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时间经历了几次变化。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和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二年。1975年宪法规定,全国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为五年,自治州、市、县、自治县、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农村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为二年。1978年宪法与1975年宪法的规定相同。1982年宪法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为了保持县级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1992年党的十四大修改党章时,将县级党委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宪法时,为了使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与中共县级委员会每届的任期一致,使县级领导班子保持相对稳定,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相应地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1993年以后,出现了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不一致的情况。过去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同步进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改为五年,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仍然维持三年不变,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不能同步进行。一些地方反映,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不同步,使直接选举的次数过于频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不能同时进行,对县、乡两级领导班子的配备、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安排也带来不便之处。各地纷纷要求将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改为一致,使直接选举同步进行,以便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相衔接。2002年党的十六大修改党章,将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四年改为三年至五年,以把乡镇党委和其他有关基层党委的任期与上级党委的任期衔接一致。根据这一精神,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次修改宪法时,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统一规定为五年。当年10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地方组织法时,按照宪法的规定,也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作了统一规定。这样修改,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一致,有利于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人事安排。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后,应重视保持乡镇领导班子的稳定。过去,不少地方存在乡镇长调动频繁,不能保持相对稳定的问题。群众对此很有意见,认为任意调动选举产生的乡镇领导干部,漠视了选民的民主权利。今后,应注意认真解决这一问题,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乡镇领导班子,在任期内不得轻易调动,保持相对稳定。
二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
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因此,宪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当然也包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不仅如此,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作了明确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不完全相同的,是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其所处的地位相适应的。例如乡镇一级不设同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以相应就没有选举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与听取和审查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职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委会,所以相应也就没有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职权,只能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报告。正因为如此,各省级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地实际,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采取了以下三种不同写法。
1.完全按照地方组织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作出规定。北京、上海、广东、甘肃、海南、江西、青海、陕西、内蒙古、宁夏等省市区,将地方组织法第九条的规定写入本省、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地方性法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2.山西、辽宁、吉林、河北、安徽、黑龙江、重庆、新疆、西藏、广西等省、市、区,除保留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外,在强调结合本省、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实际的基础上,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作了必要的调整,增加以下内容:(一)讨论和决定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以及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有关重大事项;(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宗教、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村镇建设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并通过相应的决议、决定;(三)制定符合实际的乡规民约;(四)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监督本级预算、决算;(五)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六)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辞职;(七)表决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报告;(九)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十)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本级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3.浙江、贵州、山东、云南、福建、湖南、河南、四川、湖北、天津等省、市,由于地方组织法第九条已经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作了规定,所以未在本省、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地方性法规中,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再作规定。
综合以上省级乡镇人大工作地方性法规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权力归纳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保证权。保证国家权力和意志得以执行方面的职权。即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在本乡镇的遵守和执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等。
第二类是决定权。这里包括两项:一是决定本乡镇的重大事项;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以及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二是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应事项,如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等。
第三类是选举权。即选举本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四类是监督权。即监督本乡镇人民政府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对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的各项事业的建设计划、工作计划和重大经济决策实施以及财政预算的执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的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等。
第五类是罢免权。即在乡镇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人大代表联名,可以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提出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二十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怎样保证本行政区域内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地方组织第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第一项职权,就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怎样才能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要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普及工作,弘扬宪法精神。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一是组织在本行政区域普遍开展宪法宣传教育,重点学习宣传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国体、政体、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二是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教育引导一切组织和个人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三是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在宪法宣誓前专题学习宪法,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2.依法行使监督权,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作用。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乡镇人大主席团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二是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团每年选择若干事关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三是加强对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宪行为审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行使撤职权。四是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健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工作机制,积极探索通过质询等方式加大监督落实力度,切实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解决问题。
3.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决策作用。一是党委要善于把重大决策部署通过人大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二是乡镇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向本级人大报告;三是乡镇人大讨论、决定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以及城镇建设、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四是人大要把听取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作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点,依法认真负责地作出决议、决定;五是政府机关要将本年度工作中的大事要事,反映在当年向本级人大所作的有关报告和提交的有关文件中;六是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范围等。
二十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有哪些特点?
地方组织法第九条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监督权。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和乡镇人大工作实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有以下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