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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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知识产权司法调研报告(5)

(3)案件处理正确

在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的19件案件中,除2件刑事案件因刑事司法政策调整被二审改判缓刑外,其余均以撤诉、调解或维持原判结案,充分说明了义乌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具体表现在:民事案件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未发现审核认定证据不当导致案件主要事实认定错误或裁判结果错误的情况。刑事案件中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行区别对待。对主观恶性较深、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知识产权犯罪予以严惩,对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对不符合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坚决不适用缓刑,未发现在法定刑幅度外量刑或量刑明显不当的情况。在被判刑的154名被告人中,有121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缓刑,还有2名被告人仅被单处罚金。对所有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共判缴罚金1297万元,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经济制裁。经审查,判处缓刑的案件均具有从轻、减轻等情节,罚金刑执行到位。在审结的案件中,被告人骆幸福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百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义乌市苏溪美能达服饰有限公司、蒋锦明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入选2008年浙江省法院10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4)裁判文书规范

裁判文书结构完整、用语规范,说理也较为充分,案卷排版装订基本符合规范要求。在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审理和裁判文书制作中,注意发挥在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中积累的经验,按照知识产权审判规律所要求的权属审查、侵权行为审查和侵权结果审查的步骤确定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理重点,使得裁判文书说理充分、透彻。

三是形成了保护合力。实行“三审合一”后,义乌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注重并加强了与上级法院和相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业务交流和协作配合,实现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营造了良好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通过知识产权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定期交流工作,协调会商执法标准。在案件审结后,还先后向市公安、工商等部门发出4份司法建议,提出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市场规范有序竞争的建议,均得到了积极回应。

四是提升了司法保护公信力。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义乌法院以“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和“优化自主创新司法环境主题活动”为契机,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座谈会、集中审判、案例展示、发放宣传册、举办讲座、现场咨询等形式开展活动,并通过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等平台广泛宣传“三审合一”工作成果,人民法院报、中国知识产权报、浙江法制报等媒体共进行相关报道40余次,提高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公信力。同时,“三审合一”试点工作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和人大等相关部门的充分肯定,也得到了公安、检察、工商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此外,试点工作也得到了外国政府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高度评价,义乌法院已经成为我国对外展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形象的重要窗口。美国《2008年度特别301报告》称,“产业界相信义乌正在加强执法工作……在义乌提出知识产权刑事举报更加容易”。宝洁公司代表众多名牌企业向义乌法院赠送了知识产权“执法先锋”锦牌。

三、存在的问题

义乌法院的试点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也还存在有一些不足。

一是“三审合一”不彻底。仅由基层法院实施此项试点工作,导致“三审合一”并不彻底,纵向条块分割依然存在。由于相关案件上诉后仍分散到上级法院不同的业务审判庭,上下级法院间裁判尺度不一的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对口指导和监督也难以有效开展。目前,知识产权审判法官尚不能完全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刑事、行政审判相关业务培训,其整体业务水平难以得到全面提高。

二是“三审合一”的整体效应尚未充分显现。据统计,义乌法院自开展试点工作以来,仅有3组6件案件(尚有1件未结案)涉及因同一法律事实而先后产生知识产权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外,其他案件均未发生程序继起或重合的情形,“三审合一”的整体功效尚未得到充分体现。这也是全国其他实行“三审合一”试点法院普遍存在的现状。

三是法官审判思维转换困难有待克服。由于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目的不同,在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方面的要求也有差异。因此,实行“三审合一”审判方式后,知识产权法官需要经常切换审判思维。但由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远远大于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案件,并且多数知识产权法官更加熟悉民事审判程序与规则,比较缺乏刑事和行政审判经验,所以在审理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案件时,难免会更多地考虑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从而更倾向于从民事角度判断行为性质和选择裁判结果,而在证据规则和审限意识等方面容易忽略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审判应有的审判规律。

四是案件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义乌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水平总体较高,但个别案件在知识产权审判特有的审判程序、技术比对、法律适用以及裁判文书撰写等方面尚存不足。如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存在案由不规范、释明不到位、庭审重点不突出、判决理由不充分及合议简单等问题。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审理中,审判程序、法律适用以及法律文书制作等方面还有不少环节需要规范和改善。

五是知识产权审判力量还有待加强。虽然义乌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学历较高,年龄较轻,基本能适应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需要,但还存在学历背景和审判经历单一、知识产权审判经验缺乏的问题,尤其是年轻法官欠缺社会阅历,队伍素质尚不能完全适应知识产权审判的需要。另外,案多人少矛盾也比较突出。2010年1-6月,义乌法院知识产权庭新收各类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案件数量比去年同期增长60%以上,案件增速迅猛,审理压力增大,审判力量有待加强。

六是司法宣传与调研工作尚未到位。义乌法院“三审合一”试点工作具有自身特色,也取得了不少成绩,做了一些宣传工作,但是宣传的广度、密度、深度,尤其是围绕审判特色进行宣传的力度不够,致使义乌法院的试点工作在全国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很有限。同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和人大专题汇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还不强,导致相关部门对义乌法院“三审合一”试点工作的了解不多。另外,知识产权审判调研氛围不够浓厚,还缺乏有分量的调研成果。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前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积极稳妥地推进“三审合一”试点工作的要求,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是适度稳妥推进“三审合一”试点工作。在义乌法院开展“三审合一”试点工作,并不是简单地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集中到一个审判庭审理,而是知识产权审判理念的创新,是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优化审判资源,提高审判和执行能力。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也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在直辖市和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大中城市,探索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综合审判庭”。因此,实行“三审合一”是符合知识产权审判发展规律的。

浙江省作为经济发达省份,知识产权审判走在全国前列,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较多,有条件、有能力、也有决心做好“三审合一”审判工作。鉴于宁波中院多次表示有意开展此项试点工作,杭州市西湖区法院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也已集中在一个庭审理,因此,拟在总结义乌法院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宁波地区选择两个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较多的基层法院和西湖法院开展试点工作。同时,为解决基层法院实行“三审合一”所面临的“纵向条块分割”瓶颈,拟在杭州中院、宁波中院和金华中院也开展此项试点工作,逐步形成协调有序、上下联动的司法审判模式。对于不同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不一致的问题,也可以随着“三审合一”的推进逐步加以解决,比如由金华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除义乌法院外的其他基层法院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二是完善沟通协调机制。“三审合一”试点是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一项系统性改革工作,不仅涉及法院之间以及法院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还涉及法院与公安、检察、行政管理等诸多司法、执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各相关单位之间的认识是否统一、沟通协调是否顺利,是“三审合一”试点工作能否取得预期成效的重要因素。因此,要加强法院系统内部的沟通协调,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及时汇报;加强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特别是知识产权庭、刑事庭和行政庭的协作,争取步调一致,避免冲突。同时,建立与公安、检察机关的长效协调机制,不仅要明确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和管辖标准,建立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审理等不同司法程序之间有效的衔接机制,还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刑事司法保护问题,统一认识,统一尺度,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提高。另外,还要加强与党委、人大和政协的沟通联系,发挥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例会的制度功效,主动汇报“三审合一”审判方式的开展情况,自觉接受批评和建议,义乌法院要在明年就“三审合一”试点工作向人大做专题汇报。加强与工商、科技、海关、文化行政执法等部门的业务研讨交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业务研讨会,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良性互动。

三是加强业务指导工作。从全国范围来看,绝大部分法院的“三审合一”试点工作还属于“自下而上”的情况,这也产生了不少问题。为使试点工作形成协调有序、上下联动的势头,势必要求上级法院加强指导工作。因此,建议省高院及中院成立“三审合一”试点推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知识产权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民三庭、刑二庭、行政庭等相关业务庭负责人组成,负责试点推广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工作。同时,试点法院在工作中发现需要上级法院协调的,要及时层报上级法院。

四是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力量。万事人为先。“三审合一”试点工作没有先例可循,“知识结构优化、审判经验丰富、内部分工精细”的复合型、高素质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是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功的组织保障。因此,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知识产权庭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尤其是通过相应的补充学习培养复合型的知识产权审判人员。上级法院在进行业务培训时,要重点组织一些涵盖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并且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对于知识产权民事审判法官而言,要熟悉刑事、行政诉讼程序和证明规则以及刑罚处罚标准;对于刑事、行政法官而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利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成立等知识的学习。另外,要完善专业型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技术法官辅助审判制度。目前,义乌法院在省高院的推动下,已经有7名新任的专业型人民陪审员。

五是加大宣传力度。义乌法院要以“三审合一”试点验收工作总结为契机,力争打响三审合一的“义乌经验模式”。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注意收集典型材料,加大宣传广度、深度和力度,提高宣传效果。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开展针对性的业务调研,每年布置落实两个以上专题调研任务,研究解决制约“三审合一”试点改革的关键环节,分析自身审判模式的突出特点和比较优势,总结“义乌经验模式”独具特色的支撑理念和架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