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欧洲一体化:未竟的历程
一、纵向深化:从部门一体化到“更紧密的联盟”
1952年5月,欧洲煤钢共同体六国签订《欧洲防务共同体条约》。1953年,欧洲煤钢共同体大会提交《欧洲政治共同体条约》草案,但因其赋予欧洲议会立法权而未获六国政府认可,后者转而要求一个政府间委员会另外起草一份草案。1991年12月,欧共体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该条约于1993年11月正式生效。《马约》标志着由《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所建立的欧洲一体化组织首次突破了经济一体化框架,开始大胆涉足更加微妙的内政与外交领域,开启了欧洲一体化“由经济一体化向政治一体化延伸”的新阶段,是共同体一体化道路上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二、横向扩展:从六国到二十八国
1957年的《罗马条约》第237条规定“任何欧洲国家均可申请”成为共同体成员。迄今为止,欧盟共经历了4个方向上的7轮扩大,实现了从最初6国、1.86亿人口到28国、5.15亿人口的扩展。
1993年6月,欧洲理事会哥本哈根会议制定“哥本哈根入盟标准”,实现了欧盟东扩问题“从一种理论上的可能向一个一致同意的目标”转变。2004年5月,欧盟一次性接纳了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及塞浦路斯为新成员国。继这次“大爆炸”式扩大之后,欧盟又在2007年、2013年先后接纳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克罗地亚为成员国。
三、欧盟一体化机构的演变
1951年的《巴黎条约》建立了一个包括高级机构、部长理事会、共同大会以及法院的管理、控制和监督条约任务的制度架构,奠定了未来欧盟制度架构的雏形。1986年的《单一欧洲文件》又通过引入合作程序提升了欧洲议会在立法上的作用。1957至1986年间欧共体制度化的结果是,形成了一个由欧共体委员会、欧共体理事会及欧洲议会三个机构组成的决策体系——欧共体委员会享有立法倡议权,欧共体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共享立法权,欧洲法院负责监督这一超国家体系,并通过法律进一步确立了一体化原则。
目前,立法权方面,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共同分享立法权。欧盟理事会代表各成员国政府,由来自成员国的部长级官员组成。欧洲议会不仅与欧盟理事会共享通过并修改立法建议以及制定欧盟预算的权力,而且监督欧盟委员会及其他欧盟机构的工作,并与欧盟成员国议会保持合作。
四、自成一体的国际行为体
就政治特性而言,欧盟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一个“独具一格”未完成的系统,只拥有根据共同体法律获得的有限权力和一套独特的运作机制以及非常有限的财政预算。
当代欧盟治理包括新政府间主义、新超国家主义及新议会主义,所有制度化行为者均获得程度不同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已经成为一种新常态。
目前,在与国际组织的关系中,欧盟与其成员国存在三种活动模式。一是欧盟委员会代表所有成员国,比如世界贸易组织;二是二者并立,比如经合组织、八国集团;三是只有成员国,但努力一致行动,如联合国。
第二节 面对欧洲一体化:美国的摇摆
一、美国与欧洲一体化进程
美国对欧洲一体化的态度经历了一个“由模糊到明确、由谨慎到积极”的转变过程。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初期,美国对欧洲联合的态度暧昧。随着美苏战时同盟破裂、冷战的开始以及美国全球遏制战略的出台,美国才开始转变态度,把欧洲一体化作为加强跨大西洋合作的工具来接受。肯尼迪之后的美国政府虽然原则上继续支持欧洲一体化,但同时越来越明确地向欧洲表明美国的支持是有条件的,即欧洲一体化不能脱离与美国的合作。然而,基辛格不久即开始要求美国更好地掌控欧洲一体化进程,强调为确保欧洲的大西洋取向美国有必要积极参与欧洲事务,并为此采取了三大行动:一是与欧共体关键成员国保持双边联系,二是要求在欧共体决策桌上为美国保留一个席位,三是把欧洲行为与美国在欧洲的军事存在挂钩。而尼克松则明确要求“一个团结的欧洲的政治红利必须补偿美国为欧洲经济一体化所付出的经济代价”。
冷战结束以后,随着东西方关系的缓和,华盛顿对欧洲一体化采取了更加现实的灵活态度。以1990年的《跨大西洋声明》和1995年的《新跨大西洋议程》为标志,20世纪90年代美国对欧洲的外交模式发生了根本变化,欧盟—美国关系取得重大进展:美国接受了与欧盟——与单独的欧盟成员国或“北约欧洲”相对——开展一种新的、制度化的对话,欧盟作为跨大西洋制度架构中继北约和美国与西欧大国之间双边关系之外的第三要素得到了正式确认。
二、欧洲一体化的“金发姑娘困境”
童话《金发姑娘和三只熊》,指凡事皆有度,过犹不及。
欧洲一体化运动不仅反映了一些欧洲人“超越权力政治”的愿望,也体现了另外一些欧洲人想在美国、苏联和中国等大陆国家所主导的世界中,创建一个可以让欧洲人更有效地介入“权力政治”的单位之动机。
在美国方面,在如何对待欧洲一体化问题上存在三派。保守派既不希望欧洲太成功也不希望它失败。他们认为欧盟的政治一体化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继续在欧洲发挥影响的最大挑战,美国政策必须做出相应调整,美国应该停止其对欧洲一体化不加甄别的支持。自由派则认为美国毫不需要害怕欧洲一体化,而是要担心其他早已出现在地平线上的敌人和挑战。中间派认为,无论是分裂还是无条件接受欧盟为伙伴可能都不符合美国的长远利益。相反,美国应该走一条介乎不合时宜且最终可能徒劳无益地削弱欧盟与接受一种主要以布鲁塞尔、巴黎和柏林为重心的伙伴关系之间的中道。
第三节 欧盟—美国关系机制
一、欧盟—美国外交关系
为了适应1957年《罗马条约》所带来的欧洲一体化组织的变化,1958年,美国任命沃尔特·巴特华斯为美国驻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首任代表,并于1961年在布鲁塞尔最终成立美国驻欧共体使团。美国驻欧共体使团的建立是美国—欧共体关系发展史上的重要成就。20世纪90年代,在斯图亚特·艾森斯塔特出任美国驻欧盟使团大使以后,美国驻欧盟使团的作用得到重视。
从1958年开始,欧共体委员会和美国政府之间开始建立联系并举行会议。即著称的君子协定。
二、欧盟—美国制度化合作
1989年12月,美国国务卿贝克倡议美国和欧共体“共同努力以达成——以条约或其他形式——一套大大强化的制度性或协商性联系”。
1990年11月23日,美国老布什总统、欧共体轮值主席国意大利总理安德烈奥蒂和欧盟委员会主席德洛尔在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巴黎首脑会议上签署了《欧共体—美国关系共同宣言》即《跨大西洋声明》,建立了跨大西洋磋商的制度性框架。
由1990年的《跨大西洋声明》与1995年的《新跨大西洋议程》所形成的跨大西洋机制构成了欧盟—美国制度化的支柱,标志着欧美关系焦点的转移和美国与欧盟正式双边对话的开始,反映了冷战终结后欧盟作为一个政治、经济行为者的成熟以及跨大西洋经济交流的持续扩展。
当然,欧盟—美国关系并非仅限于《新跨大西洋议程》所涵盖的范围,持续的欧盟—美国对话还包括:欧盟—美国发展对话、欧盟—美国教育政策论坛、欧盟—美国能源委员会、欧盟—美国生物科技任务小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