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法》是我国目前国家公务员法规体系中的一部总法规,同时,已经和正在陆续出台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各类专项法规。《国家公务员法》共18章107条,对公务员行为规范的各个管理环节,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国家公务员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中,开宗明义地提出了制订《国家公务员法》是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一般说来,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主要具备以下四大特性。
(一)客观性
任何历史时期,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公职人员都存在廉政问题。由于公共权力容易伴生腐败,所以对公职人员进行廉政行为规范是任何国家和社会所不可或缺的。
(二)严肃性
公务员的廉政行为规范内容丰富,要求具体。这些法律、规章、纪律、制度、要求,具有不同程度的法律效力、行政效力和组织效力。公务员如果违反就要被追究组织责任,并受到相应的惩处。
(三)约束性
公务员要履行职责、从事公务活动,就必然要拥有一定的公共权力,而公共权力又常常伴生腐败。廉政行为规范正是针对公务员的职业性质、工作特点和公共权力的特性而提出的,就是要制约公务员所拥有的公共权力,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四)基础性
不同层级的公务员所掌握的公共权力和所面对的利益关系是不同的,但廉政行为规范对全体公务员的行为都具有引导和约束作用,并贯穿、渗透到公务员职业活动的全过程。廉政行为规范的这种基础性功能,充分体现在公务员的职业活动和履职行为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