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文2:事项性通告】
交通管制通告
8月29日,北京大学将在校园内迎接2005级新生入校。为维护活动秩序,确保校园安全,学校决定于迎新当日实行交通管制,早6点至晚24点禁止无北京大学通行卡的车辆进入校园。校外机动车可停放到中关村大街北大物理楼北侧路边停车场、方正大厦地下停车场、太平洋大厦地下停车场、北大南墙外停车场、硅谷大厦周边停车场、海淀体育馆院内停车场等社会停车场地。请各单位提前通知有关人员,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告。
北京大学党办校办北京大学保卫部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通知
通知是一种比较常用的文体,是用于批示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的一种公文。
第一,通知的分类。
一是一般性通知,又称告知性通知,它多用于上级机关向下级宣布某些应知事项。可以是告知某次会议的召开事项,也可以是宣布某个机构成立与撤销事宜,还可以是人事任免方面的事情,等等。凡上级机关要让下级机关与人员知晓的一般性事务,都可使用这种公文。
二是批示性通知。是通知的一种,是领导机关在发布行政法规制度、领导重要讲话、下级机关的报告,或转发上级机关与同级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时使用的一种公文。
三是指示性通知。是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所属单位布置任务和下达指示性措施的公文。通常指示性通知是在上级机关要向下属机关传达领导意图和部署,但又认为其重要程度不宜使用“命令”、“指示”时使用。
四是批转性通知。是下级机关的来文被上级机关批转后,成为上级机关公文的一部分,与“批语”组成批转性通知转发下级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的一种下行公文。
五是转发性通知。是转达上级机关,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时使用的一种通知。通知由发文机关所写的按语加上被转发的公文组成。
六是发布性通知。是用通知发布规章,以提高规章的法定效力,使执行单位认真贯彻的一种带有命令性和规定性的下行公文。
七是知照性通知。是向有关单位告知某件事件,交代有关事项时使用的一种告知性公文。
八是事项性通知。主要用于安排一般性具体事项,传达信息、交流情况时使用的一种下行公文。
九是任免性通知。是上级机关在任免下级机关的领导人或上级机关的有关任免事项需要下级机关知道时发出的一种下行公文。
十是会议性通知。是用于召开某次会议而提前发文通知有关与会人员做好参会准备的公文。
十一是紧急通知。是党政机关对所属范围内的下级机关和单位,告知某些紧急事项而做出相应的指示部署时使用的一种公文。紧急通知必须是涉及面确实很广,需要大范围协同办理或者广泛注意的紧急事项,如防火、救灾、防汛,以及一些地方与军队、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与公、检、法协同办理的紧急恶性犯罪现象等。
第二,通知的基本格式和写法。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是原因与目的,是用比较概括语言说明为什么要发这个通知,要求行文简洁,针对性强,说理透彻,为后面的具体事项奠定基础;
二是具体事项,一般都是分段或分条叙述,一条一个中心,具体明确,每条之间上转下承,或以自然或以内在逻辑相接;三是结尾,多用“特此通知”、“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望认真执行”等语,也有的把这部分挪到具体事项之前用“现通知如下”、“望按以下通知执行”等语。有些特殊情况的通知往往加有“紧急”、“联合”、“重要”、“补充”字样。
【例文1:一般性通知】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经济普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经普办字【200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普查办公室,各有关部门经济普查机构:
按照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电视电话会议的安排,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在今年第四季度对各地区、各部门的经济普查工作准备情况进行督查。
一、督查目的
(一)掌握情况:全面掌握《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在各地区、各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了解问题:调查了解各地区、各部门在普查试点和单位清查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查找影响普查工作质量的主要因素。
(三)研究预案:对普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认真研究对策、及时提出预案。
二、督查内容
(一)组织落实情况:领导是否重视,机构是否健全,责任是否明确,组织是否得力。
(二)资金到位情况:经费是否足额到位,如果没有到位,还有多大缺口,能否满足工作需要;普查所需办公用房及各种物资和设备是否到位。
(三)人员配备情况:普查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是否按照要求配备到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商调多少、招聘多少,其数量和素质能否满足要求,对其采取何种措施进行培训和管理。
(四)宣传动员情况:已经采取那些措施,开展了一些什么样的宣传,还存在什么问题,准备如何解决。
(五)协作配合情况:各部门、各成员单位能否各负其责、是否协作配合,还有哪些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
(六)质量保障措施:是否制定各项普查工作细则,有无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三、督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由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汇报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情况。
(二)座谈讨论:召开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座谈会,了解情况,研讨问题,征求意见。
(三)实地考察:走访各类普查对象,查看普查对象的原始记录、台账等。
四、时间安排
此次督查工作自10月下旬开始至11月底结束。
督查组由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成员共同组成。具体安排由各督查组提前一周与被督查地区联系。各督查组于11月底之前书面提出督查情况报告,由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综合后,向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汇报,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请各地区提前做好准备,共同配合做好督查工作。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例文2:转发性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例文3:指示性通知】
关于开展农业部京外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需求情况调查的通知
农房改【2005】8号
部属京外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了解我部京外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情况,掌握住房补贴资金的总体需求,研究京外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工作思路,促进解决京外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不足问题,现将部属京外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需求情况调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查的范围是部属京外事业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分别负责所属京外单位的调查和报表填报工作。
二、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认真总结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现状,科学测定住房补贴资金需求量,实事求是填报《农业部京外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需求情况调查表》,同时形成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需求现状和发展趋势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现状、主要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政策依据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报告中还应根据未来3年本单位人员数量、职务职称等变动情况分析资金需求的发展趋势。
三、各单位调查表、数据盘、本单位所在地区住房补贴政策的相关文件(复印件)以及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需求现状和发展趋势报告应于9月30日前报送部房改办。结合调查表的填报,部房改办将分别到有关单位进行实地调研,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查工作,将布置、填报、汇总和上报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准确、不重、不漏。
《农业部京外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需求情况调查表》电子文档可从中国农业信息网(http://www.agri.gov.cn)“行政通知”专栏中下载。填报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部房改办沟通(联系电话:64192576,董明;64192589,李锋;64191757,虞涛)。
附件:农业部京外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需求情况调查表(略)
农业部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五年八月十六日
【例文4:批转性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区失管房产处理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5】7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房管局制订的《苏州市区失管房产处理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苏州市区失管房产处理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七月五日
苏州市区失管房产处理意见
因种种原因,我市尚存在一定数量的失管房产。有的是在历年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工作中,由建设单位对拆迁房安置的公房,在项目完成以后建设方未能及时进行管理。有的是房屋委托原房管所进行代管,后因原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发生变化,如单位转改制等,致使这些房屋无人过问而造成失管。居住期间的居民群众无处缴纳房租,无法参加房改,来信来访增多。为切实维护居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由市房产管理局责成原建设拆迁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这类房产进行清理,解决房屋产权的归属,将失管房产纳入正常管理。
二、若房屋产权单位管理有困难的,可将此类房屋的产权交市房产管理局,由其代表市政府实施统一管理。
三、对超过期限后,仍有群众报告的失管房产,统一由市房产管理局代市政府公告后接管。
四、市房产管理局接管后,凭移交清单或公告清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手续,并及时与住户建立租赁关系,纳入正常管理。
五、其他因企业破产、关闭、改制等原因致使原职工居住的公有房产疏于管理的,参照执行。
苏州市房管局
二OO五年六月
【例文5:发布性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机发【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财政厅(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农业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略)
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五年八月一日
【例文6:知照性通知】
关于成立2005中国全民健身博览会组委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为隆重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颁布十周年,全面总结回顾十年来我国群众体育事业蓬勃发展的光辉历程,展现生动活泼的全民健身活动场景,把十运会真正办成“体育的盛会,人民的节日”,2005中国全民健身博览会将于十运会期间在南京举办。为进一步加强对各项筹备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保证把本次博览会办得精彩、成功,经总局领导同意,成立2005中国全民健身博览会组委会,现将组委会机构及人员组成通知如下:
组委会组成人员
名誉主任:刘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
李志坚(国家体育总局党组书记)
主任:张发强(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何权(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执行主任:郭敏(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司长)
李一宁(江苏省体育局局长)
副主任:王路生(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副主任)
续川(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副司长)
刘国永(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副司长)
温文(国家体育总局宣传司副司长)
林淑英(国家体育总局文史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郑泽云(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副主任)
高林(江苏省体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戴伟(江苏省体育局助理巡视员)
秘书长:高林(兼)
副秘书长:贺凤翔(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综合处处长) 张栋(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社体处处长)
丁鹏(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青少处处长)
王志光(江苏省体育局群体处处长)
成员:各省(区、市)体育局群体处处长
二、组委会下设秘书处、展览部、活动部、市场开发部、安保部等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博览会各项筹备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OO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