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后编辑回信,礼貌地说,编辑部经过讨论,认为敏感时期不宜讨论这样的问题,无法刊登。薛涌虽当时满腹狐疑,但还是尊重该报立场,把稿子送到《东方早报》刊载。然而,没过多久,他又发现这家以“敏感”为借口拒绝其文章的报纸,居然刊登了批评他评判周其仁的文章。于是,薛涌叹曰:“任何报纸,都有自己的立场。但是,坚持自己的立场并不等于拒绝甚至封杀不同意见。比如美国的《纽约时报》、《华尔街日报》,乃至CNN、FOXNEWS等电视新闻网,虽然有自己的政治倾向,但都要从自己的对手的阵营中邀请专栏作家或主持人,保持意见的基本平衡。用‘主流经济学家’挂在嘴边的时髦话说,这就是避免‘信息不对称’,这也是市场经济中的媒体保持自己信誉的基本手段。”虽然薛涌在文中没有采用媒介接近权的说法,但从这一事件本身来看,这其实就是他作为社会公众之一分子的媒介接近权的“反抗权”或“答辩权”遭到拒绝。由此可见,虽然不少报刊有“读者来信”之类的栏目,但对“读者来信”采用与否、采用什么、采用多少,控制权全在媒介组织手里,作为公众的媒介接近权在这种情形下,即使没有成为空头口号,也确实存在沦为媒介组织表演民主的道具之嫌。
至于我国大陆的广播电视媒介,基本仍是国有性质。社会公众对其行使媒介接近权的意识尚且不成熟,“反抗权”和“意见广告”的情况从未见及,而公共频道的设置也只是昙花一现,未见真正成绩。总的来说,作为国有媒介的广播电视目前公共属性与商业属性并存于一体,要谈媒介接近权,大概得先将这两种性质剥离开之后才便于置喙。因为公共广播系统与商业媒介之间的社会角色不同,其对社会公众所承担的责任也不一样,政府与社会公众对它们的服务要求也有区别。否则,以国有或公有性质的本义,我国的广播电视媒介本不应该以商业运作为牟利手段,而只能提供公共服务,充分满足广大社会民众的媒介接近权。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现行体制下,为吸引受众,促进受众参与,广播电台不仅设有热线电话,还引入短信互动等形式,电视台则同样在节目中引入连线采访、短信互动等形式,许多节目还邀请现场观众参与,在不知不觉间也满足了一部分媒介接近权。虽然目的指向不同,但应当承认,这也是一种权利的实现方式。
而在美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如前文所说,公共媒介因其公共性质,满足公众媒介接近权是其应有之义,而对商业性电视台,不少地方自治体则规定其必须开设“开放频道”(open channel),允许一般大众自主参与。在这些频道里,原本作为电视观众的个人或团体可以根据排队原则(queuing principle,先来后到,先到先得),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播出自己制作的节目。在德国,早在1993年,就已经有八个联邦州的三十多个城市有线电视台开设了此类开放频道。另外,在我国的台湾地区所说的“媒介近用权”即为大陆所说的“媒介接近权”。因台湾公众与我们为同文同种的华人,笔者认为值得特别一说,以资比较鉴正。台湾地区所说的“媒介近用权”被细分为“接近权”和“使用权”两项內容。
其中,“接近权”指民众以被动、有限度的方式,在大众传播媒介上表达言论,包括“更正权”和“答辩权”。“更正权”是指如果大众媒介对公民个人的报道有误,公民可以写信要求更正,媒介组织收到信函后,必须依照出版法或广播电视法之规定,拨出一定的篇幅或时间,刊登或播出该公民要求的更正事项;“答辩权”则指当公民个体对媒介公共事务的报道或评论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投书公共论坛版(读者投书版)去争辩,或进行反复答辩。
“接近权”适用于印刷媒介和和广播电视媒介。台湾地区的出版法(已废)、无线广播电视法、有线广播电视法、公共电视法都有更正和答辩的相关规定。
而1997年通过的公共电视法,因其所指涉的对象纯属公共性质,对此的规定尤为详细;相比较之下,属于私人产权性质的其他媒介机构,则对公众的媒介“接近权”有所紧缩。
媒介“使用权”则只适用于电子媒介,指公众有权越过广播电视专业工作者的专业工作程序,自行制作节目,或直接在电子媒介上发言而无被剪裁、压缩、扣押之虞,换言之,得以摆脱专业意识形态及专业控制,直接参与內容的制作,以原音发言。
社会公众之所以对电子媒介享有“使用权”,原因有二。第一,电波频道是全社会的公共财产,频道产权属于全体民众,电台经营者只是受托使用电波频道,因此,公众仍有媒介“使用权”;第二,媒介机构专业工作者,不可避免地有其自身的专业意识形态,难免会为政治集团或商业财团所利用,而置公共利益于不顾。而社会公众的媒介“使用权”在实现自身权利的同时,还对媒介机构起着社会监督的功效。
社会公众要实现其对电子媒介享有的“使用权”,则必须由公众直接发声,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给予技术支持,并指定时段播出由公众制作的此类节目。
如前所述,这种方法在欧美俱有先例。而在台湾的情况则分为两类:其一,有线电视原来规定本系统业者必须挪出十分之一频道,以充作“公益频道”(即所谓“近用频道”)。然而名实难副,操作之后被证明不切实际。因为现有的许多所谓“公益频道”面目模糊,内容混乱,全无公益感,更有甚者,就直接变成购物频道,欲声张公众的媒介“使用权”而不可得;其二,相比之下,公共电视里有一些节目重视弱势群体及个体的利益主张,开辟“大家来开讲”之类的节目,称得上是名副其实的民众参与,公众的媒介“使用权”得到相当的重视。
有研究者指出,“台湾受众接近使用媒介的发展,从时间上来讲,以媒体解禁为分水岭,前后情况差异甚大。”解禁后的一些情况,主要表现为报纸扩充读者投书版,体制内的广电媒体开辟大量“听众(观众)来电”节目。具体情况则如下:
1987年7月15日,台湾当局宣布解除戒严,结束了近40年台湾非常时期状态。1988年1月1日,报禁解除,报纸印刷张数、印刷地点与办报证件均不再限制。1992年,台湾当局在各方的要求与压力下,于3月间宣布电波频率开放,决定将空余未用的广播电视频率释出,供社会大众申请设立广播电台或电视台之用。报纸、广播、电视陆续解禁,各大报纷纷开辟专栏让受众发表意见,广播与电视则开辟“听众(观众)来电”(Callin)节目,受众接近、使用媒介终于有了突破性进展。
受众接近、使用广播与电视媒介的频率远高于报纸。因为文字组合比口头表达要来得困难,时效又差,广播与电视的“听众(观众)来电”节目有匿名性、立即性、容易表达等特性。所以,这两种节目近年来形成一股热潮,至今方兴未艾。TVBS电视台“2100全民开讲”甚至在节目开始前以车队游行市区,号召民众参与。
除了TVBS的“全民开讲”外,其他几家有线电视与“民视”无线电视台有常态性的“观众来电”节目。民众用完晚餐后,可从中选择一台参与或利用转台器参加更多的“观众来电”节目。广播电台的“听众来电”节目也很盛行,大清早6点就有讨论政治的节目,深夜到清晨6点有软性的聊天节目,受众接近、使用媒介的机会甚多。
更有甚者,刑案嫌犯也可以接近使用媒介,抒发心声。这种由刑案嫌犯、关系人乃至通缉犯投书新闻媒体陈述意见或要求新闻媒体采访自己,有多起案例,包括:抢劫要犯詹龙栏、徐开喜越狱后,投书《中时晚报》之后并接受《时报周刊》专访。
可以说,传统大众媒介尽管满足了公众一定的媒介接近和使用权,但无论从质上还是量上都不足以完全满足公众信息传播的需求。首先,在单向度的传播条件下,传统大众媒介组织的“把关人”身份决定了公众对媒介接近和使用权的缺失难以弥补。库尔特·卢因认为,只有符合“把关人”价值标准的信息内容才能进入大众传播的渠道。在此条件下,公众的媒介接近和使用权很可能被转化为传统大众媒介组织进行信息传播和自我宣传的道具。再则,传统大众媒介只能拨出有限的时间(广播电视的播出时段)、有限的空间(报刊版面)给公众,根本无法让广大公众充分行使其媒介接近和使用权。总的来说,公众是传统大众媒介的被选择对象,他们只能让自己的短信息和电话语音被媒介组织拣选并得以传播出去,而成为“幸运观众”、“幸运听众”。所谓“幸运”自然不是常态,也正足以证明公众在行使其媒介接近和使用权时的尴尬地位。
此处需要提及文化研究学派对媒介“享用”的批判性辨析。在以约翰·费斯克为首编撰的《关键概念:传播与文化研究辞典》中,专门有一词条为“享用”(accessing),这一词条的撰写者为约翰·哈特利(JohnHartley)。在词条的第一句,“享用”就被定义为“对来自非由媒介组织所直接雇用的人们或群体的引语、录像/录音访谈或陈述(在新闻/时事报道中)予以包含的行为。”这一定义显然比我们对媒介“享用”(注:为行文论述方便起见,本段文字中的媒介“享用”即媒介“接近”。)的内涵理解更具体,其外延甚至更大。在这种定义下,大众媒介几乎就是由大众享用的,因为脱离开哈特利所说的这些“引语”和“行为”所共享的内容,大众媒介所传播的信息内容还剩下什么呢?媒介组织直接雇用的人(记者、主持人)在媒介里直接出面亮相说的话、做的行为能占到大众媒介所传播信息的多少呢?
哈特利认为,“享用”在用法上是个有趣的术语,因为它只在缺席之际才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浮现暴露出来。所以,我们通常才更多遇到对享用的诉求,而不是对享用所作的更清醒的分析。而针对享用的诉求,是基于一种媒介的反映论,也就是说,媒介应该反映社会生活中那些众多的不同群体、政治或生活方式。因此,许多群体抗议说他们在电视上的享用权被封锁了,使其不能在公众头脑中确立自己的观点。哈特利认为这种抗议里隐含着一种阴谋假设———这种封锁多少是由媒介欲将他们排除在外的人为阴谋所导致的。
哈特利犀利地指出,即使所谓享用得到落实,那些少数群体也常为其得到的报道而失望。“因为作为具有十分精细的劳动分工与专业主义之职业观的产业组织,媒介是不会允许你随意出现在电视或广播上,陈述你的情况或讲述你的故事,你所说的都是被专业人员中介化的东西。而你最终是否能够出镜将取决于你自己的专业性或表述性地位。”哈特利继续层层剥笋式地揭示说,就算你最终出镜了,得到享用的声音经过专业化的中介处理后,甚至会变得更离谱。
因为你并不能为自己说话,经专业化中介处理后,你说的就成了电视台所说的,而电视的话语有其自身特性。当一位新闻播音员引用你的话时,或者当一位记者询问你时,你说的话就成为一种话语元素而附属于作为整体的那则新闻之叙事过程与视觉符码。其意义不是包含于自身,而是取决于此前此后的整个语境。因此,哈特利毫不客气地指出:“实际上,你成为一出戏里的一个演员,哪怕你有幸扮演主角,情况依然是你说的话之所以重要,仅仅是因为它处于所有其他人说话的语境以及这出戏所涉及的语境之中。进而言之,你所扮演角色的某个方面,甚至可能与你自己的目的完全龃龉。因为,允许你进入媒介并不费事,而体制化的话语却能由此声称自己的真实性与可信性。你作为一种工具,媒介表述的合法性由此得以确立———不管它是不是你实际想说的。”于是,在专业化的媒介话语与各种群体希望达到的享用诉求之间,就存在一种利益冲突。
这种利益冲突在我们周边也经常看到或听说。关于接受记者采访或参与电视节目录制而闹出的矛盾时时遭到披露。历来以敢言著称的王朔早年就曾经发誓不和录播式的电视节目合作,因为他吃过自己说的话被电视剪辑的亏,也即哈特利所说的“专业化中介处理”,他认为他被当枪使了。在与老侠的一篇名为《大众文化的合谋》的对话录中,王朔就与老侠清醒地谈到大众文化的传播问题。老侠指出:“大众文化,它的传播有自身的一套程式或机制,你的东西借助它来传播,你无法把握它最后把你传播成什么样子。像你自己刚才说的,弄得人不人鬼不鬼的,是你又不是你,像你又不像你。”王朔则肯定地说:“这是想进入大众传媒的代价。这是一个悲喜交加的传播。我以前还天真地以为,它就是一个百分之百的或至少是大部分真实的传载,受众也不会歪曲你的意思,后来它从反面给我上了一课:一旦进入大众传媒,就休想保全金身,不弄得自己体无完肤就别想过得去。”而数年前去世的创作型歌手高枫(《大中国》一歌的创作者、演唱者)和湖北某广播电台的某主持人的电话内容,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该主持人作为节目内容直播出去,造成一场轩然大波,直至诉诸法律,则更是这一矛盾的极端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