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融合趋势对人类信息传播影响深远,造就出以融合传播为特征的网络化数字媒介,正逐步使人类进入融合传播时代。在这一趋势下,现代政治社会中公民的表达自由也多有获益,这一情况在我国显得尤为突出。
要说清媒介融合趋势对表达自由的影响,先要说清媒介与表达自由的关系。在分析媒介融合趋势时,笔者把媒介作为生态系统看,细分子系统后条分缕析。在分析其与表达自由的关系时,笔者则先把媒介化约为两种性质:作为组织的媒介与作为工具的媒介。本章主要探讨作为组织的媒介与表达自由之间的关系和作为工具的媒介与表达自由的关系,以及它们在融合趋势下对公民表达自由的影响。
第一节 作为组织的媒介融合与表达自由
一、媒介组织的分类
媒介组织也就是前文所述媒介生态系统中的信息处理系统,尤其特指对信息内容进行加工处理的内容生产、提供、集成的机构。从大众传播的角度看,媒介组织是通过媒介这种载体为社会动态而公开地传输提供信息产品的组织。
综观世界各国,在不同的媒介制度下,分别形成了三种体系的媒介组织模式:一是私有制为主体的市场化组织模式;二是公私并存的兼容式组织模式;三是政府主导、国有为主体的组织模式。第一种体系以美国为代表。作为全球媒介产业最发达的国家,截至2004年底,共有约1804家日报、1747家电视台、9000家广播电台,媒介企业数137294个。以电视为例,除1969年成立的公共电视台(Pbs)和一小部分宗教或社区电视台外,绝大多数电视台都归私人所有,都是公司制企业,由私人经营,实行商业化、市场化运作。报纸、期刊、图书出版社,除个别是政府兴办用以对外宣传和文化交流外,全部为私人所有。其市场化的重要标志就是对利润的追求。一般而言,在私有制模式下,媒介独立运作,自主经营。其主要收入源自广告收入、发行收入和其他附加经营收入。
第二种体系主要分布在欧洲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欧洲媒介产业还是由公营模式占主导地位,电视业尤其如此。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下,欧洲各国对媒介产业(主要是电视业)掀起了大规模的私有化改革浪潮,英国是这一私有化浪潮的始作俑者。当时,企业界和社会公众都强烈要求政府开放媒介产业,放松对媒介的管制。经过20多年的变革,欧洲各国和日本形成了公营媒介和私营媒介并存的格局,他们既继续保留公营电视台,又支持私营电视台。以电视业为例,英国的电视市场由公营的BBC一、二频道和私营的ITV三、四频道主宰;法国的电视市场被公营的电视二台、三台、四台和私营的电视一台、五台、新频道6家电视台占据;意大利90%的电视市场则被公营的意大利广播电视公司(RAI)与私营的贝鲁斯科尼的菲宁威特集团(Fininvest)共同分割;日本的电视市场则被公营的NHK与私营的东京广播公司(TBS)、日本电视公司(NTV)、富士电视公司(FTV)以及全国朝日广播(ANB)瓜分。
这些国家的公有广播电台、电视台,日常经费大多数以收取的视听费为主,辅之以广告收入,还有一部分来自于节目销售收入和政府的财政补贴,比如以上各国公有电视台。其中日本的NHK还得到许多优惠政策,如:只允许NHK建立覆盖全国的广播网,但不允许私营电视台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广播网。
这样,日本全国性的广播电视网就只有NHK一家。而运作模式上,一般来说,公营媒介的管理机构由政府首脑提名,议会批准,而日本广播协会作为公共广播电视机构,是根据《日本广播法》规定设立的“特殊法人”。
第三种体系在第三世界国家比较普遍。我国目前就是比较典型的以政府主导、国有为主体的媒介组织模式。其主要特点是:一是媒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除政府外,投资经营媒介,需要经过特别严格的政府许可;二是通常特别强调媒介的意识形态属性,媒介的政治属性第一,同时允许媒介从事一定的经营活动;三是媒介的经费来源包括政府的财政拨款、广告收入和其他经营性收入。不过,随着我国媒介市场的发展,媒介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以内容供应和运营为核心的媒介组织渐渐突破国有媒介组织垄断的单一局面,私营媒介组织陆续出现,并不断寻求更大的市场空间,外资媒介组织也以各种方式和手段进入中国,并以其内容资源优势逐渐获得认同。而与此同时,国有媒介组织的政府财政拨款也相应大幅度减少,有的甚至已经完全取消,并且,这些国有的媒介组织依靠政策优势,利用国民多年来形成的媒介消费习惯,参与媒介市场竞争,每年还要向政府上缴经营所得利润。从整体趋势来讲,我国发展媒介产业,应该适度开放媒介市场,适当放松对媒介产业的管制,以促进媒介组织的多中心趋势,鼓励媒介内容产业的壮大发展,满足我国广大公众的信息需求和精神需求。
从以上材料可以看出,媒介组织按其所有权性质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私有媒介组织、公有媒介组织和国有媒介组织,分别代表民间的私人利益、公众利益和政府利益。在此特别值得提出的是,针对我国媒介的现状,我国传播学者戴元光呼吁为建立诚信的传媒体系,确保人民获得真实的信息,要从三方面做起,其一就是要建立多元的传媒体系。因为“传媒多元就意味着人民有出版的自由。没有多元的传媒体系的国家不是自由民主的国家,因为任何一个国家的执政党很难完全靠自身的努力而不借助外力实现自己的目标,何况我们是人民的政府,更要依靠人民的力量。多元的媒体就会出现多种声音,多种声音就会给人民更多的判断和选择。”同时针对李良荣教授提出把中国的媒体分为“政治性媒体、事业性媒体、企业性媒体”三类的观点,他提出应“建设分别隶属党、政府、社会团体的媒体,在宪法框架下共存、共荣、竞争、互动是中国传播业的当代之路。A、中国共产党经营、管理的媒体。党的媒体是党的喉舌和宣传机构。从中国的政治环境、中国受众的状况看建设强大的党的传媒是必须的。B、政府经营和管理的媒体。政府媒体主要为公众的日常工作、生活提供信息服务。像电台电视台的财经、生活频道、都市报、晚报,还有一批经济金融类专业周报。这类媒体占总数的60%左右。这类媒体同样会报道国内外重大新闻,但重点在社会信息、服务类信息。政府媒体应和政党媒体、团体媒体有所区别:重点关注国计民生大事,是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平台。C、社会团体(同仁)媒体。社会团体媒体是传播的重要方面,是民主社会人民言论自由权得到尊重的重要体现,是人民群众的言论场所。社会团体媒体可以是以报道新闻为主的媒体,可以是综合性媒体,可以是纯娱乐性专业性媒体。社会团体媒体主要应是民间的投资,也可以有国营资本,但完全是企业化经营,党和政府对社会团体媒体采取政治上关心而不是干预,专业上是指导、协调而不是领导的政策。”
二、媒介组织的公共性
抛开媒介组织的所有制性质不论,所有作为组织的媒介都具有公共性。这种公共性体现的作为组织的媒介与公民权利及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这是涉及媒介组织的价值定位的问题。媒介组织,以向大众传送信息为基本功能,本身就是社会公共生活的产物,兴起并繁荣于公共意识膨胀、社会交往活动频繁的时代,尤其大众传播媒介作为商业时代信息文化生产的一种存在方式,面向公共生活是其必然的命运。当代社会,媒介及其产品可谓无所不在,无时不有,几乎每个社会成员都无所逃于媒介,而且,几乎所有社会成员都有可能循着每天的媒介传送的信息及话题展开讨论交流,并以此认识周围世界。这种由媒介建构的世界,在哲学的高度,美国的李普曼称之为“拟态环境”,法国的鲍德里亚称之为“仿真世界”。
而从社会现实角度来讲,大众传播媒介则是现代社会公共领域的推动者和创造者。因为它面向大众,通过信息的大面积传播,打破了社会阶层与职业的僵硬界限,悄然推动着信息民主,从而创造出新的社会场景。而发端于法治环境下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随着报刊等大众媒介渠道的扩展而扩展,使大众传播媒介空间本身也成为公共领域。也正因此,作为组织的媒介成了现代民主政治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尤其是它公共服务性的信息传播功能和公共论坛功能,使它获得公众的信任,并有资格代理公众实行知情权、监督权和表达权。西方社会的“第四等级”说、“第四权力”说,都是媒介组织作为公共机构性质的形象表达。
1947年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所著的《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中就这样说:“新闻界是发达社会的一种公共机构,一种使用机器的公共机构,并且是一种随着新工具的发明所起的作用日趋扩大的公共机构。它将私人生活环境扩大了许多倍,创造出一种对它自己的不断增长的服务的需求。它为维护各个大国的统一贡献良多;没有它的帮助,人类的早期秩序是难以想象的。”这里的“新闻界”如新闻委员会的解释,“我们使用‘新闻界’这个术语,来统称传播公共新闻和观点、情感和信仰的所有手段,无论是借助报纸、杂志或图书,还是经由广播、电视或电影”。拥有这些信息生产机器的媒介组织自然是“新闻界”的组成部分,也正是引文中所指的“使用机器的公共机构”和“随着新工具的发明所起的作用日趋扩大的公共机构”。
在上述社会及政治的分析视角之外,笔者在此另取公共经济学视角,将媒介组织的公共性奠定在更坚实的媒介产品的公共性分析上。因为媒介组织作为媒介产业的具体单位,正是通过制造媒介信息产品,参与市场竞争,而达到服务公众,实现自身功能的目标的。而随着商业化和市场化进程的加速,媒介产品已经渗透到大众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不管所有制性质如何,所有媒介组织的共同特点就是它们提供的媒介产品,都是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信息产品,也就是说媒介产品是不同于私人产品的公共产品。什么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Public goods)一般是和“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相对而言的。由于公共产品所涵盖的范围太广,不同的公共产品在供给和需求的特征上区别也不小,要对它下一个精确的定义并不容易。不过,考察公共产品理论发展历史,有三种定义最具代表性:1.萨缪尔森(Samuelson,P.A.)的定义。按他的观点,所谓公共产品,就是所有成员集体享用的集体消费品,社会全体成员可以同时享用该产品;而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社会成员对该产品的消费。或者说,“公共产品是这样一些产品,无论每个人是否愿意购买它们,它们带来的好处不可分割地散布到整个社区里”。
2.奥尔森(M.Olson)的定义。他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认为,任何物品,如果一个集团中的任何人能够消费它,它就不能适当地排斥其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那么,这种产品就是公共产品。换言之,该集团或该社会是不能将那些没有付费的人排除在公共产品的消费之外的;而在非公共产品那里,这种排斥是可能做到的。
3.布坎南(J.M.Buchanan)的定义。在《民主财政论》一书中,他指出“任何集团或社团因为任何原因通过集体组织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都将被定义为公共产品”。按照他这种定义,凡是由团体提供的产品都是公共产品,只是,有的公共产品只能让很小的团体,甚至只有两个人的小团体受益,而有的公共产品却可以使很大的团体或全社会,甚至全世界的人都受益。
现代经济学广泛接受的定义,则是经众多经济学家发展而后公认的萨缪尔森式的定义,也就是从分析公共产品所具有的两大特征来界定公共产品的概念。这两大特征一是消费的非排他性(nonexclusive),这是与排他性(exclusive)相比较而言的;;另一个是消费的非竞争性(nonrival),这是与竞争性(rival)相比较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