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旅游法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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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旅游合同(1)

§§§第一章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旅游合同概述

一、旅游合同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一)旅游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旅游合同的概念

旅游合同是指旅游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为实现旅行游览的目的,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旅游合同有以下几个主要的法律特征:

(1)旅游合同关系的主体是具有平等资格的当事人

旅游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当事人之间如旅游者与旅游经营企业之间,旅行社、饭店、餐饮、交通、景点等旅游企业相互之间,我国旅游企业与海外旅游企业之间等,都是具有平等民事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不允许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2)旅游合同的内容是在旅行游览业务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

如在旅游接待合同中,接待方的权利就是按约定的标准收取旅游服务费,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依法或依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等;主要义务是按约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交通、食宿、游览、讲解及保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等。

(3)旅游合同关系的客体是主体为实现一定旅游活动而约定的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旅游消费构成的食、住、行、游、购、娱所指向的事物

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而联结起来,又因共同指向的客体而使权利义务得以实现。

(二)旅游合同的作用

旅游合同在旅游业的发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旅游合同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旅游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其主体的权益就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违约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合同主体双方发生纠纷时,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或请求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由此可见,旅游合同是解决旅游纠纷、追究合同当事人法律责任的依据。

2.旅游合同是维护社会旅游秩序的行为规范

旅游业是由其各个部门、各个地区、各个企业紧密联系起来的整体,旅游合同将旅游交通、住宿、饮食、游览、购物、娱乐的各个环节的具体业务活动有条不紊地正常运转。实施旅游合同的约定有利于保障正常的社会旅游秩序,并可据以同危害社会旅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3.旅游合同是保障提高旅游经济效益的法律措施

旅游合同肯定了订约双方当事人的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就有利于旅游企业精打细算,搞好经济核算,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4.旅游合同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法律手段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旅游企业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开展争取客源价格等方面的竞争并且实现优胜劣汰是必然的。旅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既有利于旅游企业规范自身的业务行为,也有利于国家对旅游企业的宏观调控。

二、旅游合同的种类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合同种类的多样性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依据不同的标准旅游合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旅游实践的需要,为了区分不同旅游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同义务,以便使旅游合同当事人更好地履行旅游合同,在此仅按旅游合同的标的将其划分为:

(一)提供劳务的旅游合同

提供劳务的旅游合同,是指由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一方即旅游企业向对方当事人即旅游者(旅游团)提供旅游服务,对方当事人按约定标准支付劳务报酬的协议。如旅游接待合同、旅游住宿合同、旅游交通运输合同、观光游览合同等。

(二)财产转移的旅游合同

财产转移的旅游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转移财物,另一方当事人支付财物价金的协议。财物的转移有所有权的转移、经营权的转移和使用权的转移。如旅游纪念品购销合同、旅游物资供销合同、财产租赁合同等。

(三)完成工作的旅游合同

完成工作的旅游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一方当事人完成他方交给的工作、向他方提供一定的劳动成果,由他方当事人支付报酬的协议。如旅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旅游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等。

除此之外,在旅游实践中,常见的旅游合同还有旅游保险合同、岗位责任制合同等。

§§§第二节旅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一、旅游合同的订立

旅游合同的订立是指旅游活动当事人之间依法对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的法律行为。

(一)订立旅游合同的原则

订立旅游合同应遵循如下原则:

1.订立旅游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旅游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原则

旅游法律法规和旅游政策集中地体现了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根本利益,违反了旅游法律法规和旅游政策就会给旅游业的发展带来损害。所以,旅游合同的内容、具体条款、订立程序都不得与国家的旅游法律法规和旅游政策相抵触。

2.订立旅游合同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不论其单位大小、职位高低,彼此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在订立旅游合同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充分表达其意志,经过酝酿和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所订立的合同才能保证履行。

3.旅游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的原则

旅游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采取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如不采用书面形式,一旦发生争议,就会“口说无凭”。用书面形式有据可查,便于及时处理纠纷。

(二)旅游合同订立的主体及其资格

《合同法》规定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同主体,但是必须具备合同主体的资格。《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由此可见,旅游合同订立的主体及其资格如下:

1.法人作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成立时即具有,到其终止时才消失,因此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可以订立合同,依法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责任。

2.自然人(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法人有所不同

公民从出生时起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该权利能力直到死亡时才终止;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必须是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并且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若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作为合同主体与他方订立合同,依法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合同主体单独与他方订立合同。

3.其他组织如个体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等,一经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即取得了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作为合同主体与他方订立合同。

案例1—1

2004年5月,某市旅游质监所接到16名游客的投诉,称其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杭州、无锡、苏州、上海等地七日游,旅行社提供全程交通、住宿、餐饮、景点第一门票及游览期间导游服务。然而,在实际游览过程中,该旅行社安排的游览项目、就餐与住宿标准与原合同规定明显不符,并减少了合同上注明的灵隐寺、周庄、留园三处游览景点。经旅游质监所核查,游客反映情况属实,此外还发现该“旅行社”并未获得当地旅游主管部门的批准,也未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而是由某客运公司的几名员工拼凑成的,属于无证照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据此,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了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罚款。

点评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中的所谓“旅行社”没有经过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批准,也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因而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本案中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不合法,游客与该“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无效。

(三)订立旅游合同的程序

订立旅游合同的程序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即订约提议

任何一种旅游合同的订立,首先要有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议的一方称为要约方,接受提议的一方称为受要约方。要约方一般要向特定人或者向其代理人提出,如包租旅游汽车合同必定是某旅行社向某旅游汽车公司或者其代理人提出租车要约。

旅游合同要约的提出,必须明确表示订立旅游合同的愿望,提出订立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并给对方一定的答复期限。在旅游实践中,除即时订立的旅游合同可以用口头形式提出要约外,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要约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方如接受要约,要约人有与之订立旅游合同的义务。同时,在此期间内,要约人不得就同一标的再向第三人发出同样的要约。

有时合同主体并不直接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以行为表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这种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

2.承诺即接受订约的提议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完全接受的意思表示。对旅游合同要约的承诺,必须由受要约方表示,而不能由其上级或第三人代替。旅游合同的受要约方对于要约方的提议如有异议,可以提出新的订约提议。这时,受要约人和要约人就发生了互移其位的变化。承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表示承诺便是当事人双方协议一致。承诺一旦作出,旅游合同即告成立,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彼此就有履行旅游合同的义务。

一项重要的旅游合同的订立,往往需要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多次,方能取得一致意见。因此,在旅游实践中,旅游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大都是一个反复协商的过程,只有在不断的协商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才能达成一致,从而使订立出来的旅游合同符合实际、切实可行。总之,旅游合同的订立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经过多次反复协商方能达成一致。

案例1—2

杭州某旅行社向南京一宾馆发出要约,提出预订客房30间,并对房价、时间等主要内容提出要求。宾馆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回函,提出若房价提高10%,同意旅行社提出的条件。旅行社接到回函后,认为该宾馆房价增加10%仍然比其他宾馆的房价低,就决定到该宾馆住宿。但当旅游团到达该宾馆住宿时,被告知客满无房供应。旅行社认为宾馆毁约,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为旅游团安排住宿,并由此承担增加的费用,但遭到宾馆的拒绝。

点评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完全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要约人必须在要约中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受意思表示的约束;合同的成立要约与承诺两个程序缺一不可,唯有这样,双方才有可能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者变更,就不构成承诺,而是对要约的拒绝或称之为反要约。在此案例中“宾馆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回函,提出若房价提高10%则同意旅行社提出的条件”并不是承诺,而是新要约,双方当事人并未对旅行团住宿事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并未成立,也就不存在单方解除合同或违约的问题。

(四)旅游合同的内容

旅游合同的内容是指旅游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它是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化,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的法律依据。因此,旅游合同条款的表述必须具体、确切,切忌前后矛盾、模棱两可。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旅游合同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将主体的基本情况列明于合同中为合同内容所必需,亦为日后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指明了对象。

2.标的

旅游合同的标的是指订立旅游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指向的事物。它表现着当事人订立旅游合同的目的和要求,没有标的,当事人的目的要求就会落空。旅游合同标的条款包括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商标等,应当明确而又具体。如旅游接待合同应当明确而又具体地约定旅行游览的城市、旅游景点、参观项目,约定使用交通工具的种类、型号,约定住宿酒店的星级标准以及餐饮的种类、档次等。

3.数量和质量

旅游合同的数量和质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特征的重要因素,也是旅游合同履行的尺度和标准。合同标的的数量和质量不明确,当事人所要实现的旅游目的就不能达到。因此,旅游合同标的的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也要明确规定,凡是国家有统一计量标准规定的,应用国家统一的度量衡为计量单位。标的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或服务条件也应具体详细地规定。如国家旅游局颁发了《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其中包括旅行社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旅游饭店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旅游车队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旅游餐馆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参观游览点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等。这五个方面的服务标准是检查旅游行业对游客服务质量的部门规章依据,也是订立旅游合同服务标的的数量和质量标准。

4.价款和酬金

价款和酬金是接受旅游服务、取得旅游产品的一方向对方给付的货币。价款和酬金是以货币的数量来表示的,表现着旅游商品、旅游服务货币交换关系的客观要求,也是遵循等价有偿原则进行旅游交往的体现。旅游合同应明确规定价款和酬金的数额,包括单价和总额以及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结算程序等。如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涉外价格和收费标准、计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关于汇率并轨后旅游企业报价结算问题的通知》、中国民航局颁布的《关于调整国内航线专、包机收费标准的通知》等,都属于部委级颁发的计价标准、结算方式、结算程序等部门规章,旅游企业在订立旅游合同时,必须严格依照上述规定办事。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