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行政公文写作技巧、模板与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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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平行文 (2)

一、定期就共同关心的学术问题举行所、校之间的学术讨论与学术交流;共同分析国内外同行的项目动态和发展趋势;互相参加对方组织的学术年会及专家讲学活动;互派专家参加对方的学术组织对科研发展方向、任务和学位、学术论文及重大科研成果的评审工作。

二、根据所、校各自的科研发展方向和特点,对双方共同感兴趣的课题进行协作。协作形式和办法视课题性质和双方条件,制定单项协议。

三、根据所、校各自人员配备情况,校方在可能条件下对所方研究生、科研人员的培训予以帮助,所方为学校学生、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提供指导。校、所双方教学科研人员对等地承担对方一定的教学科研工作,享受同原单位职称相应的待遇。

四、双方每年进行科研计划交流以便掌握方向,协调分工,避免重复。共商协作项目,使双方有所侧重与分工。

五、双方科研教学所需高、精、尖仪器设备,在可能情况下向对方提供利用,并协助做好测试工作。双方的附设工厂车间,相互给予科研和实验设备加工的方便。

六、加强图书资料和情报的交流。

以上各项,如蒙同意,建议互派科研主管人员就有关内容进一步磋商,达成协议,以利工作。

特此函达,请即研究函复。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

××××年××月××日

二节 意见

一、概论

1意见的含义

意见是上级领导机关或主管部门针对当前即将进行的主要工作和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原则性的要求和具体的处理办法,并直接发至下级机关或转发到有关部门遵照执行的一种具有指示作用的公文。

“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类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所提意见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决定。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明确答复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意见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2意见的特点

1建议性

意见可以用于向上级机关、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提出意见或建议,具有建议性。作为上行文,应该按照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所提意见如果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利用各方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决定。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保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2指导性

意见可以用于对下级的工作进行原则性的指导,具有指导性。这种指导性并不强制下级执行,有别于指令性。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

二、“填空式”模板

(发文机关、事由)意见 (主送机关):

根据 (发表意见的背景、缘由、目的等),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阐明工作或问题的意义)。

二、 (提出目标任务、具体措施或阐明意见看法)。

(提出要求、希望)。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三、写作技巧

意见通常由标题、正文和落款构成。

1标题

通常有两种形式:

1发文机关+事由+文种。

2事由+文种。

2正文

1主送机关。主送机关已标注在批转通知中,不再标注主送机关。如直接下发的意见,要标注主送机关。

2开头。讲明针对的问题,布置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提出意见的目的和依据。

3主体。包括明确工作任务,提出原则性要求或措施、处理办法或步骤等。

4结尾。篇幅较长的意见通常以提出号召、希望、督察要求为结尾。局部性意见大多没有专设的结尾,而是自然结束的正文。

3落款

直发性意见,一般都在文后署名和标注成文日期。转发性意见,通常不在文后落款,而将发文机关名置于标题之下。

四、公文范本

【范文一】

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

(2000年4月29日)劳动和保障部、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344号)精神,结合目前我国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略)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略)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略)

五、省级以下(含省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略)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七、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是涉及国家公务员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范文二】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督的若干意见

为了落实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加强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证券公司的设立

证券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其变更、终止事项及业务活动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管理。

1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略)

2证券公司可以由国有独资或股份制经营。(略)

3证券公司应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合规经营。(略)

4期货交易所等机构在清理整顿中改组为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履行正常的审批程序。(略)

5设立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具体程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略)

二、关于证券公司的变更。(略)

三、关于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略)

四、关于证券公司的日常监督。(略)

五、信托投资公司在分业过程中设立证券公司的,参照本意见执行。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公司、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及中外合资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