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从源头上维护妇女的权益”,是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全国妇联领导人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问题强调的又一个重要思想。这就要求国家必须加强有关立法和对法律的监督工作。因为没有立法,“依法”就是一句空话,没有对法律的监督或监督不利,“依法”也很难“依”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护妇女儿童的立法工作不断地得到了加强。逐步形成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通过)为主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体系及地方性法律法规体系。在加强立法建设的同时,法律监督工作也得到了有效的加强。
与此相关,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期,国务院先后制定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1993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2001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2001-2010年),它们的贯彻实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相配合,进一步促进了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
(3)把提高妇女自身的素质与动员全社会给予关注和支持相结合
1983年9月,康克清在中国妇女五大的报告中强调“我们妇女要学习法律,懂得法律,珍惜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神圣权利。要懂得实现这些权利,既要依靠党和国家的支持和帮助,更要依靠妇女自身的团结努力。我们要自尊、自爱、自重、自强,勇敢地捍卫法律赋予自己的神圣权利,决不向邪恶势力低头,不受封建残余思想的束缚,不当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俘虏,更不能做丧失人格、国格的事情”。她殷切希望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对于各种残害妇女儿童的现象,“要仗义执言、敢于斗争,不能袖手旁观,漠然置之。要在整个社会造成一种尊重妇女、爱护儿童的良好风气”。中国妇女六大进一步强调,妇女问题是社会问题,妇女权益的维护,除需要妇女群众和妇女组织的努力之外,还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因此,妇女运动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动员和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维护法律确认的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五个方面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为妇女的进步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中国妇女六大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这方面的思想得以更多的强调和宣传,此外,加大“宏观维权力度”的思想也得以强调和宣传。这些思想日益成为越来越多的妇女和社会各界的共识。
4.巩固和扩大妇女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妇联组织建设
(1)巩固和扩大妇女爱国统一战线
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根据新时期的实际情况,1979年9月1日,邓小平在听取第十四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情况时提出,要扩大统一战线的范围,“统一战线的对象,清楚得很,顾名思义,是把一切能够联合的都联合起来,范围以宽为宜,宽有利,不是窄有利”。新时期以来,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下,我国“已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广泛的统一战线”。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统战工作理论不断丰富和发展。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妇女工作领导者,在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战工作理论与中国妇女统一战线工作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中,对巩固和扩大妇女爱国统一战线的工作,不断有一些新认识。特别是:
第一,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明确妇女统一战线的工作对象。2001年1月20日,《全国妇联关于学习贯彻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统战工作的意见》提出,妇女界统一战线工作的对象是:“各民主党派妇委会及女成员,女性无党派人士,党外女知识分子,政协女委员,政府有关部门特别邀请的女监察员、检察员、审计、教育督导员、民族宗教上层妇女、非公有制经济女性代表人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女同胞,台湾女同胞,女性台胞、台属,海外女侨胞和归国侨眷,出国和归国女性留学人员等。”对新形势下妇女统一战线工作对象的明确,从一个重要方面反映了妇女工作领导者对新形势下国情、民情的正确认识,这是做好妇女统一战线工作的前提。
第二,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不断提出妇女统一战线工作的新内容。例如,在开展妇女国际交流问题上,中国妇女八大向妇联组织提出:“重点发展同周边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妇女的友谊与合作;继续加强同发达国家妇女的联系与交往;积极参与国际多边妇女交流活动,为推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实施,提高妇女地位,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积极的努力。”中国妇女九大要求,“要配合国家总体外交,充分发挥民间外交优势,加强同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的妇女和妇女组织及机构的交流。继续发展同发达国家妇女的联系和交往;深化与发展中国家和周边国家妇女业已建立的友好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多边妇女交流活动;争取更多的国际合作项目,为促进国内妇女儿童发展做出新的努力。要借鉴世界各国妇女发展的有益经验,宣传中国妇女的进步与发展,为提高我国国际地位,展示中国妇女形象,促进共同发展做出新贡献”。
除上述外,在妇女统一战线工作的方针、方法、途径等问题上,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妇女工作领导者也有若干新的认识。在这些正确认识指导下,新时期的妇女统一战线工作取得了多方面的成就。
(2)加强妇联组织建设
第一,关于妇联组织的性质。新时期以来,随着妇联工作实践的发展,全国妇联对本组织的性质逐步作出了更全面、更切合实际的概括。正如中国妇女九大通过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所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这种概括与此前有所不同。如中国妇女五大通过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写道:“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族女职工、女农民、女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妇女、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妇女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妇女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中国妇女八大的报告中讲:“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团体,承担着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职能,是党联系各族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相比之下,中国妇女九大对此表述的科学性、严密性是显而易见的。它对促进妇女工作者做好妇联工作,促进社会各方面支持妇联工作都很有益处。
第二,关于如何看待妇联组织具有的“半官方的特点。”1992年11月29日,陈慕华讲到一个重要思想,即在讨论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时,有的同志提出,今后妇联是不是不应该再承担党委、人大、政府的一些工作,只抓妇联自己的事情。对此,陈慕华认为,对这个问题也要坚持实事求是,从我国的国情来考虑。目前,在我国党和政府里还没有设立妇女工作部门,许多与妇女有关的工作势必要由我们妇联承担起来,“这样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妇联组织便具有了半官方的特点,同时也加重了工作负担。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正因为承担了政府的一些工作,我们妇联组织才能在国内外产生较大的影响,具有较高的威望。......因此,我们不要把承担了政府的一些工作看成额外的负担,相反,要千方百计地做好它、做出成绩来”。对妇联组织这一特点的辩证认识,是很有见地的。
第三,关于妇联工作的角色定位。1996年11月19日陈慕华讲道:“妇联组织性质和社会职能所决定,妇联不可能离开党和政府的支持,离开社会的帮助独自开展工作,也不可能在任何一项社会协调中都当主角,为了妇女事业的发展,在很多时候要甘当配角。尤其是在与党和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时,首先要从党的工作大局考虑,从有利于妇女事业的长远发展考虑,主动配合工作。”全国妇联八届三次执委会进而强调:要在“’党政所急、妇女所需、妇联所能‘的结合点上,找准工作定位,设计工作载体,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四,关于妇联组织自身素质的提高。新时期以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妇联组织不断对自身素质的提高提出新的要求。如中国妇女八大提出:“面向新世纪的妇联干部队伍,应当是一支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队伍,是一支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的队伍,是一支充满活力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进入21世纪后,中国妇女九大提出:“要加强妇联组织的能力建设,提高学习能力,按照创建学习型组织的要求,构建系统的学习体系。要提高创新能力、建立创新机制,采取有利于妇女工作的新举措,帮助和支持有志于妇女事业的创新人才脱颖而出”;对妇联干部“要加强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按照客观规律办事的能力和协调不同利益关系的能力,成为熟练开展妇女工作的复合型人才”。
三、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
1979年10月30日,邓小平即提出:“我们要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这一思想指导下,中共十二大宣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表现。1986年9月,中共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这是新中国第一个关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专项决议。继此之后,1992年初,邓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视察并发表谈话,要求在改革开放中“要坚持两手抓......两只手都要硬”;1995年9月28日,江泽民在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闭幕会上的讲话中更明确、更充分地阐发了这一思想:“我们进行现代化建设,无疑要致力于发展生产力,把物质文明建设好。同时,必须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要把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始终不渝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去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
1996年10月10日,中共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进一步规划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共十五大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明确提出并多次强调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并于2001年9月20日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和紧迫性,把公民道德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来抓,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紧密结合”。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政治报告就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问题在更高的起点上进行了深刻的阐述。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说到底,是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把中国共产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思想与中国妇女进行精神文明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在这方面也得到了一定的丰富和发展。
1.“全党全社会都要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