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下称本法)是培育和弘扬公务员职业精神的坚实的制度保障。公务员职业精神不仅是对公务员的道德要求,而且更是对公务员的基本要求,是公务员必须达到的精神状态。因此不能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职业精神看作是简单的道德说教或公务员个人的道德自律。
公务员职业精神的落实需要有一套制度来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公务员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我国第一部公务员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该法的实施为培育和弘扬公务员职业精神提供了直接的法律根据和制度保障,对造就一支奋发向上的公务员队伍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第一,培育和弘扬公务员职业精神是本法立法的基本价值定位。本法立法的核心主旨,是在明确公务员的身份地位和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通过规范公务员管理的各个主要环节,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提高公务员素质,最终达到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始终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公务员队伍。
第二,本法把公务员职业精神落实为具体的法律规定。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这一规定集中体现了公务员职业精神的关键性内容,从而把弘扬公务员职业精神的软性要求转化为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的硬性规定,也就意味着在我国,公务员职业精神的培育和弘扬不再是公务员个人的道德自律,而是公务员必须达到的强制性要求,也就意味着公务员职业精神的培育和弘扬不再是公务员个人的事情,而是必须予以落实的重要管理问题。
第三,本法具体设计了落实公务员职业精神的制度机制。如,为保证公务员树立热爱祖国、忠于人民精神,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不得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否则予以相应的处罚。为促进公务员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规定公务员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国家给予奖励;而对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行为,则予以严厉处罚。为促进公务员克己奉公,廉洁公正,规定在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要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本法确立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在队伍领导和管理、范围界定、来源以及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机制上,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要广泛开展公务员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实施公务员法的重大意义、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在全国营造学习和遵守本法的良好氛围。