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写出《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死者善后事宜处理结束后,聘用或接待单位应写出《死亡善后处理报告》报主管领导单位、外办、公安厅(局)、外交部,内容应包括死亡原因、抢救措施、诊断结果、善后处理情况及外方反应等。
(六)对旅游者在旅游安全事故中发生伤亡的赔偿问题
近年来,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在事故中因为伤亡引起的赔偿案件屡有发生,对此,《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外国旅游者的赔偿,按照国家有关保险规定妥善处理。”
案例9—2
2001年7月,游客张某之夫王某所在单位北京某法院组织全院员工到牡丹江、镜泊湖旅游。作为旅游团体,该单位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协议,并由法院统一收取旅游费后交给旅行社,张某作为家属也参加了旅游团并缴纳了旅游费。法院将每人1680元的旅游费交给旅行社后,旅行社开具了收据,同时为每位游客缴纳了保险费10元,保额为10万元。该团于7月21日晚发团,在旅游途中,所乘客车损坏,经法院同意更换了军用客车。7月23日,游客张某随团到火山口及地下溶洞等地游玩后,在返回住地时,由于该段路况较差,路面较颠簸,张某从所坐的后排座位上被颠而起,又被摔回座位上,当即感到不适,经牡丹江医院诊断为腰椎二压缩性骨折。张某及家人提出要求治疗不能继续参加旅游活动。经法院领导同意后,旅行社按退团给原告办理了有关手续,并返还了剩余费用。张某返回北京后经北京医院诊断为颈部损伤、第二腰椎骨折。2002年2月,游客张某将北京旅行社告上法庭,法院受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原告张某称,此次旅游受伤给其经济及精神造成很大伤害,要求被告旅行社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811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旅行社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不是被告行为造成的,旅行社没有过错。加之,旅游协议是旅行社与法院所签,故与原告张某之间并无任何旅游协议,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旅行社方面不同意张某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审理中,委托北京某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原告张某所受之伤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意见为:根据现在病例材料及检查、阅片所见,其所受之伤为第二腰椎压缩性骨折,目前被鉴定人的情况已基本稳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鉴定张某目前的伤残程度属九级伤残。对鉴定意见,原、被告均未表示异议。
点评
旅游纠纷中,应准确界定责任,以确保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得以维护。在本案例中,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核心从形式上看是意外事件的责任承担问题,但就旅游经营者来说,首先,其运作机制、服务水平、硬件设施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确保游客安全,提供高水平的服务。其次,对于突发事件应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采取积极措施,将损失降至最低限度,进而也可以出于人道主义精神,给予一定的经济资助,体现对游客的关爱。只要有证据表明,被告或被投诉人已履行了各项义务,即可免除或减轻法律责任。但在本案例中的确出现了人身意外伤害,而旅行社又代游客投保了旅游意外保险,就应该由保险公司赔付。
§§§第二节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一、概述
在旅游活动中,由于旅游安全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旅游法律关系当事人则要承担可能出现的各种经营风险,于是,旅游保险便应运而生了。应当说,旅游保险是保险在旅游活动中的体现。在国外,旅游保险如同其他保险一样,是十分发达的,保险法律制度也是较为完善的。我国旅游保险如同整个保险业一样,经历了一个发展缓慢、充满曲折的过程,目前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以省去安排行程、住宿的种种麻烦。同时,旅游者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游客更加注重购买相关的旅游保险以分散风险。因此,我国各保险公司涉及旅游的保险条款多达几十种,游客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组合。依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依据该法规的规定,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如旅游意外保险,其赔偿范围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赔偿,如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受伤和急性治疗支出的医疗费等。当旅游者遇到意外事故,而并非旅行社的责任所造成,游客治疗支出的医药费用应按旅游意外保险赔偿规定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旅行社则对本事故不负赔偿责任。应该看到,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旅游保险法律制度也必将会日臻完善。
(一)旅游保险的概念
所谓旅游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旅游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旅游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1)保险人,是指经营旅游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按照旅游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旅游保险事故发生时,负责赔偿损失或履行给付保险金额义务的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是与保险人签订旅游保险合同,并缴纳保险费的人。投保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既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投保,也可以为他人的利益投保。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它就与被保险人合二为一。在旅游保险中,投保人通常不是被保险人,而是组织旅游者旅行游览的企业、团体等。
(3)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4)受益人,是指在旅游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享有请求赔偿权的人。在旅游保险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受益人的,受益人则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2.旅游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旅游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保险标的,是指保险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旅游保险法律关系如果没有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就会因为没有目标而不能落实,从而也就丧失其存在的意义。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核心,也是确定保险条件、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率和赔偿标准的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由此可见,保险标的可分为两类,一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二是人的寿命和身体。
(1)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财产是指现实存在的并为人们所控制和利用而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物和无形物。财产保险的客体一般是有形物,但当财产遭受损失时,除了财产本身的经济损失外,还会连带引起各种利益以及责任和信用等无形物的损失,后者也往往成为财产保险的标的。
(2)人的寿命和身体。这里所说的人,是指已经出生且具有生命的自然人,尸体、胎儿以及法人等不能列入其中。人身保险的客体不是物,而是人,即人的寿命和身体。这种保险标的无法用价值来衡量,因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预先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金额。
(二)旅游保险的种类
依据《保险法》的规定,旅游保险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以下几类:
1.以旅游保险的标的分类:可分为旅游人身保险和旅游财产保险
旅游人身保险是以旅游者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进行的保险;旅游财产保险是以旅游者携带的行李物品为标的进行的保险。
2.以旅游保险实施的形式分类:可分为旅游强制保险和旅游自愿保险
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守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由此可见,保险合同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旅游强制保险也叫法定保险,它是指国家颁布法令强制施行的保险。它既对投保人具有强制性,也对保险人有强制性。如我国的旅游交通运输保险就属于强制保险,旅游者购买的火车票、汽车票、飞机票、轮船票本身就将保险费包括在其中,只要旅游者持有此凭证,当旅游保险事故发生时,承运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旅游者可以自行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旅游交通运输人身意外伤害险,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得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另外,我国《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规定:“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为旅游者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由此可见,旅游责任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时,必须履行这一强制性义务。否则,应当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给予的处罚;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旅游责任保险的金额低于该规定所规定的基本标准时,也要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上述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
旅游自愿保险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签订旅游保险合同而确定的保险。这种行为要出于双方自愿,不能强迫,保险人不能因为另一方是自然人就可以强迫其订立合同;投保人也不能因为自己是一个大型的旅游企业法人而强迫保险人按不合理的条件承保。另外,在我国,旅游保险的自愿是相对的,双方当事人有是否签订保险合同的权利,但一经确定下来,有关保险费,保险金额的标准等内容都由法律直接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不能协商加以变更。
3.以旅游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国籍分类:可分为国内旅游保险与涉外旅游保险
国内旅游保险,是对国内旅游者在我国境内旅游而进行的保险以及我国公民出国、出境旅游所进行的保险。涉外旅游保险,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来我国境内旅游进行的旅游保险,以及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回国旅游而进行的保险。
4.以旅游保险业务范围分类:可分为全程旅游保险与单项旅游保险
全程旅游保险,在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中是指从旅游者开始旅行登上旅行社指定的交通工具时起,至本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指定的交通工具为止,或者在入境旅游中,从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办完出境手续出境为止的整个旅游过程所进行的保险。在全部的旅行过程中,不论被保险人是乘坐旅游交通工具,还是进行其他的旅行游览项目,只要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旅游保险事故,保险人均要支付保险金。
单项旅游保险,是指对一个旅游项目所进行的保险。如“游船意外保险”、“索道意外保险”、“游览飞机意外伤害保险”等。在我国,目前有关单项旅游保险就有几十种之多。随着旅行游览项目的不断增多,旅游保险的项目将不断扩大和增加。
在旅游实践中,单项旅游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旅游救助保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等保险公司都与国际救援中心联合推出旅游救助保险险种,如果游客购买了这种旅游救助保险,一旦发生险情,只要拨打相关电话,就会获得无偿救助。
(2)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险种每份保险费1元,保险金额1万元,一次最多可投10份。保险期限从购买保险进入旅游景点或景区时起,到离开景点或景区时止,该险种适合参加探险旅游、生态旅游、惊险旅游的旅客投保。
(3)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该险种的保险费是按车、船票价的5%计算的,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其中意外事故医疗金1万元。保险期限从检票进站或中途上车上船起,至检票出站或中途下车下船止。旅客乘坐车船旅游时,一旦出险,即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旅客在购票时已经投了保。
(4)住宿旅客人身保险。该险种每份保险费1元,从住宿之日零时起算,保险期15天,期满可续保,一次可保多份。该险种的保险责任有:住宿旅客保险金5000元;住宿旅客见义勇为保险金1万元;住宿旅客随身物品被盗、被抢补偿金为200元。
5.以旅游保险责任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旅游意外保险和旅游责任保险
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出现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由保险人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这类保险的投保人可以是旅游者个人,也可以是旅游者所在的单位或者是旅游企业。目前我国旅游意外保险属于自愿保险,由旅行社推荐旅游者购买。
旅游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可依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支付保险金。依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综上所述,旅游保险法,是以旅游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以旅游保险合同为其主要内容,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是旅游企业法人以及旅游者在旅行游览过程中,发生旅游保险事故后取得赔偿的重要保障。
案例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