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大年
(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教授、凤凰卫视资讯台台长)
很久以来,“表达自由”在中国都是一个敏感而沉重的话题,因为它被赋予太多的政治与意识形态的联想。特别是在媒介研究领域,人们往往模糊掉或是绕过这个概念,去研究媒介规律,以至于使得对媒介属性的认识常常纠结于诸如“党性”、“人民性”、“舆论导向”等等偏重政治话语的价值评判之中。
但是,近些年有关“表达自由”的问题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甚至成为公民参与政治民主的基本权利和政府政务民主的要件之一。我想大概原因有二:一是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社会进程逐步推动民主政治向前发展,多元、宽容、开放的社会话语环境以及“以民为本”、“政务公开”等执政理念,使得法理意义的“人权”受到重视和尊重,其内涵之一的言论表达自由自然在不断增加着张扬的空间。二是作为公共表达平台的媒介急速变化,特别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的出现和迅猛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人们交流的范式和方法。媒介融合,使得媒介的工具性的功能得到空前发挥,无论如何单纯用“管控”来限定“表达”的欲望已不大可能。因此,无论愿意与否,人们必须面对日益不可抗拒的自由表达的可能性。
在我的理解,“自由表达”与“表达自由”是不同的,前者是一种欲望,后者是一种权利;前者是个体的具体状态,后者是带有公共性的抽象的法理。在以往人们的研究和实践中,经常会混淆两者内涵的差别,将“表达”仅仅置于意识形态和政治的范畴中去处置,并着重对其进行政策性、道德性、措施性的规管与把控。使“表达自由”回归法权,将其置于法学框架的范围,这不仅对现实的媒介管理具有匡正意义,而且是对媒介法制建设的呼唤。中国的新闻媒介法已动议酝酿了三十多年,但迟迟不能成形,其中根本性的原因大概就是这种属性纠结不能厘清所致。
从媒体实务的角度来理解“表达自由”情况是复杂的。首先媒体作为社会实践的再现系统,它的社会角色是在与政治(政府与党派)、经济(财团与商业利益)、社会(受众与公众舆论)等等的关系中形成,并因社会的发展变革而被形塑的。它的社会性使得“表达自由”实际上受到各种外力的影响,它不再是一种抽象的原则,而成为具有文化内涵的社会实践。其次,媒体作为意见交流的公共平台,它既是他人“自由表达”的把关人,又是“表达”的主体,在展现多元价值观的同时,有必要坚持对“真善美”的褒扬和对“假恶丑”的摈弃。这使得媒体,特别是传统媒体,一直承担着一种公共道德责任。
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媒体的出现,过去人们熟悉的交流模式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对于普通人来说,在媒体的“表达”变得轻松而容易,这种“表达”有时又带有后现代的色彩——解构权威、混淆真假、最终不用承担责任。我以为,这更显出“媒体责任”的重要性。最近几个西方主要报纸的网站,已开始实行实名评论,不再允许匿名发表言论,这也说明即便在当今媒介融合的时代,公共媒体承担公共责任始终是一种社会的共识。
使“表达自由”回归法权和公共媒体坚守“媒体责任”,一个是从学理上对“表达自由”内涵性质的确认,一个是从实务方面对其在媒体融合环境下外延属性的认识。
邓瑜的这本书,系统、细致地梳理了“表达自由”的学理脉络,并结合媒介融合的生态特征论述了其生存的可能性,有不少观点很有新鲜感和超前性。我认为这本书的价值在于:
1.超脱于政治与意识形态之上,建立了“表达自由”的法学语境。
2.“媒介为体,表达为用”的“体用说”,从媒介(组织)作为人的表达工具出发,将媒介传播与“表达自由”的关系进行了具有创见的论述。
3.对媒介融合趋势的分析,特别是新媒体所蕴含的潜在功能的分析,难得地将视野开阔与具体细致很好地结合在一起。
邓瑜《媒介融合与表达自由》这本书的写作,经历了大的痛苦才完成,可谓呕心沥血。现在看来,这是做研究的必然经历,应该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