是一种资源。无线电频率是由国家进行划分和分配。划分是将某个特定的频带列入频率划分表,规定该频带可在指定的条件下供一种或多种地面或空间无线电业务或射电天文业务使用。分配是将无线电频率或者频道规定由一个或者多个部门,在指定的区域内供地面或者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在指定条件下使用。对于划分和分配后的无线电频率,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管理权限进行指配,也就是将无线电频率或者频道批准给无线电台(站)在规定条件下使用。

一、无线电频率的指配

现行指配无线电频率一般采用行政许可的方式,其基本程序是由单位或者个人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后,按照应当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四个条件进行审查,作出相应的许可或者不许可,办理许可的时间期限应当符合国家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频率指配也引入了一些竞争的方式,如对于一些特殊频率的指配(如用于通信运营的频率),经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指配频率,这样可以更好地体现频率资源指配的公正性。近年来,国家就采用招标的方式指配了35GHz 中宽带无线接入频率。

二、申请无线电频率

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而申请使用频率时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四个条件。这四个条件是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基本条件。第一条是指用户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要符合国家的频率划分表和频率规划的规定。第二条是指在申请使用频率时应当提供频率使用方案,并且该方案经济和可行。第三条是指频率使用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这些技术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熟悉无线电设备的操作和使用。第四条是指申请无线电频率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因为前三条是国家规定的最基本条件,如国家还有其他规定或者出台新的规定,申请无线电频率也要符合这些规定条件。当前,对申请使用某些特殊频率国家就有规定,如使用涉及公众营运的频率还需提供经营电信业务许可证等。对于达不到这四条要求的,可以不予许可。

为什么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要具备这四个条件?这是因为珍惜国家资源,我们就要让每个频率发挥出最大的效能,本条例规定的这个条件就是有效利用和保护频率资源的法律保障措施。因此,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具体指配频率时,就应当着重从这四个方面进行审查。首先对于每一种频率,国家都规定了使用的原则,提出了使用要求,用户申请使用的频率符合不符合这些原则和要求,这是保证频率在使用中不被干扰的最基本的条件。其次是要审查频率使用方案和可行性报告,了解频率是如何使用的,使用方案和可行性报告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有无体现节约的原则,使该方案既能够满足用户的正常通信需求,又做到不浪费频率,技术和经济上也是可行的。第三是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这是从保障通信网络正常运行的角度出发提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到位或者专业水平低,就会造成无线电通信网络运行不好或者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样是对频率资源的浪费,因此审查时也要注意从这方面进行把关。第四是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比如对一些通信运营频率还涉及运营许可证、800MHz数字集群必须建设共网、水上业务频率在离开港口和水域50km 后可以复用等,所以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指配频率时也要依照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进行认真审查。

三、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期限

本条第三款规定指配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为什么要规定使用期限呢?这主要是为了提高无线电频率的利用率,防止用户长期占而时用时不用,不能发挥频率的最大效能;同时也为了适应无线电新业务、新技术的发展,有利于国家对频率的统一规划和调整。至于期限定为不超过十年,主要依据国家《关于在设台审批时明确频率使用期限的通知》(国无办[2000]9号)规定,该通知中明确规定了频率使用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本条例草案时,认为这是可行的,同时允许频率使用期限到期后可以继续使用,并明确规定如需继续使用的,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办理续用手续,到期不办理续用手续的则视为不再使用,无线电管理机构将收回其频率。

第七条业经指配的无线电频率,除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外,超过一年不使用的或者未达到原指配要求的,由原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回。

本条就业经指配的无线电频率被原指配。

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回的条件做出规定。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某个频率指配给一个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就不能使用同样的频率,如果用户取得频率使用权后占而不用频率,这是在浪费资源。因此,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某些用户占而不用频率资源。为什么对超过一年未使用或者未达到使用要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收回频率使用权呢?主要考虑到用户在取得频率使用权后,还要进行通信网络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等工作,必然需要一段时间,因此在规定中把这个时间定为一年。今后,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审批无线电频率时,都应当执行该规定。

本条规定“除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外”,是指当出现人类无法控制的自然力量或者是战争等,由此造成的频率不能正常使用,不在本条规定收回的范围内。其他情况下获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超过一年不使用指配的频率或者未达到原指配要求的,原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收回其频率使用权。

第八条因国家修改或者调整无线电频率规划、分配方案,需要对业经指配的频率进行调整或者收回的,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提前六个月发布公告,告知无线电频率使用者有关事项,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调整所使用的无线电频率。

无线电频率调整、收回的补偿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本条规定了国家修改或者调整无线电频。

率规划和分配方案时,无线电管理机构需要调整或者收回已经指配的无线电频率,应当提前六个月发布公告,告之需要进行频率调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便使用者了解有关事项,并有一定的时间进行频率调整等工作。

为什么国家要对无线电频率规划进行修改和调整?主要有三个方面原因:一是由于技术进步,需要进行频率调整,如这几年开展的公众移动通信、800MHz集群通信的模拟转数字工作,这些是由于无线电技术的进步,采用数字调制技术,在同样的频带宽度上可以容纳更多的用户通信;二是为了更加有效利用频率,比如原分配该某种业务的频率,由于长期不用或者是频率利用率不高,需要收回重新进行分配,如原来的2GHz频段是分配给微波接力通信使用的,这几年由于微波通信已经基本被光纤通信所取代,所以现在将这段频率收回重新分配给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使用;三是因国家利益需要,如国防建设等。当然,采取收回或者调整频率的行为是非常慎重的。同时,为了让使用者能及时了解有关事项,妥善进行调整,减少经济损失,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告之,给出一段善后工作时间。为了保证国家修改或调整的规划、方案能够顺利实施,本条还规定了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调整所使用的无线电频率。

无线电频率调整、收回如何进行补偿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一般情况下,补偿由受益者给付。

第九条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出租、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资源占@@释义本条规定了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出租,不得擅自转让、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并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一、为什么频率资源不得出租,不得擅自转让、扩大使用范围和改变用途呢这是因为频率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随便转让、出租,会影响频率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性质和国家资源的权威性,不利于无线电正常管理,影响空中电波秩序。另一方面,由于频率资源的空间和时间特性,无线电管理机构都核定了相应的技术参数,而且还规定了用途,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和改变用途,都会造成无线电干扰和频率使用上的混乱。如果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的也必须经过原审批机关同意,重新进行频率指配,但绝对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

二、使用无线电频率为什么要缴纳频率占用费呢因为无线电频率是一种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因此对频率使用者来说,使用频率缴纳频占费是一种义务,同时也体现了国家使用经济杠杆来调节频率资源的配置。国家对频率占用费的收取有严格的规定,它是指从频率分配或者指配起,按年度收取,其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制定的《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执行,任何使用频率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必须按照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定的期限缴纳该费用,逾期不缴的可以按日增收滞纳金,直至频率使用权被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